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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研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摘要】:因为提出这一定义,鲍恩被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奠基者。因此得到了“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美誉。他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企业应该承担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综合梳理这些观点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改进主要表现在责任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变化上。企业社会责任涵盖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股东,其他利益相关的社会实体也需要包含在内。

虽然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学术界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依然没有一个明确、清晰、可以服众的权威定义。美国学者谢尔顿(Sheldon)在其著作《管理的哲学》一书中提出,经营者应该承担满足产业外各种需要,且含有道德因素的责任,并对受其影响的其他实体、环境和社会承担责任,这个在1924年出现的表述,被认为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延伸出百种以上的含义界定,覆盖不同的学科和实践领域,下文将呈现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及定义。

1.西方学者的观点

1953年,鲍恩(Howard R.Bowen)在其撰写的《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给出了商人的社会责任:“商人具有按照社会期望的目标和价值观,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行动的义务”。因为提出这一定义,鲍恩被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奠基者。因此得到了“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美誉。

1960年,戴维斯(Keith Davis)指出企业经营者在采取决策和行动之前至少应部分地考虑涉及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以外的因素。随后,其又与布洛姆斯特朗(Robert L Blossom)进一步发展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1961年,Eells和Walton在前者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他们认为,当有人谈到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时,那一部分人已经考虑到了企业本身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和企业在社会中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

20世纪后期,被称为管理学大师的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 P.Robbins)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指超过了法律和经济要求的范围,是企业为了达到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西方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观点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变化,从最初的偏重伦理到准则,逐渐转向利益相关者理论。现今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多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结合起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于利益相关者的义务所在”。下面章节将集中阐述利益相关者理论。

2.中国学者的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中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研究视角。

我国出现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最早见于1990年,学者袁家方在《企业社会责任》一书中提出的含义界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过程需要面对各种社会问题以及满足社会需要,因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过袁家方的观点更侧重于法律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过于狭隘。

1993年,李占祥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应对社会履行的职责、奉献和义务。他认为必须为社会服务和健康发展负责。同时他也赞成王齐、庄志毅于1990年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的经济性、非经济性、法律性、道德性等特征。

卢代富在2002年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一书中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开始关注利益相关者概念。他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企业应该承担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他视企业社会责任为一种积极的责任、一种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并且义务的对象是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从而对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观点进行了修正和补充。(www.chuimin.cn)

常凯(2003)的观点立足于市场经济体制,在该背景下,他认为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将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纳入企业考虑。其中员工利益是其中最重要和最直接的内容。依附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应对策略研究”课题组在相关课题的论证过程中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周祖成和李洪彦也分别在2005年和2006年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集合了经济、法律、道德三个方面的综合责任,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应全方位地考虑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以上几种观点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呈现。国内众多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探讨和研究在此就不一一列举。自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被引入国内,二十多年来,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理解一直在不断深入。从单一地考虑法律道德层面到融合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的综合概念,国内对于该定义的把握在逐渐成熟。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赞同“关注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和论断。

3.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总结

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综合梳理这些观点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改进主要表现在责任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变化上。

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发展阶段来看,关于其定义和内容主要有两大派别:首先是由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密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古典观(Classic View),他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企业经营管理者应按公司的真正所有者也就是股东的最大利益要求来从事经营活动。在这种“股东利益至上”“会计利润唯一”的经济责任为先的观点中,弗里德曼认为,企业关注股东之外利益相关者的福利使得将原本投入到再生产过程中的资源被消耗,导致的经营成本的提高会通过两个方式转嫁——或者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转移给消费者;或者减少企业利润和股东收益。而后者是股东不能接受的——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股东不会关心财务方面回报外的一切事情。古典观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限于使股东利润的最大化;而与古典观相对应的一种观点称之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经济学观点(Social Economic View)。社会经济学观点的核心内容强调“责任”,即企业在创造股东利润的同时,应当履行其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涵盖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股东,其他利益相关的社会实体也需要包含在内。根据“社会契约”及“组织合法性”理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基础之上的,并受到法律法规及各种制度的制约和保护。同时,企业需要社会实体通过购买商品和服务实现企业生产环节和资金的正常运转,所以,履行社会责任,增进利益相关者的社会福利就成为企业存续的义务。

综合分析以上观点,本书对于社会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最为推崇。单纯履行经济责任、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经营活动目标,无论是在伦理道德层面还是现代企业战略角度,都是不合时宜的。在创造会计利润的同时,作为一个依赖社会环境得以生存的经济实体,企业只有将利益相关者纳入企业战略和社会福利考量,才能为自身发展积累更多的“合法性”,为从规模和实力上不断发展壮大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企业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兼顾利益相关者的福利在长期目标上并不冲突,后者对前者的正向促进作用虽然未经过实证检验得到结论,但企业战略的研究者从理论上对此展开的充分论述已经得到绝大多数企业和理论界的赞同。从这个角度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是一种既包含基础的经济责任,又兼顾法律和道德责任的广义概念。

基于此,本书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自愿或非自愿的经济行为、法律行为、伦理行为和慈善行为履行好“企业公民”的角色,在创造企业自身绩效的同时,维护好员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而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永续发展(图8-1)。从本质上看,其属于广义社会责任范畴,并具有如下特点:企业是其履行主体;其对象涵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其行动既包括强制的法律义务,也包括自愿的社会期望。

图8-1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