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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洪灾防洪标准选编

【摘要】: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按表4.0.1规定的下限确定。表4.0.5 尾矿坝或尾矿库的等级和防洪标准4.0.6 当尾矿坝或尾矿库一旦失事,对下游的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设施会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害物质会大量扩散的,应按表4.0.5的规定确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或二等。

4.0.1 冶金煤炭、石油、化工、林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业等工矿企业,应根据其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4.0.1的规定确定。

表4.0.1 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1.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2.如辅助厂区(或车间)和生活区单独进行防护的,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4.0.2 滨海的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表4.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4.0.3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的,其防洪标准可取表4.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等。

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按表4.0.1规定的下限确定。

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表4.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4.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会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的规定:(www.chuimin.cn)

4.0.4.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其规模应提高两等后,按表4.0.1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

4.0.4.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表4.0.1中I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4.0.4.3 对于核工业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对于核污染危害严重的,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校核。

4.0.5 工矿企业的尾矿坝或尾矿库,应根据库容或坝高的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4.0.5的规定确定。

表4.0.5 尾矿坝或尾矿库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4.0.6 当尾矿坝或尾矿库一旦失事,对下游的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设施会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害物质会大量扩散的,应按表4.0.5的规定确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或二等。对于特别重要的尾矿坝或尾矿库,除采用表4.0.5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