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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通论:全面客观公正要求

【摘要】:整体由局部构成,众多的表面、个别事实的真实报道,有助于对深层和全面、整体的反映。全面要求提供完整的信息,让受众了解各方面情况和意见,自己做出判断。内容完全客观是做不到的。但主观性难以避免并不等于可以取消客观的要求,更不应成为滑向主观主义的借口。

1.全面

新闻传播的全面包括事实的全面和意见的全面。前者是对报道对象的各个主要方面、过程、情节都予以反映,不以报道者自己的偏向故意隐去不合己意的情况;后者是对有争议人物和事情的各种主要意见都予以反映,不以报道者自己的偏向故意隐去不合己见的观点。否则就会成为片面的报道,误导公众。

例如,对某件事情,绝大多数人持否定态度,但也有一些人肯定,如果只报道肯定者的意见,给人的印象就会是大家都肯定的。反之亦然。许多“强奸民意”的报道就是这么做的。

这里的全面是相对于片面而言,并不是说,局部真实的反映就不重要了。整体由局部构成,众多的表面、个别事实的真实报道,有助于对深层和全面、整体的反映。许多对真实的掩盖、扭曲,正是以所谓的总体真实为幌子。应力求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但不能要求每个报道见森林,只要不是有意无意地以偏概全。

平衡报道

平衡报道是实现全面的有效方法。平衡就是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还要顾及其他因素,特别是相反的因素;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意见时,还要注意点出其他意见,特别是相反的意见。平衡不是均衡,不是做中庸的报道。现实事物中,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报道的手法追求的是更准确地反映事物及其内外联系。可使人们对事物的各方有更全面的了解,并避免有些受众对报道的反感抵触。

如某国外媒体在报道重庆环境污染严重时,也讲了污染与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关,市政府已总结经验教训,正努力治理污染、协调发展与污染的矛盾。在报道北京由于交通拥挤,部分小车只能隔日上街时,也讲了道路建设已经很快,是经济的增长、车价的降低、私车拥有量的增长使道路供给仍然跟不上需求。这些节目既报道了负面新闻,又道出了含有正面信息的原因,取得了平衡。如果他们报道中国时总是只讲负面情况,一定不受中国政府和受众的欢迎,也不能让外国受众对中国有比较全面的、更符合客观实际的了解。

2003年6月末,《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称女歌手周璇在筹办其小说的签名售书活动时,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担任签售嘉宾,对方提出以性作交易,并称该影视大腕以演皇帝而出名。7月初,《成都商报》又发表《“皇阿玛”就是张铁林!》,称周璇在记者会上当众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并提供了她和张铁林在北京名人饭店的合影作为证据。于是,张认为周与该商报的所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周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散布的言论的真实性,因而构成了对张的名誉权侵害。

《成都商报》虽然报道的是周璇的真实叙述,法院也没判罚,但事实上扩大了这种陈述的影响,即扩大了名誉权伤害。报道者应做出符合一般人理性的审慎判断与处理,包括进行核实和平衡报道,否则很容易被人利用,或给报道者制造新闻留下空间。如果报道者没有核实的条件,如在此案中,周说的内容只有天知地知周知张知,报道者仍当尽可能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第一,只对周的“说”做出客观报道,而不对其说的内容有认可倾向;第二,明确指出消息来源,让人可以判断消息的可靠程度;第三,让另一方如张铁林,有同等的申辩机会——可随即采访、平衡报道,或给予相应的版面刊登申辩。

全面要求提供完整的信息,让受众了解各方面情况和意见,自己做出判断。而“典型报道”,则是按宣传的需要对事实、观点进行选择和处理。两者有一定的矛盾性。但前者是新闻传播的要求,目的是反映、告知;后者是宣传的方法,目的是影响人们的思想观点和行为。两者可各司其职。

2.客观

新闻传播的客观包括内容的客观和形式的客观。前者是要求尽可能排除主观的干扰,符合客观实际。即使是报道将要出现的事实,也必须有足够的依据,并在报道中交代这个依据。例如,预告某天将出现日食,须有消息来源的交代,而且这来源必须是可信赖的。

内容完全客观是做不到的。新闻生产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完全排除主观的参与。实际情况是,新闻性信息往往与其他信息混杂在一起,需经过选择、加工才能提炼出来,形成新闻报道作品。虽然也有并不需要加工的新闻作品,如一张偶然拍下的照片,一段偶然摄取的录像,可以不加修改完全采用,但这种新闻作品的量不大,而且作者是否拿出来用于报道,编辑是否采用,为什么选用这张而不是那张照片,都免不了主观决断。有些新闻如深度报道,还必须有较多的主观参与。这种参与必然会在内容中留下痕迹。即使是CNN这样的国际性商业电视台,客观程度与它们的市场拓展、商业利益休戚相关,也会有意无意地在报道中流露出一定的倾向性。如对以色列强硬派的内塔尼亚胡而不是温和派的佩雷斯当上总理表现出失望;对叶利钦能不能参加总统竞选、俄共会不会重新上台执政表现出担忧;对东欧和非洲国家的“民主化”改革也以西方的眼光来报道和评论;把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归为西方化的结果。

但主观性难以避免并不等于可以取消客观的要求,更不应成为滑向主观主义的借口。如果主观性明显,一则主观片面的可能性增大,二则会给人以不信实的感觉,甚至引起对整个媒介的不信任。应把客观作为一种追求,一种努力方向,一种无法完全达到但可以更加接近的目标。这种追求甚至还能突破报道者的思想局限和偏见。

形式的客观主要表现在:(www.chuimin.cn)

——交代新闻出处;

——多用直接引语;

——注重数据引用和细节描述,以白描求生动;

——语言简洁朴实,少用、慎用副词和形容词。

形式的客观化不仅能给人以信实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内容的客观性,还可成为避免因不客观导致新闻纠纷的重要措施。新华社曾报道说,某国总理在飞机失事中丧生。实际上那总理并没有死,该报道源于法新社的消息,但没有交代这个来源,于是造成了无谓的冒犯和自身信誉受损。

内容和形式的客观都需要方法的客观。在认识方法上,要努力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感性到理性,保持批判的眼光、不为假象所迷惑,不以主观臆测代替客观调查、多方求证。

在报道方法上,不以主观理念罗织事实。不将自己的意见、态度表述于一般报道,尤其是消息中。一方面,观点不是新闻。另一方面,要避免使人以为报道者的意见、态度是新闻事实本身的组成部分,妨碍受众进行客观判断;避免使人认为报道的内容是为证明报道者的观点而挑选出来的。即使是深度报道,包括解释性报道,也尽可能通过交代事实引出观点和结论。

在具体操作中,还要严格遵守客观报道的操作规程,避免失误或被人利用。例如,有的新闻机构要求记者编辑对重要的人名、数字等核实后做上标记,没标记的或另作核实,或弃之不用;对重要的或可能引起争议的消息,尽可能从不同的途径加以核实,并在报道中交代出处。

新闻传播的全面与客观也是相辅相成的。同时,新闻传播的全面、客观还需要公正。

3.公正

新闻传播的公正包括态度的公正和机会的公正。前者是不以一己之见在内容和形式上偏向于某一方,后者是给争议双方平等了解信息、说明情况、发表观点、进行申辩的机会。总之,不应以自己对媒介的掌控,阻拦、压制甚至歪曲某一方的情况和相左的意见。

当然这公正是在法律和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有的信息有一定的保密范围,人们也不会认为这样的限制不公正。而在人民内部,在法律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公正。

对公正的一般约定是:①完整。如果省略了重大、有意义的事实,是不公正的。②相关。如果以牺牲有意义的事实为代价而报道那些无关的信息,是不公正的。③诚实。如果有意无意地误导甚至欺骗受众,是不公正的。④坦率。如果记者把他们的偏见和情感巧妙地隐藏在贬义词后面,是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