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铁路防洪标准的确定-水闸工程通用法规标准选编

铁路防洪标准的确定-水闸工程通用法规标准选编

【摘要】:当铁路的防洪标准高于所在河段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时,应按铁路的防洪要求确定其防洪标准;反之,应按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要求,确定铁路的防洪标准,以保证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1.1 本条中铁路的等级是按照铁道部1986年颁布的JBJ 2—85《铁路桥涵设计规范》中的第1.0.1~1.0.3条的规定制订的。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是按照铁道部颁布的JBJ 1—85《铁路路基设计规范》中的第1.0.9条和JBJ 2—85《铁路桥涵设计规范》中的第1.0.8条的规定制订的。该规范对可能被洪水淹没的铁路桥头路基和沿河或沿水库边缘地段的路基,规定路肩高程应高于设计水位加波浪壅高0.5m。设计水位的规定是:Ⅰ、Ⅱ级铁路路基和桥梁为100年一遇的洪水位;Ⅲ级铁路路基和桥梁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涵洞均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当观测(实测)洪水(包括历史调查洪水)大于上述洪水时,则采用观测的洪水位。如果Ⅰ、Ⅱ级铁路的观测值大于300年一遇,则以此值为其上限;如果Ⅲ级铁路的观测值大于100年一遇,则以100年为其上限值;涵洞均以100年为其上限值。此外,还对特大、大桥规定了校核(检验)洪水标准。以上这些规定,本标准未一一列入,可直接参照该规范。

经过蓄、滞洪区的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除了要保护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自身的防洪安全外,还要考虑所在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要求和安全。当铁路的防洪标准高于所在河段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时,应按铁路的防洪要求确定其防洪标准;反之,应按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要求,确定铁路的防洪标准,以保证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www.chuimin.cn)

5.1.2 工矿企业的专用铁路,其运量、线路长度和使用年限的差别很大,目前尚难统一划分等级和给出相应的防洪标准,本条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重要的工矿企业,防洪标准高的,其专用铁路的防洪标准相应高些;反之,则相应低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