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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研究报告-财政税收制度

【摘要】:矿产资源税作为一种税收,它具有一般税收共同具有的功能,即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配置资源、调节经济和收入分配功能。国家通过征收资源税,将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全部或部分收归国家。一是推进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矿产资源在社会建设中尤为重要,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矿产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且矿产资源“瓶颈”凸现,供需矛盾严峻。同时,矿产资源在开发中也存在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诸如:矿产资源利用率低,开采过程浪费严重;共伴生矿综合开发力度不够;矿产企业在科技、安全、环保等方面投入不足;矿产开发结构比较单一,产业链延伸滞后,矿产品附加值不高;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不足,地质勘查工作滞后、资源储量不清。因此,实行矿产资源财政税收制度是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并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新常态的手段之一。

1.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财政税收政策

我国构建起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配套的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财税政策体系。矿产资源税作为一种税收,它具有一般税收共同具有的功能,即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配置资源、调节经济和收入分配功能。它应具有资源税的基本作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公平竞争;加强资源管理,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有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可用财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资源税对自然丰度不同的矿山企业适用差别税率,采用从量法征收,依据矿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来征税。国家通过征收资源税,将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全部或部分收归国家。资源税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原矿销售数量(自用数量)×单位税额。矿产资源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国家通过征税增加企业生产成本,促使企业节约利用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延长资源的可利用时间,创造更多的财富;另一方面,对矿产资源征税取得的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专门作为矿产资源所在地今后经济发展的资金,大力开拓发展其他的产业,实现资源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推进资源税制改革,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议提高矿产资源税率以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高效利用,实行有区别的财税政策,促进矿产企业换档升级。

2.矿产资源开发产权交易制度

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建设,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最佳工具。矿产资源的产权是由国家所有权和矿产资源使用权构成的一组产权约束,由政府和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许可证的企业分别支配。建议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规范交易程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注重信息共享,使矿业权流转自由,保证矿业权价款的收取趋于公平,在矿业权交易市场中实行以自愿登记、资产评估、公开竞价、公证等为内容的严格程序,并且对于历史上由各级政府出资形成的矿产资源产权要科学评估,为矿业权交易提供资产依据。

允许矿业权所有者依法通过出售、作价出资、股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使产权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流转。其次,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代理、法律咨询等业务,在矿业权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内容、交易中介等方面,应逐步形成一套适合规范化要求的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来操作执行。最后积极探索建立矿业权证券化融资体系,通过建立矿业权证券化与债权证券化模式,培育矿业权资本市场,从而更广泛地吸纳社会资金,加强矿业权的资本流动性。1998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了3个关于矿业权的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这些法规的出台在一定时期构建了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框架

3.矿产资源总量控制制度(www.chuimin.cn)

总量控制政策始于2002年,到目前已实施十余年。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直接设定了全国的资源开采总量,同时还伴随暂停受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的措施,实际上是从资源产业的上游开始对资源进行计划管理和保护,目标指向明确、直接。

2012年3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优势矿产资源开发的总量调控,防止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国土部还表示,开采总量控制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不得超指标生产。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近几年来,我国分别对钨、锡、锑、稀土等优质矿种的开采总量进行控制,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这些优势矿种,稳定价格,维持我国在国际市场话语权

4.矿产资源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切实落实企业责任,努力做到“边开发边治理”,将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控制在最小范围。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强调,一是要切实落实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企业责任机制;二是要切实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协调各部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责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要切实落实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

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补偿机制需要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一是推进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及时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采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填充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国土公安等联合执法队伍。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三是明确内部职能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四是强化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