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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文明立法与执法体系建设完善的研究报告

【摘要】:坚持以法治国,以法治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因此,制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各种环境标准,主管机构是作为执行主体来进行强制执行的。标准的制定需要符合实际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控制手段与制裁、惩罚联系起来。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

坚持以法治国,以法治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严格控制和管理污染源头,发挥政府在强化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功能区划分结果,制定各个区域的生态环境标准;明确对应不同形式的生态环境问题所采取的行政或法律手段;通过生态补偿、经济杠杆、产业政策导向、投融资平台等方面的差异化政策,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省内行政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对生产者的生产工艺或使用产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管理,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与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等推荐性环境标准相对应),禁止或限制某些污染物的排放,或把某些活动限制在一定的时间或空间范围,利用法律、法规、标准等具体政策强制要求政策对象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因此,制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各种环境标准,主管机构是作为执行主体来进行强制执行的。标准的制定需要符合实际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控制手段与制裁、惩罚联系起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以环境保护专门法、与环境保护相关资源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法律体系,以及相关的环境标准体系。

相关部门需要有较强的政策执行能力。运用相关的标准、禁令、许可证制度、区划、配额和使用限制等,环境保护的政策有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集中控制等手段。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