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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责任追究机构缺失,存在职责低下问题

【摘要】:《办法》不仅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对象,而且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即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不难发现,湖北省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主体的规定中,缺少了最为重要的组织(人事)部门。据此,经市政府同意,市环委会要求洪湖市政府对曹市镇、螺山镇两个焚烧现象严重的乡镇相关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办法》不仅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对象,而且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即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再来看湖北省相关制度对责任追究主体的规定:《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由追责对象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实行)》第三条规定,省环保局成立环境管理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定期组织对系统内环境管理和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集体作出立案调查和处理决定。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环境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管理责任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需要追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中第四十四条规定:“负有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有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职责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和处理意见提出建议,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由其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即是由负有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监察机关对相关负责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不难发现,湖北省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主体的规定中,缺少了最为重要的组织(人事)部门。就实践而言,2015年5月,荆州市环保局禁烧办对各地禁烧工作进行检查,督察组在洪湖市共查实秸秆焚烧火点41个,黑斑27处,过火面积达3228平方米。主要原因为洪湖市少数部门、乡镇、村组及干部对秸秆禁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禁烧宣传动员不深入,相当数量的农民群众禁烧意识淡薄,巡查督办不到位的现象非常突出。根据规定,黑斑面积达300平方米就可启动问责程序。据此,经市政府同意,市环委会要求洪湖市政府对曹市镇、螺山镇两个焚烧现象严重的乡镇相关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在此次追责中,是由市环委会要求市政府对乡镇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追责主体由市政府来承担,却又没有明确指出市政府的哪个部门来负责,且市政府与乡镇机关在工作上有紧密的联系,单由市政府来追责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