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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案

【摘要】:我国正在建立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内容上,实施细则应当明晰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政府工作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问责情形和问责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列明问责前调查程序,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作出、问责决定执行等程序,明确问责机构、问责决定的执行机构及沟通协作机制;明确对追责人问责应适用的程序。

我国正在建立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该办法强调了加强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利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湖北省结合自身实际,应加快制定和出台《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湖北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票否决”办法》)。

1.制定《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

(1)《细则》有利于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作为党的十八大后第一个生态省建设试点,湖北省已制定了《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正积极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评价与考核。2015年2月发布的《湖北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为《细则》的起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细则》也有助于明晰湖北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职责,强化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实现湖北生态省和“两圈两带”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细则》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湖北省在起草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应着重把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明责”“追责”相统一的原则,按照“明责”与“追责”结合、“责任情形”与“责任形式”匹配,“实体”与“程序”并置的方式,结合湖北省省情,对《办法》加以细化。

内容上,实施细则应当明晰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政府工作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问责情形和问责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列明问责前调查程序,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作出、问责决定执行等程序,明确问责机构、问责决定的执行机构及沟通协作机制;明确对追责人问责应适用的程序。

2.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1)制定《“一票否决”办法》的迫切性(www.chuimin.cn)

2015年,湖北省通过了《关于规范和清理取消“一票否决”考核事项的意见》,明确将“环境保护”作为我省“一票否决”的考核事项之一。为贯彻落实《追责办法》及湖北省实施细则,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制定适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的《“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势在必行。

(2)《“一票否决”办法》的内容

——明确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指导思想、依据、内容、适用对象、原则和实施机构,一票否决的情形和一票否决的程序等。

——应按照党政机关单位、领导干部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三个类别,分别规定不同的情形予以“一票否决”,明确党政同责和权责明确的原则。

——应将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纳入考核范围,将环境保护责任层次化。

——保护否决对象的申诉权利。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决定;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决定书时,应同时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

项目组成员:才惠莲 樊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