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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发展研究:关于对退休人员的追究

【摘要】:目前,湖北省多数相关制度对责任追究缺少终身责任追究的规定。如,《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指出,对负有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进行追责。由此可见,湖北省现有条例、规定虽然都明确表示要对相关人员相关行为进行追责,但多数没有提到要对责任人进行终身追责,大多数规定都是针对相关人员在任期内的违法违纪行为。

《办法》要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这是因为,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工作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周期长,二是专业性强,三是涉及面广。相对而言,经济建设、经济增长很快见成效,而生态环境问题很难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反映出来,生态环境保护也很难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看到效果,这是导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缺乏压力和动力的主要根源。因此,建立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十分必要。目前,湖北省多数相关制度对责任追究缺少终身责任追究的规定。如,《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指出,对负有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进行追责。《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实行)》第十四条规定,各部门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环境行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或者执行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新出台的《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对终身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其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造成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由此可见,湖北省现有条例、规定虽然都明确表示要对相关人员相关行为进行追责,但多数没有提到要对责任人进行终身追责,大多数规定都是针对相关人员在任期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就实践而言:2015年5月,十堰市郧西县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发生较大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4.66万元。省政府随即成立“5·1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组,经过充分调查,省政府最终决定对郧西县安监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李功德等11人追究刑事责任,对十堰市安监局副局长程良民、郧西县副县长陈劲松等11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建议对采掘工程总承包企业法人代表贺照民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此次出事的是1992年的老金矿,矿区环境和安全管理措施都不到位,矿区内很长一段时间都存在严重的隐患,最终导致这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对此不仅该公司负有责任,从矿区存在问题起,当时在任的各党政有关部门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在这次事故追责中,只追究了现任领导的责任,没有进行终身追责。(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