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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确权登记的法治化

【摘要】:2015年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施行,湖北省必须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清晰界定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

1.明晰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

(1)发挥法律对自然资源产权主体界定的促进作用

确权登记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关键,是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财产关系、约束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对其他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发挥着支配作用。

政府制定各种环境政策,对自然资源合理配置与使用,需要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资源所有权进行确认;制定在自然资源的使用中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的各种标准;当市场失灵时,政府可以利用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监督、约束和规范,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2)明确自然资源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

自然资源产权主体的明晰,应该把国土空间内自然资源的所有者界定清楚,明晰产权主体、明确产权关系,使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做到权有其主、主有其利、利有其责。产权制度以自然资源所有权为基础,必须通过立法强化产权界定,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自然产权体系。

不同类别自然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都要通过确权登记发证的办法,明确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所有权证发放的同时也将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责任具体到所有者,从而明确了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www.chuimin.cn)

2.加快推进湖北省确权登记工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要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15年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施行,湖北省必须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工作。

(1)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清晰界定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

(2)保障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稳定性

延长使用权的期限并保证使用权的长期稳定,避免在使用权期限内对使用权的频繁调整;减少对使用权的过多限制,在必要的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保证使用权人有自主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以科学的市场准入为前提,引入多元化的使用权主体,打破使用权垄断局面,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拓宽使用权的取得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