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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发展研究报告:矿区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摘要】: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缺口较大,加之政府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主导者,政府应该不断加大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财政投入,逐步提高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例,此外我国近几年国库财政收入也屡创新高,这也为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供了坚实基础。客观而言,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的生态补偿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新建和正在开采的矿区的生态环境修复主要依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完全由矿山企业承担,但对于废弃矿山的修复,还要依靠政府的组织和管理。政府的财政支出是有限的,因而废弃矿山的修复更多地需要从市场渠道获取补偿资金。有鉴于此,国家可以通过要求正在开采的企业向废弃矿山的修复提供义务性补偿,或从征收的资源税费和耕地补偿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等,纳入废弃矿山修复基金。此外,根据“谁恢复,谁受益”的原则,给予土地复垦者优先使用复垦后土地的权利或给予废弃矿山剩余开采权,鼓励企业或民间个体恢复治理废弃矿山。地方政府要积极制定各种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将矿区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损害降至最低。

1.财政税收制度

要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税收制度:一方面由政府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拨资金;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达成协议让资金在各地方政府之间流动转移。

①引导推行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缺口较大,加之政府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主导者,政府应该不断加大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财政投入,逐步提高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例,此外我国近几年国库财政收入也屡创新高,这也为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供了坚实基础。

②引导推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客观而言,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的生态补偿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其没有体现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交换的内在统一性,且中央财政资金毕竟非常有限,仅仅依靠中央政府主导的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生态补偿显然是不可行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尽快实现纵向转移支付与横向转移支付的互补配合。

2.发行债券(www.chuimin.cn)

国家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企业有偿购买方式,将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配置给国有矿山公司,矿山公司以所取得的矿权为担保物(抵押物),通过信托公司发行贷款型信托受益债券或股权型信托收益债券募集发展资金开发矿产。矿山公司利用筹集资本扩大经营规模,时机成熟时,矿山公司可以通过境内或境外独立上市、买壳上市、定向增发等途径实施资本运作,整合其他矿山公司或深层开发其他矿山资源,实现滚动发展,从而走上一条“资源变资金,资金收资源”的良性滚动发展之路。

3.社会资本投入

我国可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民间资金进入矿区生态环境治理领域。通过发放免息或低息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税收减免等,拉动社会资本吸引居民储蓄等民间闲散资金投资,积极参与到矿区生态补偿的公益事业当中。

4.收取适当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及时修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保证金数额应适中,不可过高,否则会占用过多资金,使矿山企业压力不当加大;亦不可太低,过低会影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环境的效果。此外还应综合考查相关因素,按照采矿规模以及环境影响、修复难度等合理确定矿山企业应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同时为应对某些突发状况;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在正常收取保证金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增保证金的数额,以保证对采矿活动所造成的破坏能够进行有效恢复。保证金可以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征收后上缴国库,封闭管理;也可以在银行申请专门账户,由政府监管保证金的使用。如果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以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而矿山企业履行完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并达到规定标准后,则可退还保证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