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报告:满足法律需求,促绿色发展

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报告:满足法律需求,促绿色发展

【摘要】:就湖北目前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来看,一些方案仍然以政策文件形式发布,还有待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来。生态省建设要求通过立法上的确认、执法上的实施和司法上的保障,促使整个湖北生态省建设顺利、健康、有序进行。

1.生态省是湖北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1)生态省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类型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1996—2050)》指出:“生态示范区是以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以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建设为主要对象,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健康的持续发展”。通过最初的生态示范区创建,全国涌现一批生态示范县、市和地区,是我国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探索。随着区域性生态文明建设如火如荼的发展进步,生态示范区范围不断扩大,从之前的县域、市域和地区,逐渐扩大到省域范围。生态省成为生态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类型。

在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全面开展的浪潮下,湖北省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全力推进生态省试点的建设。湖北省十次党代会提出生态立省战略,十届四次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加快创建生态省”的战略目标。《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设立专章,强调以生态省创建为载体,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全面启动生态省建设。2013年,在环保部的大力支持下,湖北省被批复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成为党的十八大以后第一个生态省建设试点。

生态省建设的提出及其试点的推广,能够使各地方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原理,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前提,抓住产业结构调整这一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区域生态与资源优势,统筹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实现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制定出适合本省禀赋的生态省建设政策。生态省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担当美丽湖北建设历史使命的重要举措。

(2)湖北生态省建设已经逐步展开

按照湖北省政府工作安排,省环保厅委托国家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会同省环科院编制完成了《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通过了国家环保部组织的技术论证,于近期先后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和表决,已经按程序颁布实施。《纲要》作为生态省建设的顶层设计,科学权威地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明确了建设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制定了时间表和线路图。(www.chuimin.cn)

为将生态市、县、乡镇、村创建工作作为生态省创建的主要着力点和细胞工程,为生态省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省环保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管理规定(试行)》《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以及省级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等一系列建设标准,制度不断完善。各地党委政府也将生态市、县建设作为重要战略目标,各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不断推进,一大批地区启动了生态区(县)创建工作。省环委会命名荆门市京山县为全省第一家省级生态县,实现了零的突破,并通过了国家级技术评估。神农架林区、保康县、罗田县通过了省级技术评估。2014年,湖北省有10个乡镇获得国家级命名。

2.湖北生态省建设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

随着湖北生态省建设试点的推进,相应的法规规章急需修改或制定,以提供其法律层面的支持。

就湖北目前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来看,一些方案仍然以政策文件形式发布,还有待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来。为实现生态省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律保障是最有力的基础与支撑。生态省建设是系统性工程,不仅要求从宏观整体上把握生态省建设的法律法规,更需要贯彻落实到各个乡镇、落实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每个子环节。

生态省建设要求通过立法上的确认、执法上的实施和司法上的保障,促使整个湖北生态省建设顺利、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