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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绿色发展研究报告

【摘要】:2001年以后,湖北省先后出台《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对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1.制度体系的演进

1995年,湖北省出台《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对完善矿产济源有偿使用制度起到重要作用。2001年以后,湖北省先后出台《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对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要求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并对保证金数额的核定、交存和返还作了相关的规定。据国土资源部储量司的数据,2007年以来全省入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年均20%的比例增长,2014年超过1亿元,为矿山生态环境“确保不欠新账”提供了一定的保证。

2010年8月,湖北省通过《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并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水土流失、土地复垦、土地占用和文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2012年5月,湖北胜国土资源厅出台《县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体推进工作方案》明确要紧紧围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资源产业发展、产业园区和交易市场建设、产业发展平台建设等“四硬两软”六大任务,确定了对通城、大悟、麻城、郧西、竹山、谷城、鹤峰、来凤、远安9县(市)开展整体推进工作,并确定了国土资源部及相关县(市)对口单位。(www.chuimin.cn)

同年,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发布了《湖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成立湖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指挥部,湖北省地勘基金通过投资找矿潜力大、风险大、工作程度低的矿产勘查项目和实施退出机制,有力促进了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衔接。

2.矿山治理保证金制度

湖北省黄石市也提出,要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定义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基价*调节系数*矿山年采矿石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其中基价为每吨矿石的收取标准,调节系数为矿山建设规模系数、开采方式系数、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系数三者的乘积,采石量为许可证规定的年采矿石量。目前,关于保证金金额的测算有一定的难度,主要是因为受基价、矿山开采方式系数、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系数等的不易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