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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实用指南

【摘要】:1986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并同期命名了50多所试办高校。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依据本地区实际,也相继命名了一部分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单位,以至于2005年教育部重新评估分布点时,全国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发展到四五百所。依照高等教育规律和运动训练竞赛规律,针对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制订了相应管理对策。

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是我国现行的运动训练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有别于“三级训练体系”中的任何一个部分。

1986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并同期命名了50多所试办高校。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依据本地区实际,也相继命名了一部分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单位,以至于2005年教育部重新评估分布点时,全国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发展到四五百所。伴随着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工作的不断开展,大学生体育运动竞技水平逐渐提高,高水平运动队在普及高校群众性体育工作的作用日益凸显,并逐渐成为向国家培养和输送高层次各级各类体育后备人才的阵地。

为进一步规范落实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建设与发展,在总结近20年试办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于2005年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 3号),就普通高等学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目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梳理,为新时期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并经评估、评审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新命名和布点了235所高校和有关项目。两年多的实践运行,效果逐渐显现。不仅实现了我国大学生运动员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一系列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组队参赛向教育部组队参赛的任务转移,克服了前20年普通高等学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在培养目标、培养措施、办队条件、训练竞赛要求等方面的“无序”和“茫然”现象。而且,也逐渐建立了适应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运动员学习、训练与竞赛的管理体系,打造了有利于大学生运动员技战术水平发展的竞赛制度,出色地完成了2007年8月在泰国曼谷举行的“第二十八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比赛任务(获得金牌总数世界第一)。

伴随着20多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与发展,其理论体系不断丰富,实践操作经验日益积累。但是,影响和制约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和症结也进一步明显。困扰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目标、运作机制、竞赛制度、教练员素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社会力量支持的市场操作方式等因素,已成为制约其可持续性发展的瓶颈。依照高等教育规律和运动训练竞赛规律,针对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制订了相应管理对策。

(一)设置科学的高水平运动员培养目标

目标是一切行为措施制订的准则,它不仅对操作过程中的诸项行为具有规范性,而且对措施的制订也具有引领作用。既然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加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那么,对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业要求就应该有明确的专业文化标准和运动技术技能标准。制定高水平运动员所学专业基本的理论知识要求和从事本专业应具有的基本能力要求,明确高水平运动员所应达到的运动技术技能标准,是高水平运动员培养工作的需要,也是向社会输送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必然。

(二)制订科学的高水平运动员培养方案

为实现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目标,根据高等教育规律和运动训练竞赛规律的要求,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应采取集中专业、单独编班、半天学习、半天训练、弹性学分制的管理方式。不仅保证了高水平运动员从事训练竞赛所应有的时间,而且也考虑到了高水平运动员可接受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其中,专业课程设置,一般应突出本专业主干课程和通识课程内容安排,并将训练学分纳入高水平运动员毕业要求学分。

(三)改革和建立教育系统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体系

改革我国现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使基础教育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生所在学校的管理统一并归于教学系统,同时以“传统体育项目学校”代替各级各类“业余体校”。在文化课程设置上,提高对文化课学习内容的要求,逐步实现与基础教育一般学生的文化要求。克服以往“业余体校”学生过早进入“专业化训练”的倾向,注重一般身体素质和基本技能练习。如果解决不了多头管理问题,就避免不了人才培养目标上的分化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基础教育学校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文化知识统一性要求,就满足不了高等教育对学生基础文化知识的需要。从管理体制和操作内容上,真正构建起大、中、小学相衔接的“一条龙”优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

(四)改革竞赛制度,使“体教结合”变成实际(www.chuimin.cn)

竞赛体制的双轨制,必然影响着运动队的归属问题。传统竞赛体制下的体教竞赛制度分离,势必造成运动队各自捍卫其主的现象发生。因此,从国家层面上整合教育系统与体育系统竞赛体制,使其合二为一,将从源头上解决竞赛制度的分治问题,将从根本上疏导“专业队”的归属。当然,遵从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发展趋势,竞赛体制调整应该立足于青少年比赛层面,使大学生体育比赛成为传统意义上的青年体育比赛,使中学生体育比赛成为传统意义上的少年体育比赛。只有如此,才能使现行的青年队和少年队回归教育,才能使社会认同学校竞技体育的真正含义,才能使“体教结合”富有实际意义。

(五)强化竞赛管理“法制化”程序

发挥参赛学校在竞赛管理过程中的“参政议政”作用,使竞赛制度能够充分反映和代表广大参赛学校的意志,而不依某些个人或单位的意志为转移。为此,应进一步深化各项目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建设,制订内容完备的协会章程,并赋予章程统领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形成协会内部在规程制订、规程解释和规程执行中的相互制约关系。

(六)完善高水平运动员校内激励机制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所肩负的学习与训练竞赛双重任务,是区别于普通大学生的鲜明特点。建立和完善符合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的利益和权益保障体制,是承认其贡献、激励其拼搏的重要手段。因此,制定高水平运动员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推免政策、评优评先标准等是十分必要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建立和完善高水平运动员校内激励机制,又可有效避免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前后训练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不一致的弊端。

(七)强化教练员队伍管理

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依据,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上岗机制,是保持教练员队伍旺盛生命力的基础;打破学校界限,不拘一格招聘人才,是教练员综合素质提高的有效方式;尊重人才,爱惜人才,为教练员提供物质保障,是保护教练员工作激情的基本措施;合理搭配,优势互补,是教练员班子组建的原则;爱岗敬业,训练育人,是教练员从事训练竞赛工作的基本准则。

(八)正确处理社会资助中的各方利益关系

寻求社会力量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竞赛工作的支持,首先是以参赛运动队的竞赛水平为基础,技战术水平高,其“卖点”就强;其次是以竞赛产生的社会影响力为吸引企业参与的动力,“品牌”打造得好,市场就宽广,后劲就充足。此外,寻求社会力量支持,还要明确竞赛组织方、参赛学校方和投资方是互为依存的关系。任何一方的利益和权益均不可忽视和丢弃,任何一方的消极都将导致合作机制的瓦解。为此,提供运作过程和经费使用过程的透明性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