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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分类法-体育经理人教程(三级)

【摘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所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有所不同。商业贿赂行为未来有可能成为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商业贿赂行为作了明确法律上的界定。这是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商业贿赂行为严重的将上升到刑事法律风险。本案涉及体育局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的行政法上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风险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2.按照风险的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3.按照风险产生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企业设立、经营、解散中的法律风险;4.按照风险产生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与客户之间的法律风险、与员工之间的法律风险、与股东之间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与风险:

(一)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与生俱来,无时无处不在,从企业工商登记,到投资融资,到破产清算,都存在着刑事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所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一般资金雄厚,管理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一群体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多属于职务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而民营企业资金短缺,企业经营者个人的利益与企业利益几乎是捆绑的,因此这一群体触犯刑法大多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逃税罪、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

商业贿赂行为未来有可能成为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一般会受到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在民事合同中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约定要件。贿赂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法律风险。以下我们以商业贿赂行为为例,阐述《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刑法》规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商业贿赂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中国既往商业上的独特现象,是一种严重扰乱商业有序进行的不法行为,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商业贿赂行为作了明确法律上的界定。

以商业贿赂行为为例,其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且,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也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是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同时,该立法的进步为中国处理反垄断行为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商业贿赂行为严重的将上升到刑事法律风险。2009年足球领域反腐系列案件中,前国脚申思、祁宏、江津分别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6年、5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显赫一时的国脚们因受贿而承担牢狱之灾的法律责任。

法治中国、法治体育发展的趋势来看,政府在不断规范体育领域各种行为和秩序的同时,应当加强刑事法律教育与普及。

就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而言,企业家通常比较重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民事法律风险,而忽视了刑事法律风险。然而在现代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更为严峻,因为这种风险一旦发生,后果将非常严重,甚至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甚至崩盘,如吴英涉嫌非法集资等罪的结局是个非常典型的教案。因此企业经营者务必要增强法律观念,敬畏法律权威,恪守法律底线,妥善处理好发展过程中“原罪”问题。

(二)行政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体育公司、俱乐部、经理人等体育产业从业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下面以杨某与某局等信息公开一案为例说明:

2013年8月20日,杨某之子在某市体育中心溺水身亡。2014年3月19日,杨某就其子死亡事故处理结果向某市体育局申请信息公开。2014年3月28日,某市体育局做出51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杨某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某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6月18日,国家某局做出体复议字[2014]3号决定书,维持某市体育局第51号告知书。杨某不服复议结果,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张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本案中,某市体育局并未向杨某充分说明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在诉讼过程中,该局亦未向法院举证其已履行合理搜索义务,故法院判决撤销某市体育局做出的51号告知书及国家某局做出的3号复议决定书,并责令某市体育局对于杨某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一审判决后,国家某局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予采信,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涉及体育局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的行政法上的法律风险。对于体育行政机构而言,其未来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将会逐步出现,也会涉及可能的行政赔偿诉讼。对于企业和从业者而言,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股东资格限制问题

关于公司股东,法律上有相应的资格限制。对于自然人股东,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不属于以下职业人群,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对于法人股东,其应是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法人。目前,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此外,对于与其他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在体育领域,为了避免出现赌球、操纵比赛等恶劣情况,对于关联关系的限制尤为严格。以足球为例,足协在《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转让规定》中明确规定,在职业足球俱乐部进行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满足与其他职业足球俱乐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条件。否则,经足协审查并认定,俱乐部因转让而与其他俱乐部之间存在或产生关联关系,涉及的相关俱乐部将按照中国足协的相关注册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足球领域的实德系是早年职业俱乐部典型关联案例,2002年大连实德通过大连大河入驻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这样实德系存在两个同级别的俱乐部;2003年,中国足球协会认定了大河与实德的关联;随后,实德将大河转入四川冠城,又被中国足球协会认定存在关联关系,四川冠城没有转让成功而被解散。

2016年年底,马云以淘宝之名拟以股权方式收购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部分股权受阻。“马云淘宝”已经是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的股东之一,如其再次入驻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的话不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转让规定》涉及关联的界定。

中国足球协会明确拒绝“马云淘宝”收购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股权的交易请求彰显了中国足球协会在准入机制上法治化管理的进步。

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及特定行业规则上,关联交易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即股东资格在特定公司中存在严格限制条件。

(四)公司章程风险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自治规则,是规范企业内部所有员工的规则,也是公司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然而实践中有些公司在设立时往往忽视这个问题,制定章程不够规范,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为公司的健康运行埋下了隐患。此外,很多公司章程的条款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对公司管理层权限边界界定不够清晰,不能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今年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专门就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不可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同时,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红利分配权,为明确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即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各种决议来调整章程条款确立自身的权利,从而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而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相当于宪法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制定章程时一定要考虑条款是否合法、有无可操作性,尽量周全严谨,对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通过章程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股东可以通过意识自治约定如行使表决权、股权转让、分红比例、对外投资等诸多事项,故公司章程的本意是鼓励股东通过意思自治的各种决议、修正案等来确立各自诉求。

(五)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在设立、运营、清算等一系列过程中涉及的大量法律风险还是以因各种合同所导致的民商事法律风险居多,尤其是各种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有名合同所产生的纷争。

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一般是指企业自身的利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受到损失或者损害的情况。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具体履行合同所明确下来的各种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在取得或者实现合同的利益时出现了障碍,这样就发生了基于合同利益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的法律风险中,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最为常见,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为有效减少或避免纠纷,确保企业自身利益,积极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十分重要。

下面简要介绍合同面临无效、变更或者撤销的风险。

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两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即: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在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合同法》及其解释中也为当事人设定了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撤销权,否则逾期无效。(www.chuimin.cn)

时效问题的调整: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由2年调整为3年。该立法的本意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充分彰显了民法对民事权利保障的功能。

关于合同法律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控。第一,设立签约主体资格及资信调查制度,在和外方订立合同前,调查对方签约主体资格、商业信誉以及履约能力。第二,规范授权代理和印章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规范授权职工与外方签订合同,由企业专人对印章进行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第三,严格审核合同内容,尤其加强对金额、质量标准、交付、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管辖等重要条款的审查。最后,建立和完善证据保存制度,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专人收集并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书面记录。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六)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指由于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导致企业受到损失的可能性。在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确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双方通过劳动合同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则。

以下列举人力资源方面常见的法律风险,涉及从员工招聘到离职的整个流程:

1.招工录用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如招工简章中对录用条件写得不明确,不合法,或有歧视性内容,对拟录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核不全等;

2.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如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无效,未履行告知义务,扣押员工证件等;

3.试用期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如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违法降低福利待遇等;

4.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如处理劳动关系程序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合法或存在程序缺陷,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违反女性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等;

5.解除劳动合同时面临的法律风险,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中的风险,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6.工伤、工亡案件的处理与社保的衔接,例如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外援训练中意外死亡的处理。既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也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章节的条款,也会涉及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再次引入外援名额与注册事宜。

企业运营中应特别警惕 “劳动碰瓷”的现象,由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导致部分劳动者恶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以骗取双倍工资及其他赔偿。目前,对于运动员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普通劳动者业界尚无定论,因此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充分考虑体育行业的特殊性。

(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性资源。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与企业的生存和未来发展息息相关,是现代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然而,目前多数企业一方面是自己对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不够尊重,仿冒、假冒产品、盗用他人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构成。专利权不是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关专利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才能获得。我国《专利法》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以及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都予以了规定。目前,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申请专利,另外一种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专利主要涉及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程序违法,以及专利侵权等法律风险。

商标具有显著性、易于识别的特征,以及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商标不仅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而且随着消费者的选择和认可,商标正在成为区分商品质量的重要标志。商标作为市场营销的手段,企业竞争力的保障,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要特别注意商标方面的法律风险。目前,企业商标的法律风险可分为两类,即商标注册中的法律风险和商标使用中的法律风险。其中,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注册不及时、注册不适当以及注册不全面等问题。比如,有的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没有战略眼光,仅在企业现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导致商标保护范围过窄。根据新《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种“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有利于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申请注册。此外,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有效期满而未及时续展、商标使用不当、商标许可和转让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商标被侵权的法律风险。

目前体育领域的典型商标之争系乔丹商标案件,历经多次的上诉、发回重审、再审等诉讼程序,最后确定了乔丹部分享有在中国大陆区域内的商标权益。

当今社会几乎每个企业都离不开作品的使用,产品设计、产品包装、宣传广告都涉及作品使用,企业和作品著作权联系异常紧密。互联网时代,电子宣传平台的兴起,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网站,网页内容基本是作品的集合。企业使用的作品权属是否明确、作品来源是否清楚、作品使用是否有授权、被许可使用或受让的作品权利是否明确、企业是否进行了审核等各个方面均是企业经营中著作权方面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企业应严格规范企业内部著作权和外部著作权的管理,否则就会陷入此类官司之中。企业若被判定侵权,则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案件关于作品的界定和赔偿在中视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央视)与广州市广播电视台著作权纠纷的案例予以实例呈现。

基于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我国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树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既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注意避免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是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应当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并建立严格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此外,由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有条件的企业最好可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专业而规范的管理。

(八)体育领域特殊的法律问题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区别于以上企业中共有的法律风险,体育从业主体还需特别注意体育领域的特殊性,其中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问题突出体现了这种特殊性。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序运行,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根据该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更好筹办好北京冬季奥运会,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奥委会进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作为体育行业律师,本人有幸参加了若干次的研讨会并提出了一定的建议。2017年8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该送审稿特别增加了对“潜在商业目的使用”的解释,即指借助祝贺、加油、庆功、倒计时、公布比赛成绩、获奖榜单、冠名宣传等名义,可能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行为而获取商业利益。这类打擦边球的行为极有可能受到工商或市场监督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权利人通过民事赔偿追索诉讼。

2.兴奋剂问题

兴奋剂问题一直是竞技体育的一大顽疾,关于禁药滥用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2017年1月13日,国际奥委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确认了我国女子举重队曹磊、陈燮霞、刘春红3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样本复检中兴奋剂违规,并作出取消上述运动员北京奥运会成绩,收回金牌等处罚。2017年10月27日,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网站通报了三名运动员在第十三届全运会决赛期间兴奋剂违规的情况。

《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并详细规定了各主体在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而且一旦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兴奋剂处罚的救济途径:位于瑞士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及位于上海的亚洲听证中心采取听证会的方式接受涉案运动员的申诉。即被处罚的参加国际赛事的运动员可以通过向相关机构提供证据来进行申诉来减轻或免除处罚。

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或者虽已取得许可证,但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其经营者将会被处以没收所得、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另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必须具备一些条件,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一共有四项,即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

这类项目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前置审批,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出现合同无效等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