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湖北省环境追责范围局限于环境损害,忽视资源损害的追究

湖北省环境追责范围局限于环境损害,忽视资源损害的追究

【摘要】:目前,湖北省相关规定、条例中都划定了责任追究范围。不难发现,湖北省相关制度建设的责任追究范围,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问题,甚至是农业领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关于生态破坏问题的责任追究涉及较少,而资源保护不力方面的责任追究规定几乎没有。

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对我国资源环境生态基本判断是“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这就决定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是节约资源、防止污染、保护生态,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良好型社会。《办法》名称虽然是生态环境,但内容多次提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如“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等,这就表明,我国生态环境责任范围也包括资源、环境、生态三个领域。目前,湖北省相关规定、条例中都划定了责任追究范围。《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主要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实行)》规定,主要是对省环保系统实施环境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追责范围主要包括环境项目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是专门针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的,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应受行政处分和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七种情形,分别是: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不暂停审批的;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造成水环境功能退化或者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违反产业政策批准项目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了应当划为生态底线区的区域,并明确了生态底线区域内的项目准入、规划和建设的相关问题。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要被追责的八种情形: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对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未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的;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问题,不按照规定查处的;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案件线索不按照规定移送的;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履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责任的其他行为。不难发现,湖北省相关制度建设的责任追究范围,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问题,甚至是农业领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关于生态破坏问题的责任追究涉及较少,而资源保护不力方面的责任追究规定几乎没有。(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