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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模式

【摘要】:体育场馆经营模式就是体育场馆根据市场的经营状况和自身的管理资源情况采取的一种方式方法。体育馆采用BOT经营模式的适用性分析。因此,我们就具体的BOT项目对体育场馆建设筹资的可行度进行探讨。而且,BOT项目可以取得来自工程承包商、场馆使用方、场馆设施供应商及经营商的担保,从而降低BOT项目的经营风险。体育场馆BOT经营的基本模式。

(一)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模式

经营模式是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宗旨,为实现企业所确认的价值定位所采取的某一类方式方法的总称。其中包括企业为实现价值定位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企业在产业链的位置以及在这样的定位下实现价值的方式和方法。

根据经营模式的定义,企业首先有企业的价值定位。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企业实现价值是通过直接交换,还是通过间接交换?是直接面对消费者,还是间接面对消费者?处在产业链中的不同的位置,实现价值的方式也不同。

由定义可以看出,经营模式的内涵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企业实现什么样的价值,也就是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二是企业的业务范围;三是企业如何来实现价值,采取什么样的手段。

体育场馆经营模式就是体育场馆根据市场的经营状况和自身的管理资源情况采取的一种方式方法。

(二)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类型

1.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模式

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模式是指体育场馆作为事业单位,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人员直接进行场馆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其优点是:第一,由于直接进行体育经营项目的开发和经营,可以对体育场馆的各种设施、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因而能够实现经营效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效益的最优化。第二,直接经营能避免或者减缓各种矛盾,比如对外开放和封闭训练或者承办赛事的矛盾、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等。第三,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多从事过体育工作,体育场馆的直接经营可以培养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造就一批既懂体育又懂经营管理的急需人才。

2.“BOT”模式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意即“建设——经营——转让”,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方式,多运用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该模式是指政府与私营机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项目公司承担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的筹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在双方协议商定的期限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和获取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该设施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政府。该模式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和避让风险,有利于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方法,促使场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场馆的利用率。如2001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场馆建设曾对BOT模式作了有益尝试。

2002~2003年,北京奥组委通过国际招标,确定了8个奥运会及附属设施的业主,由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

(1)BOT的核心内容。(www.chuimin.cn)

BOT模式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指私营机构(本国和外国的公司)参与国家项目(一般是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的开发和运营。政府同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项目公司筹资设计并承建一个具体项目,并在双方协定的一段时间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获得的资金偿还债务、收回投资、取得盈利。政府机构与私营公司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关系”,以此在互惠互利、商业化、社会化的基础上分配与项目计划有关的资源、风险和利益。起初,BOT产生的目的在于吸收国外资金投资本国基础设施建设,现在许多亚洲国家已经将BOT方式的项目公司的范围扩展到国内私人投资领域,以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

(2)BOT经 营的特点。

BOT作为项目融资方式的一种,具有与一般融资方式明显不同的特征:

一是项目导向性。项目融资的典型特征就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安排,贷款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注意力主要放在项目在贷款期间能够产生多少现金流量用于还款上面,贷款的数量、融资的成本以及融资结构的设计都是与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直接联系在一起的。鉴于这种特点,可以使投资者得到较好的担保条件,以提高贷款比例。一般说来,BOT可以获得较高的贷款比例,根据项目经济力度的状况,通常可以为项目筹集60%~75% 的贷款,有些项目甚至可以得到90% 以上的贷款资本。

二是债务有限追索和风险分担。债务追索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贷款人可以拥有要求借款人用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为了实现BOT项目的有限追索,对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担。

三是非公司负债型融资。这里指的是项目的债务不表现在项目投资者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融资形式,或是这种债务只以某种说明的形式反映在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中,从而使项目投资者有机会从事超过自身资产规模的项目投资,或是同时进行几个较大的项目开发。

(3)体育馆采用BOT经营模式的适用性分析。

体育场馆建设属于部分具有竞争性的,为了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应当大力吸引国外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在国外,一些体育健身娱乐场所大部分为民间资本投资。在英国,个人对体育健身娱乐场所的投资是政府公共投资的5.3倍;在西班牙,这一数字是6倍多。我国目前居民储蓄存款高达84000多亿元,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如果政策上为民间资本通过BOT方式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国民间资本完全具备投资体育场馆的资金实力和物质条件。下面我们从可行性的角度来分析这一融资模式。

一般说来,一个投资项目的可行与否是从其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角度来分析的。因此,我们就具体的BOT项目对体育场馆建设筹资的可行度进行探讨。首先,由于体育场馆经营可以场馆经营权转移收取租金、场馆广告摊位出租、场馆冠名权出售、门票收入实现经济利益。在这一方面,奥运场馆具有相当的商业投资价值,符合收益性的要求。根据北京申奥委的预测,仅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的门票收入就可能达到1.4亿元。其次,与任何项目的投资一样,奥运场馆的投资也面临市场的、政策的风险。体育场馆建设是一项有利于全民发展的事业,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其政策风险会比一般的重大投资相对较低。而且,BOT项目可以取得来自工程承包商、场馆使用方、场馆设施供应商及经营商的担保,从而降低BOT项目的经营风险。最后,从流动性的角度看,虽然体育场馆投资的资金是以固定资产的形式存在的,但是由于BOT项目以项目为导向,单个项目资产的低流动性不会影响投资方的其他资产的流动速度。

(4)体育场馆BOT经营的基本模式。

在BOT体育场馆经营中,一般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投资人的权益,

以体育场馆的投资为股份成立独资或股份制的法人公司,专门经营管理体育场馆。特别是在我国,体育行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从场馆的论证、招标、建设等一系列环节都直接参与,加之熟悉体育领域的业务,这种管理方式可以较好地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由政府组织将场馆的经营权在一定时间内移交或委托给经营性公司、营利性社团进行管理。该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它容易滋生短期行为,难以保证体育场馆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比如香港温响莱有限管理公司管理香港大球场期间,因唯利是图,最后被港府收回管理权;再比如,八运会建成的上海体育馆,原归东亚集团所属的上海体育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后因各种原因又移交上海市体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