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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职业规范:职业意识与法律规范的必知

【摘要】:职业意识是按照新闻专业主义的基本原则,结合中国新闻业的实际,对某些职业行为或现象的认识。多数国家新闻职业规范中并不包含法律规范问题,而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和笼统,不少新闻从业人员又缺乏相关准备,在具体职业行为中并不清楚许多禁区,有可能因不熟悉相关规定而触犯法律。

新闻专业主义要求新闻工作按一定的专业规范行事。这些规范既是工作的指导和自律的准绳,也是评判新闻工作的重要标准。它们不同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例如,在报道法治新闻时怎样做到保护隐私、不干扰司法;在什么情况下才可偷拍偷录,都不是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范畴的问题。但许多新闻职业规范,正是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落实,如怎样保障新闻报道的全面和客观,如何保护新闻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主持的“新闻职业规范研究”借鉴国际公认的规则,提出《中国新闻职业规范标准》,包含五大章:基本准则、职业角色、利益冲突、业务操作、罚则与改进,涉及职业意识、法律规范、操作规范和程序规范等问题。

职业意识是按照新闻专业主义的基本原则,结合中国新闻业的实际,对某些职业行为或现象的认识。这其实是基本准则在具体新闻实践中的应用和细化,还能在法律规范、操作规范和程序规范无力处理新问题时进行适当的推导,以便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据以做出合适的行为选择。

职业意识的缺失使不少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肆意挤占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空间。例如,将采访权和报道权当作自己拥有的权力而滥用,实际上这些权不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而是公民的获知权利的延伸,是人民赋予的,用以满足他们的获知需要。

多数国家新闻职业规范中并不包含法律规范问题,而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和笼统,不少新闻从业人员又缺乏相关准备,在具体职业行为中并不清楚许多禁区,有可能因不熟悉相关规定而触犯法律。例如,中国目前《民法通则》和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格权做了明确规定,但不少新闻从业人员对这些具体规定知之甚少或者理解不透彻,在新闻报道中漠视了这些权利。因此,有必要将这些分散的法律规定集中到具体的职业规范中。

法律规范是传媒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底线,明确规定哪些是不能做的。在职业规范中还要对能做的部分加以规定,以便做对做好,体现新闻职业操守、职业精神和履行社会责任。这些专业层次的问题就落实在操作规范上。(www.chuimin.cn)

任何一部新闻职业规范,都会有一些具体规定随着时事变迁而变得不合时宜,传媒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遇到新现象或新问题,尤其碰到一些道德困境时,往往会难以按照固定的规范做出行为抉择,或者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因此,职业规范要具有弹性调整或取舍的空间。

这就需要程序规范,即依次对具体情境、价值判断、原则规范和忠诚行为进行分析、推理和自问,以做出适当的抉择。

职业规范的实施也需要有效的执行和监督,尤其需要传媒机构的重视。如《深圳商报》设立专门的部门,由专人负责处理群众对记者的投诉、对报社的意见,逐条核查落实后形成报告,提交编委会。利用编前会的机会,报社领导讨论该报告,即时做出处理决定,如刊登更正声明、扣发当事人奖金等。此举使之后的投诉案减少了一半以上。

此外,要通过教育培训和长期实施,把这些职业规范内化为从业人员的自我要求,形成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