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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总统制改为内阁制

【摘要】:在1月25日的代理参议院会议上,景耀月等5人“提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临时参议院在2月8日下午召开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的审议会上,即讨论了是否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问题,但“讨论未终已届散会时间”。如本文前述,在2月9日《临时约法》的审议会上,已经多数议决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于1911年12月初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南京临时政府即据此而建。但这个大纲制定匆忙,形式和内容均存在明显的缺陷,已如前述,虽经各省代表会对其多次修正,漏洞仍多。时至1912年1月5日,代理参议院中的湖北等6省代表又提出一修正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案,同时湖南等5省代表提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应加入人民权利义务一章案,代理参议院“公决先付审查,审查后,即由审查员拟具修正案”,随后举定景耀月、张一鹏、吕志伊、王有兰、马君武等5人为审查员,5位审查员根据各省代表提出的修正案,拟定了《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在1月25日的代理参议院会议上,景耀月等5人“提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根据参议员张伯烈的提议,会议决定,因此案关系重要,需“先付审查”,临时议长赵士北随即指定林森等9人为审查员,并限4日内提出审查报告。

关于由《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一名称的变化,当时曾任参议院议员的谷钟秀做了这样的解释:“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召集国会,限期六个月,恐不及,势须展缓,而根本法上之人权,不得不迅速规定,又不能纳入临时政府组织之范围,于是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名称,而为临时约法,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缺漏者增补之,窒碍者修正之。”

2月7日南京临时参议院(1月2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建立)会议的第2项议程为提出“临时约法草案”,此后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所做的修改计有20余处,其中并有多处重要修改。这使得最后的议决案与景耀月等人拟具的草案有了很大的不同。总的来看,《临时约法》的条款从草案的49条增加到议决案的56条,内容更为完备周全。所做的20余处修改中,最为重要者即为将草案中规定的总统制改为了责任内阁制,这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修改。

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用的是总统制,此大纲后经数次修正,但总统制未变,这次提交临时参议院审议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也仍沿用了总统制。在2月9日下午的审议会上,根据多数议员的意见决定“增设责任内阁”,在以后的审议过程中,又相应地把“国务员”从原“第三章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中独立出来,单独列为第五章,并且用第44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及第45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明确规定了“责任内阁制”。(www.chuimin.cn)

关于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问题,史学界似乎已有定论,即为限制大家所不放心的未来大总统袁世凯的专权。但这种说法也不是没有可进一步探讨之处。人们往往只注意到《临时约法》是3月11日颁布的,此在袁世凯被举为大总统并宣布就职之后,但临时参议院决定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中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则是在孙中山举袁自代之前。临时参议院在2月8日下午召开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的审议会上,即讨论了是否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问题,但“讨论未终已届散会时间”。《申报》的报道称,讨论此问题时,“有少数议员主张不设内阁”。议决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是在2月9日下午的审议会上。会议由审议长李肇甫主持,从《参议院议事录》的记载来看,这次审议会历时两个小时,讨论的问题仅此一项,“讨论结果,主席请赞成增设责任内阁者起立,表决多数可决”。当时《民立报》曾报道称:“参议院连日讨论增设内阁总理,日内可通过。”《申报》及《民立报》的报道反映出舆论对此事的关注。当时,南北和平统一的局势虽已趋明朗,但此时清廷还未宣布退位,南北议和所达成的袁世凯使清廷退位,民国即举其为大总统的协议能否成为现实,毕竟还没有完全的把握,直到2月12日的会议上,临时参议院还曾做出清廷3日内“如不依约逊位即取销优待条件”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临时参议院2月9日对临时约法案做出这一重要修改,是否完全针对袁氏,显然还有值得考虑的余地。

再者,笔者所见持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为针对袁氏之说的论著,此说多为作者根据当时情势所做出的分析、判断,引证直接材料证明此说的,仅见《民国宪法史》和《北京民国政府的议会政治》两书。其所引证之材料,均为蔡寄鸥著《鄂州血史》中所记某“湖南议员”在2月14日参议院会议上的一段发言:“他(按指袁世凯)要做总统,非到南京就职不可;这一点我们决不可让步。临时约法,这时还在讨论中,我们要防总统的独裁,必须赶紧将约法完成,并且照法国宪章,规定责任内阁制。要他于就职之时,立誓遵守约法。”其实,这段话的可信程度是很值得怀疑的。首先,《鄂州血史》一书采用的是“文学笔调”,一些记事和所录文件与一般的记载和著作有出入,有些记载“在史实上尚有疑问之处”。即使作者本人,在表示要“以忠实严肃公正谨慎的态度”来写此书之后,也承认此书是“参用小说的形式来写”的。引这样一本书中的记载作为立论的事实根据,是缺乏说服力的。此外,《鄂州血史》的这一记述与当时的记载不符。如本文前述,在2月9日《临时约法》的审议会上,已经多数议决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时至2月14日,怎么可能又有人在会议上再次提出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的要求呢?《参议院议事录》的记载和当时报纸的报道,难道不足以驳倒《鄂州血史》这样一本书中的这一段记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