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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报告

【摘要】:方案因而提出:要积极推进环保督察制度立法;明确环保督察机构内外关系、保障督察机构独立行使督察权力;构建环境保护督察权力体系,严格监督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等措施;表明了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1.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监督体系

2015年7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提出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该方案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着“国家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保护工作事件常有发生”等制约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方案因而提出:要积极推进环保督察制度立法;明确环保督察机构内外关系、保障督察机构独立行使督察权力;构建环境保护督察权力体系,严格监督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等措施;表明了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监督体系的建立,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及各方联动方面综合展开,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生态环境权益,积极探索实践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党政各级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公众,有权对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的立法、执法及守法活动进行监视、督促,并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的活动进行检举、纠正,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

2.创新生态文明法律监督的手段

(1)加强立法、执法和司法监督

——立法监督实质上是立法机关对行政实行的监督。在法律层面上,应将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分工负责和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省、市、县分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区域(流域)监察、市(县)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做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恶化、辖区污染物排放“零增长”。

——执法上,应坚持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零容忍”,切实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状况,做到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越雷池一步。建立定期环境执法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挂牌督办、限期整治、专人负责。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细化环境执法权力内容、范围和程序,明确执法机关和人员责任。采取执法全过程透明化,通过公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严格环境司法、加强司法监督,环境权益才能够得到有力保障。应当促进环境案件审理专业化,完善环境审理制度;细化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判定、损害程度范围界定、损害鉴定等法律程序;建立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2)推进公众参与

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www.chuimin.cn)

——应注重培育公众环境公益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设立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对环境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者给予奖励和保护。

——鼓励社团参与监督、举报和诉讼活动。建立信息获取、利益表达、利益凝聚、决策商谈和救助机制等组成的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社团参与规划决策平台、社区参与生态监督平台、公众参与生态建设平台、环境公益诉讼救助平台。

——新闻媒体应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及时报道和表彰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培育公众的现代环境公益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逐步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和媒体共同参与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制衡监督体系。

(3)建立监督联动机制

在强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群体的监督责任和方式的同时,建立各主体之间跨领域、多方位的合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联动机制,对于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依法治方式完善综合性联动执法。应该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增强可操作性;强化依法行政,破解环境执法难题;为加强联动执法的合法性,应该赋予环境联合执法机构明确清晰的行政执法权。

——构建联动执法的体制。应该明确综合性联动执法的主体及职责、联动执法范围、有关部门职责及其法律责任;建立起统一的联动执法机构,减少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现象,保证综合性联动执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协调性。

——强化联动执法的执行力。综合性联动执法要求规范执法程序,一旦进入联合执法程序,就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不能各自为政;综合性联动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执法不当或执法过度,行政相对人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加困难,因为联动执法涉及多个行政主体,实践中更难界定是谁的过错及其程度如何,要求执法的统一性、精准性和科学性。

——加强联动执法效果的评价。应该建立执法绩效考核制度,将执法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综合性联动执法的效果;加强有关立法的后评估,采集法律实施数据,探索跨学科法律实效评估方法,应用计算机科学等技术与方法,实现法律评估与科学评估有机结合,摸清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找到法律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为今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