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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研究成果

【摘要】:2014年1月,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专门设有一个章节明确政府责任,规定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上述规定、条例等虽然涉及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内容,但主要是某个领域、某个地区等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湖北省至今尚未出台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之前,我国有些省(市)就已经出台相关制度并开展相关实践。2004年,山东省颁布《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贵州省2015年4月出台的《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这些省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并实践探索。湖北省出台过不少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其中不少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2006年9月,通过了《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做了规定,指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若有玩忽职守的要给予行政处分。2008年3月,出台了《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要求省环保局成立环境管理行政监察委员会,对省环保系统实施环境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和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的违法违纪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规定了追责的具体情形。2014年1月,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专门设有一个章节明确政府责任,规定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2015年8月,武汉市委、市政府发布《武汉市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就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加大追究力度,“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担责”,规定环境保护坚持党政同责。2015年9月,武汉市通过了《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纳入全市绩效考核,重点考核生态要素的原真性、完整性。对不符合基本生态线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线内违法建设查处不严等行为,明确对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上述规定、条例等虽然涉及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内容,但主要是某个领域、某个地区等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湖北省至今尚未出台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