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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报告

【摘要】:②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第一,新建矿山应按有关环境法规规定,在矿山开采的设计中,明确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①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②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矿区开采首先要做好开采规划,包括矿区规划和矿区开采规划;其次要做好表土的保护与利用,矿山开采前原有的表土是矿区开采的宝贵资源,必须妥善保护,充分利用;再次,要做好土壤改良和植被恢复。

第三,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各级政府采取必要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调动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充分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在积极争取国家立项的同时,加大各级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通过融资渠道的拓展,引入市场化运作,发挥效益最大化,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效益的全面提升。(www.chuimin.cn)

第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动态调查,掌握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规律,针对性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预测矿山环境发展趋势,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第五,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调查、治理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建议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监管主体,设立专门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机构,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中各个责任主体,对矿山开采、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资金使用等多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同时,政府应加大监管的投入,从静态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向实施动态管理转变,从单一的管理向管理、示范、奖励等多种手段相结合转变,要加强政府部门与矿山企业的合作、增强矿山企业的保护与治理能力。完善矿山环境与生态恢复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由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参与的矿山环境与生态恢复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在省级层面设立矿山环境与生态恢复监督检查员,作为具体矿山环境与生态恢复监督检查的执行者,并赋予执行者相应的法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