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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责任追究主体多样,增强组织人事部门

【摘要】:司法机关的这种问责主要是法院通过环境行政诉讼,检察机关通过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的方式进行问责。是指政府对其自身是否履行环境责任所进行的内部监督和追究,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的问责。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要有特定和有效的追责主体,湖北省环境问责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既有同体的问责,包括上级政府、上级环保部门、行政检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的问责;又有异体的问责,包括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问责等。第一,权力机关的问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问责。虽然权力机关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进行问责是其法定职权,具有法律上的依据,然而,长期以来,权力机关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问责这一问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为此,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现有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权力机关对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完善权力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具体可以明确规定湖北省省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负责环境事务的专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问责。第二,司法机关的问责。司法机关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问责,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司法机关的这种问责主要是法院通过环境行政诉讼,检察机关通过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的方式进行问责。第三,行政机关的问责。是指政府对其自身是否履行环境责任所进行的内部监督和追究,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的问责。上级行政机关的问责,一般发生在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形之下,这种问责虽有其优势,但随意性大,宜少用;专门行政机关的问责,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问责,是环境内部问责的主要内容,宜常规化。第四,社会问责,包括媒体问责和公众问责。媒体问责一方面可以在政府环保部门或媒体中设立环境问题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疏通投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违反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转交职能部门办理;另一方而,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揭露和批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对各级政府、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追究责任。公众问责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引发权力性问责方式,如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另一种是间接引发权力性问责方式,如批评、建议、检举、申诉和报道等。最后,最为重要的是要增加组织人事部门,因为这是考核领导干部政绩、主管领导干部升迁、决定领导干部前途的关键单位,只有组织人事部门参与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中,才能真正起到制约和威慑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根本作用。(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