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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补偿制度研究报告

【摘要】:在政府宏观调控范围内,促使补偿主体自觉参加生态补偿市场运作过程,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价格机制引导下,自愿决定补偿数额与方式。推动横向生态补偿湖北省应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推动建立地区间的横向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支持约束为保障的环境管理制度。

1.加强生态补偿的政府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

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应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全面落实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管理,对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安排使用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强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良性循环。

(2)建立健全资源环境税费制度

坚持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贯彻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付费”的原则,在规范排污费征收的同时,应该加快资源税改革的步伐,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

(3)丰富生态补偿的方式和内容(www.chuimin.cn)

湖北省应逐步完善对丹江口库区、汉江中下游、神农架、梁子湖、大别山、武陵山、三峡库区、幕阜山等重点流域和区域的生态补偿制度。积极探索转移支付、对口支援、专项补贴、生态移民、异地开发等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区域,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领域全面实行生态补偿,并通过相关法规予以确认。

2.保障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展开

(1)完善生态补偿投资融资体系

在生态补偿领域,湖北省应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建设和生态补偿投融资机制,从法规建设层面明晰生态建设投融资主体,促进投融资结构科学、合理,正确引导生态建设投融资,推进生态建设融资多元化。在政府宏观调控范围内,促使补偿主体自觉参加生态补偿市场运作过程,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价格机制引导下,自愿决定补偿数额与方式。

(2)推动横向生态补偿

湖北省应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推动建立地区间的横向补偿机制。特别是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在维护水源区生态安全的同时,维护汉江中下游生态安全,既是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永久稳定调水的重要前提,也是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

水权生态补偿是市场补偿的重要内容,跨流域调水实质上是水权转移的过程,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当针对不同主体进行合理补偿。跨流域调水水权生态补偿,要求整个社会认同调水资源的资源要素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通过水权交易,使资源环境、生态的受益人支付一定费用,对生态环境保护者予以合理经济补偿。为保证水权机制下生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调水区或当地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生态补偿基金账户、存入生态补偿费用,使调水区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投入真正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