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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生态文明法律化的发展趋势

【摘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保障。近年来,一些学者积极关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认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国家战略,法律保驾护航的作用更加凸显出来。杨丽娟教授考察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情况,提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立法的方案。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问题有望得到更多学者的研究。

1.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

(1)生态文明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生态文明建设,一直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提出了“生态文明”,指出要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制定全国生态保护规划,在全社会大力进行生态文明教育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把建设生态文明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确定下来,提出要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和国家要求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2)法律法规是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的保障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生态文明建设推向新的高潮。该意见指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应“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健全政绩考核制度等具体方式,以制度进步促生态建设稳步发展。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1+6”《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问题作出了具体安排。方案确定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理念、原则、目标等进行了详细界定;明确指出应如何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应“制定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家公园、空间规划、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耕地质量保护、节水和地下水管理、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保障。

2.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开始从经济学、管理学视角研究生态文明建设问题。近年来,一些学者积极关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认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国家战略,法律保驾护航的作用更加凸显出来。

(1)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规范的确认、调整和推动

引入生态文明观,实现法律体系的生态化,是许多学者的殷切期望。蔡守秋教授明确提出,应当“将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观纳入到其他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逐步实现对包括宪法、民商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生态化”。

许多学者赞同这一观点。王灿发教授指出,“生态文明要想从一种价值理念转变成为一种社会现实,还需要作为桥梁的法律规范的确认、调整和推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谷树忠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必然性,它是实施新型工业化建设、应对资源环境生态约束的必然选择,更是中国进入中等收入发展阶段、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和地位的必然选择。”徐详民教授、王曦教授多年来一直关注法与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也都主张“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法律的生态化”,“应该按照能否有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来思考相关法律问题”。(www.chuimin.cn)

(2)法律保障可以有效提升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问题已经得到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严耕教授致力于省域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提出了生态文明水平评价指标(ECI)和生态文明发展评价指标(ECPI)的多指标评价体系,并对各省进行指标测评,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护提供了借鉴因素。杨丽娟教授考察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情况,提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立法的方案。马斌毅研究青海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问题,指出“应采取切实而有效的措施,优化法治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宦吉娥、王艺以湖北省为例,进行地方立法生态化的分析,认为湖北省地方立法生态化的进程正在逐步推进,在立法意向、价值诉求、内容方面都有所体现。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问题有望得到更多学者的研究。

3.反映法律法规生态化的特点

(1)法律体系的生态化

我国已开始建立起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由上而下对我国生态立法进行排列,包括如下层级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如第9、10、22、26等条款为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2014年该法修订后,总则中明确指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强调环境资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和预防,构建环境资源保护的“铜墙铁壁”,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相关单行法律法规。相关单行法律法规涉足环境与资源保护、能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污染治理,如《矿产资源法》《水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2)法的生态化

我国地方立法生态化的特点更加明显,一些省(市)已经颁行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专门法规,突出了法律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2014年7月1日,《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施行,成为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条例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其开创性和地方特色: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和原则、战略目标和基本制度,确立了政府、企业、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突出了加强生态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提出了绿色、文明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努力实现“五位一体”建设。通过立法,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信用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等生态文明建设等若干重要制度得以确立。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为贵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崛起,营造宜居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打造生态文明先行区提供了法治保障。

——2015年1月1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成为全国第二个制定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省份。该条例的制定,是青海省生态文明综合立法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

——福建省厦门市拥有良好的自然资源基础与生态环境,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厦门市人大经过深入调研和多次修改,制定并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为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

——广东省的生态文明建设也走在全国兄弟省(市)的前列。2014年出台的《珠海市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首次提出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明确主体功能区管理、探索生态文明考核制度等创新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