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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排污权实施过程中的弊端分析

【摘要】:为此,湖北省将继续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将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的取得全部纳入排污权交易。

1.试点范围的选择造成现实的不公平

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规定,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受让方是“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这导致我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受让主体被限制在较小范围。新修订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规定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但市、县审批的建设项目仍然游离于试点范围之外。

2.现行的单价竞价模式易造成交易不公平

根据维克里的观点,标准的拍卖分为四类:英式拍卖、荷式拍卖、第一价格密封拍卖以及第二价格密封拍卖。目前,试点中的拍卖采用的是英式拍卖,即竞拍时仅考虑竞拍人的出价,而不考虑竞拍人所需排污权数量,这就造成对排污权需求数量不同的竞拍人不同的成本压力,间接地造成不公平。这种不公平在交易时已经体现出来,如需求量小的污染源不在乎价格,导致价格异常上涨。第四次排污权交易,化学需氧量排放削减信用(ERC)的成交价格异常攀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试点初期,为了贯彻省政府确定的“低价起步,逐步到位”的原则,采用英式拍卖是合理的,但在以后价格逐渐接近排污权的真实价值时,就需要采取符合标的物特点的拍卖方式。为了有效规避这一问题,我省将交易基价进行了适当调整,但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www.chuimin.cn)

3.交易出让方单一

在试点初期,为激活市场,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出让的这部分排放削减信用数量是由省政府以奖励形式回购的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减排量,由环保厅代表省政府在交易市场进行出让。一方面这部分排放削减信用数量有限,难以长期支持交易市场的发展,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长期单一以环保厅作为出让方,容易引起企业对政府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目的的质疑,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拓展。

为此,湖北省将继续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我省排污权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加氮氧化物和氨氮等交易因子,调整并出台新的交易细则和标准文件。将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的取得全部纳入排污权交易。同时,积极做好与环保部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