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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发展研究:《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发布

【摘要】:2014年,《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出台,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同年,《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出台。我国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建设开始发展起来,使《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研究显得更加紧迫。2009年10月,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使该条例的研究具备一定基础。

2014年,《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出台,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同年,《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出台。我国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建设开始发展起来,使《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研究显得更加紧迫。2009年10月,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使该条例的研究具备一定基础。

应着力把握的重点:一是政府划定生态红线区域,严格禁止大规模、高强度的过度开发,遏制生态系统不断退化的趋势。应明确规定生态红线划定的原则和内容,省、市、县应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加强保护。二是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建设开发决策,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水平。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举行听证、论证,进行生态风险评估。三是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有偿使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等环境经济制度。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原则、方式、补偿事宜及提供经济补偿的范围进行了规定。省、市(州)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投入为主、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四是环境失信人将被信用惩戒。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价。同时,县级以上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将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档案,并将环境失信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环境信用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任用的重要依据。(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