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8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标志着湖北省的排污权交易进入一个全面独立开展的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湖北省并没有进行过特定污染物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排放配额交易初级市场的建设亟待完善。然而,湖北依然面临着水污染
1.主要污染物治理历史
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工作始于2006年,2009年3月18日,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启动,国家环保部正式确认湖北等六省(市)作为国家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尝试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经过4年来的试点工作,湖北省先后在制度设计、交易组织和功能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如下:
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工作始终坚持制度先行的工作原则,制定了一批排污权交易的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初步搭建起我省排污权交易的体系框架,为我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8年10月27日,省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8〕62号)。这个试行办法是我国首个省级政府制定出台的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性规章,同时,也标志着该省排污权交易工作全面启动。
根据省政府《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省环保厅制定并出台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和《关于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函》,从排污权分配和管理、交易体资格审查、交易方式及流程、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规范,保障了排污权交易的有序开展。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9]89号)、《关于制定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41号)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规[2009]4号)等文件,确定了排污权交易基价确定、交易服务费收取、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等标准。
2012年初,湖北省环保厅又根据“十二五”减排的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以《关于呈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请示》(鄂环保文[2012]99号)报省人民政府,将氨氮和氮氧化物纳入了排污权交易体系,受让方扩大到市、州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规定“需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确认的排放量,申购并取得相应的排污权”,交易基价由省物价、财政、环保等部门根据我省主要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测算研究制定。
表2-5 湖北省国控重点污染源分布

注:“/”表示名单中没有相关企业。
2012年8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标志着湖北省的排污权交易进入一个全面独立开展的阶段。
2009年成立了以位于武汉光谷的联合产权交易研究所为平台的排污权交易中心。迄今为止,该交易中心一共进行了八次排污权交易,为今后省内排污权交易范围扩大至“1+8”城市圈积累了宝贵经验,湖北省八次排污权交易情况见表2-6。
但是到目前为止,湖北省并没有进行过特定污染物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排放配额交易初级市场的建设亟待完善。而之前进行的八次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而无偿回收,以及部分单位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等措施使年度主要污染物有了结余排污指标。根据省环保厅有关章程规定,以2008年10月为节点,该节点以后由国家和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新、改和扩建以致需增加排污配额的单位,通过湖北武汉联合产权交易研究所搭建的交易平台,竞拍所需配额。而目前之所以尚没有进行特定污染物初始分配的原因有:(1)在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配套的支持技术研究工作相对滞后。(2)环境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基础环境监测不够充分。(3)还不具备将特定污染物的削减技术转化为实际应用能力。
表2-6 湖北省的8次排污权交易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治理现状(www.chuimin.cn)
根据2015上半年减排工作进展情况,2015年7月6—17日,省环保厅组建工作专班对我省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了自行核查核算,并将有关自查情况与环保部进行了对接。经核定,我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3.59%、4.18%、3.78%和9.56%,四项主要污染物均达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进度要求。
根据环保部减排核算情况,省环保厅组织对各地上半年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测算。经核算,大部分地方预期可顺利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其中武汉市、宜昌市、十堰市完成进度较好。但仍有部分地区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难度较大,其中荆州市、恩施州、仙桃市、随州市等地完成“十二五”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难度较大,荆州市、襄阳市等地完成“十二五”氨氮减排任务难度较大,咸宁市、荆州市、孝感市、随州市、天门市等地完成“十二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难度较大,荆州市、随州市、仙桃市等地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难度较大(具体指标见表2-7)。
表2-7 2015年上半年各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进展情况

注:1.“*”表示2015年排放量按照“十二五”总目标进行控制,即目标值为较2010年下降比例。2.正值表示排放量较上年下降,负值表示排放量较上年上升。
3.湖北省水污染物的治理现状
湖北省是水资源大省,又是三峡大坝库区和南水北调水源地所在地,保护和管理好水资源不仅关系到湖北省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具有国家层面的战略意义。湖北省曾先后出台《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2000)、《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等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一直在发挥着治水、护水的效力“十二五”以来,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主要河流Ⅰ~Ⅲ类断面比例82.2%~86.5%,主要湖库Ⅰ~Ⅲ类断面比例76.7%~81.3%,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3年,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符合Ⅰ~Ⅲ类的断面比例由上年的83.8%上升为86.4%,较全国平均水平高19.7个百分点。然而,湖北依然面临着水污染防治的困境。长江、汉江干流部分支流污染严重,城市内湖和纳污河渠污染严重,由于开发过度,全省100亩以上湖泊锐减,目前湖泊数量、面积萎缩势头仍未遏制。部分地方和企业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违法排污现象依然存在。
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环保厅副厅长刘天忠介绍,《条例》从4个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在上位法规定罚款幅度内提高处罚下限。二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是采用了“双罚制”。对违法排污的单位,不仅对单位本身设立了处罚条款,而且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施以罚款。四是对有关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或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关闭。
以往条例中对水污染事故处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人民币,而《条例》则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进行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条例》首次设有一个章节明确政府责任,规定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刘天忠指出,这意味着地方领导在位时作出的涉及水污染方面的决策,不管以后走到哪里,都要承担后果。2015年,全省26个干支流水质类别统计显示,水质情况有所好转,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见图2-3。

图2-3 2015年9月全省26条干流水质类别统计
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此外,《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中专章强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公众不仅监督企业,还对政府进行监督;规定对重点水污染项目进行集中管理;以法规形式授予环保部门“区域限批”权,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提出公益诉讼,支持打环保官司获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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