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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的定义:厘清概念,划定范畴,避免问题

【摘要】:文化旅游既然作为一种广受旅游者推崇、每每被旅游业者视为看家产品的旅游形式,一直以来存在于研究者的视野当中。之所以需要对“文化旅游”做一个言简意赅、直截了当的定义,自然与“文化旅游”概念在今天的现实社会里各类理解与应用有关。一些旅游经营者或研究者,会将“探访古代文明”作为“文化旅游”的判别红线,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厘清文化旅游的概念,以一个言简意赅的定义来划定文化旅游的范畴,则有望避免这类的问题。

文化旅游既然作为一种广受旅游者推崇、每每被旅游业者视为看家产品的旅游形式,一直以来存在于研究者的视野当中。人们为文化旅游概念所做定义,也以研究者各自不同的理解存留下来。

英国学者艾伦·法伊奥(Alan Fyall)总结了他人对文化旅游所做的民族学人类学解释:“从民族学角度来看,文化旅游可以定义为‘基于寻求一种全新的深层次文化经历,无论是在审美、知识、情感还是心理方面都是一种特殊的旅游活动。’从人类学角度来看,文化不仅仅是文化中心或旅游吸引物,让当地人表演一些宗教仪式、典礼或舞蹈,文化的更丰富的含义在于这些活动与许多不为人们所熟知的传统习俗密切相关,也是当地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6]

美国学者瓦伦·史密斯(Valene Smith)也以举例说明的方式对文化旅游进行了定义:“文化旅游是去体验,有时甚至是去参与那些逐渐从人们脑海中消失的生活方式。目的地如诗如画般的情景,或换而言之,‘本土色彩’是主要的吸引力所在。文化旅游的活动包括在典型的乡村客栈中进餐参加化装宴会,欣赏民俗舞表演、古典艺术和手工艺品展。参观弗吉尼亚州的殖民地威廉斯堡、密歇根州迪尔伯恩市的绿野村,或者去康涅迪克州的神秘海滩,都是典型的文化旅游的例子。”[7]

显然,这类定义相比“文化旅游”前置的“文化”两字含义而言,都显得太过狭窄了。只摘出来文化概念中特别小的一部分,而将文化一词所包含的其他主要内容做了忽略,过于狭隘也过于可惜。瓦伦·史密斯所做的六种旅游类型分类中,将“文化旅游”与“民族旅游”“历史旅游”“环境旅游”“消遣旅游”“商务旅游”混放在一起,也多少显得有些牵强混乱。

如果必须要对“文化旅游”下一个明确定义,那就应该不偏离“文化”一词本身为“文化旅游”这个组合词所做的涵盖,也无须纠缠在“文化”概念理论的复杂性里面,只需考虑“文化”与“旅游”结合后的现实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那么一个言简意赅的文化旅游定义是这样的:凡以文化为核心模块的旅游,即可称之为文化旅游。(www.chuimin.cn)

之所以需要对“文化旅游”做一个言简意赅、直截了当的定义,自然与“文化旅游”概念在今天的现实社会里各类理解与应用有关。

现实社会中“文化旅游”一词常常会被披上玄妙华丽的外衣。但是,“文化旅游”其实并非“文化人”(知识分子)专属旅游形式,参加“文化旅游”并不需要跨进一道称为“文化”的门槛。因为无论是“高雅艺术”还是“大众艺术”,均能被“文化”所包括。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你需要的只是设计出针对不同知识储备的不同人群的分级分层的旅游线路产品,而一定不能是将文化旅游单纯视为高大上的产品分类,以此隔绝文化水平不太高的旅游者。毋庸讳言,旅游者选择各种“文化旅游”旅游线路产品时,必定会首先考虑这些路线产品与自身的文化、品位、兴趣爱好是否相当。否则,再精美的文化旅游线路产品,也难免会让非适用者感到“无趣”“疲劳”。

文化旅游在现实中常常会被理解并操作成“寻古旅游”。一些旅游经营者或研究者,会将“探访古代文明”作为“文化旅游”的判别红线,这显然是不准确的。人类文化从来都是以古代文化、近现代文化、当代文化贯穿相承,文化旅游若只是截取人类文化当中的古代文化一段而置近现代文化、当代文化于不顾,自然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现实层面中对文化旅游的理解与操作最多的问题,仍在于把文化旅游局限在进庙烧香、参观展馆、剧院观戏这类具象旅游行为当中,原因仍是由对“文化”的理解不准确造成,结果让原本应当丰富多彩、活色生香的文化旅游,生生变成了呆板平面的文化贴图。厘清文化旅游的概念,以一个言简意赅的定义来划定文化旅游的范畴,则有望避免这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