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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力度

【摘要】: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象应该包括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三要在地方政府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中,设置一张“环境绩效考核问责追踪卡”。追踪卡应记录领导干部批准的所有环境项目及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持续跟踪记录。

针对湖北省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对象,主要是环保领域的领导干部,尤其是环保领域的基层领导干部,很少或几乎没有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制定《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中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对象时,必须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于重大资源环境生态事件的决策,党委和政府都负有责任,在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追究。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象应该包括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了更为客观地评价一任领导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的责任主体,一要做好基础性工作,如环境决策前要有专家论证、环评会、听证会;领导干部要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决策;要严格执行环境决策的内容,并依照社会、经济、环境情况的客观变化对环境决策内容做及时调整等。二要厘清个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和集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限。依照法定规范和法定程序,环境决策需要由领导干部集体参加讨论决定的,参与环境决策的领导干部均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在决策过程中表示反对或提出异议且被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材料记录在案的除外。对于流于形式的集体环境决策,“谁决策、谁负责”,由实质决策或起关键性作用的领导干部担责。三要在地方政府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中,设置一张“环境绩效考核问责追踪卡”。追踪卡应记录领导干部批准的所有环境项目及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持续跟踪记录。只要科学、合理、合法地做到上述程序性的工作,确保“职责明确,权责统一”,环境绩效考核就会很清晰,对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的责任主体也会易于区分。(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