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氏认为,正是康德的未曾言说之话,标示了形而上学的本质任务。从哲学人类学的视角来看,康德哲学既可作为人类理性的一切知识系统的科学,也可作为人类理性的最高目的和最终目的形而上学。直到康德用他极力避讳的方式发问时,形而上学才逐渐暴露了它的基础。它们分别是探讨理论哲学、道德哲学、宗教哲学和人类学的问题。康德哲学为何只能以这种方式作答?......
2023-11-17
按照我们的意图,此处已无须再对诸方法做出语文学的阐述,即己无须再听命于理性统一性,而去阐释方法庇护整个批判的体系的历程了;我们应当将这些方法敞开,并追问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这意味着那一向“为奴为婢”的方法将要受到严厉的拷问,直到其说出自己的来龙去脉,甚至对作为检察官的理性也须刨根究底。
如前所述,康德哲学的方法已包含在整个理论哲学之中,因此我们也无须超出它再假借其他什么方法;相反,恰恰还是它们,只是在此基础上增添了一个对“假设”的考察。因为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工作当中,“训练”和“法规”从正反两个方面,给予纯粹理性的运用效果是如此显著,故毋宁认为它们正是可贵的优点;倒是在整个先验逻辑乃至纯粹实践领域,一个由“假设”方法引起的巨大漏洞,可能危及整个批判哲学大厦。19世纪初叶,德国两位仿佛水火不容的哲学家都指出过该问题。黑格尔反复指认,康德所谓的必然性(无论是上帝,还是事情本身)均是来自假设。而叔本华则指出,从先验逻辑开始,康德便已不是在对真理进行“探讨”和“观察”,“而是被一个假定引导着,在追求一个企图。”另外,康德虽反复自夸,批判哲学作为“独断—怀疑—批判”序列的第三阶段,但却仍以独断的理性为其本位,几乎把自巴门尼德以降的系统统一性和模态逻辑贯彻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这种独断式的批判,给予哲学史的贡献虽是可圈可点,然就哲学的方法而言,却犹如走上了一条悖逆真理的道路。
(一)阐明、演绎和假设
1.阐明
“阐明”最先被用于空间和时间之归属的判定问题,因而惠及了整个批判工作;但根据康德对“阐明”的界定,“我理解为将一个概念里所属的东西做出清晰的(哪怕并不是详尽的)介绍”。由此可见,康德在划定认识界限时,并不是要在内容上面面俱到,或是在逻辑上诉诸周延,而是强调清晰、晓畅。因此至少应该确保概念的明晰性,该问题在学界虽饱受质疑,如康蒲·斯密批评:“几乎在书中每一章里面,康德都是自相矛盾的,而且难得在书中找着一个术语不是有歧义、前后用法一致的。作为一个作家来讲,康德是所有伟大思想家之中最不准确的一个。”在康德不足半年写就的《批判》中,找出一些错误十分易得,然而如果就连最主要的、基本的概念也模糊不清,那么还能否与“阐明”一词相衬呢?
表4-1
且不说康德在行文中,对具有多重含义的“理性”一词疏于特殊性的界定,以致我们在理解时,需要进行繁难地联系、判断(甚至揣测),如就理性的能力而言,康德作“推理的能力”,而在别处也做“从普遍到特殊的推理”(规定性判断),然而当它作反思性判断(从特殊到普遍的反思)时,同样应属理性的职能,康德却失于限定;再如,“逻辑能力和先验能力”本就不是一个清晰的表述,何况“逻辑能力”并不仅仅属于理性的功能(知性亦可);在运用方式上,康德既指出它有“经验性的运用”,又说它“任何时候都是超验的”;一会儿说“既非借自感官、亦非借自知性的某些概念”,一会儿又说具有“先验的运用”;在“理性的作用”上,时而说它“给予知识以先天统一性”,时而又说它“所从事的工作只是它自身”,以上的种种矛盾显而易见。
如果说“理性”因在纯粹理性批判的法庭中,集被告、原告和检察官于一身,而且又有广义、狭义理性之别,其多重角色确实易于错讹、混淆,那么我们再看看一个仅仅从属于理论理性的主要概念。
表4-2
“知性”和“理性”一样,因为知性就广义而言,仍包含狭义知性和感性,因此当康德将知性表述“系统”和“统一”时,并未明晰其就狭义还是广义而言,例如,知性被他作为“一种非感性的认识能力”时,即是狭义知性,而当他称之为“经验的形式的和综合的原则”时,则是广义知性(感性与知性);在另一方面,康德有时又把知性概念过于绝对化了,比如“绝对的统一体”和“自然普遍秩序的起源”这两个表述,已不单单是对直观杂多、范思维等概念的结合(判断)了,这与康德反复强调悬置知识,为信仰留下地盘的口号简直是南辕北辙,而且可以说是混淆了知性与理性。
从以上康德关于“知理”和“知性”的概念、作用、能力的不完全列举可知,那些繁杂、模糊、混淆和矛盾确实相当明显。而且,康德那种机巧的做法,即“排除—留下—分开—留下”,这意味着他只是以否定的方式(并不是肯定的、确切的),划分了广义理性的能力或服务于它的概念。
2.演绎
康德的两版演绎(主观演绎与客观演绎),虽方式不同,但目的却是一致。即均是论证范畴对经验对象客观效力的手段。康德被要求给出一个范畴可用于经验对象的确凿理由。具体言之,十二范畴如何有权成为规则者,并施加于经验对象之上?于是,康德借用法学中的演绎,试图由论证其合法性来消除这一质问。
康德虽进行了两种演绎,使之构成了首尾相接的演绎的圆圈。但如此论证合法性的方式,它自身具有合法性吗?在《批判》的导言部分,康德就提出要设置一个理性法庭审,用于审理理性,此时理性被一分为三(法官、被告、原告),这些重要的角色都只得由理性担任,因为:“理性必须自己实行这一训练,而不允许别的检察官检查自己。”这意味着,理性必须自己判断自己,一方面理性必须行使知性之权,而另一方面只能提供一个抽象的、空洞的概念(没有经验对象),即它们缺失一个可认识的对象,而仍以独断的方式假装获得了正确地认识。这难道不是理性的僭越(纯粹理性的辩证运用)吗?黑格尔对此给出了一个漂亮的比喻:“这种要求等于是这样的:在人认识之前,他应该认识那认识能力。这和一个人在跳下水游泳之前,就想要学习游泳是同样的〔可笑〕。考察认识能力本身就是一种认识,它不能达到目的,因为它本身就是这目的,——它不能达到它自身,因为它原来就在自身之内。”当康德意识到理性已发生僧妄,为避此嫌,他让理性(其中的法官)只提供一般原则(不予判断),于是理性批判的结论不了了之,那么设置理性法庭又有何意义呢?
康德的演绎还有一个间接目的,即论证范畴的严整性和详尽性。他指出亚里士多德在《分析篇》中提出的范畴,只是“漫游式地由于一次碰运气地从事寻求纯粹概念的活动而产生的”。康德认为范畴表完全符合思维的机能,并与逻辑判断表一一对应。由此把亚氏的十范畴(后又附加五个)变成了十二个,于是这种心理学式的符合论,就成为范畴用于经验对象的不可置疑的理由了。海德格尔进行以下反问:“这一判断表具有怎样的性质,一般也都说不准。康德自己也游移不定,一会儿说它是‘超越论之表’,一会儿又说它是‘判断的逻辑之表’。康德针对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表所做的指责,难道不可以反过来针对他自己的判断表吗?”关于“十二表”的数量问题,先验逻辑“四三结构”的严整与详尽,它源于逻辑的一种拓展。而此种逻辑的工艺论,正是胡塞尔所谓的心理学。无独有偶,黑格尔认为它“只是建筑在心理的和历史的基础上”,在结合辩证法之后,范畴的数量远远多余十二对。叔本华从范畴的适用性出发,认为除因果性范畴之外,其余皆是冗余,并指出先验演绎只是在统一性要求下的造作。
3.假设
康德哲学中,连同“哥白尼式革命”在内的最重要的几个进展都源自假设。康德被实验科学的成功所吸引,并坦言:“天体运动的核心法则使哥白尼一开始只是认作假设的东西获得了完全的确定性,……如果不是哥白尼大胆地以一种违背感官的、但毕竟是真实的方式,……是永远不会被发现的。”自此开始,“假设”方法成为批判的滥觞。尽管康德凡在谈及“假设”时,都特别指出被假设者的确定性,或即便并非如此,也会给出确定性的证明;要么则是恳求读者,包容这种非此不可的方式。康德有着相当矛盾的心理,一会儿说“不允许任何方式的意见,一切在其中只是被视为类似于假设的东西都将是禁品”。但接着又说“一场变革的最初的、无论如何都是假设性的试验”这为康德在其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中渗入大量的假设的方法做出了铺垫。(www.chuimin.cn)
康德以能否直观某物,用以区分是否“悬拟”,简言之,认识若不能提供表象,则只能作为悬拟。“哥白尼式革命”作为一种认识方法,而且还帮助构造并扩展知识,因此它当以构成性方法使用。但康德又强调,“以作为悬拟概念的理念为根据的理性的假设运用,真正说来并不是构成性的……相反,这种假设的运用只是调节性的”。康德指出,知性部分的假设,必须作为“禁品”加以“封存”。但康德在牛顿力学成果的诱惑之下,仍是通过先行假设再做“补证”的方法推进。
康德处于启蒙运动的人学时代,并以捍卫理性(而非信仰)为要务。因而启示真理的绝对者,演变为假设之下的理性统一性。黑格尔认为:“理性的本性(固有的问题)在于,它渴求统一性,而误把‘统一’当作了本质与实质的东西。”根据黑格尔的意思,此时康德所谓的理性(形式与质料之和)渐渐流于形式,或理性(手段与目的之和)逐渐着眼于手段。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道德律作为自由的认识理由,换言之,自由的现实性就在于被假设的道德法则,道德律的确知性就标示了自由的存在性。这种设置是古典哲学终结的一个信号,因为“守道德”取代了“爱上帝”之后,道德成为一个强迫的事业,一个矛盾、焦虑甚至虚伪。所以叔本华称之为“一根由‘木的铁’制成的锁链”。黑格尔讥讽道:“它纯粹是形式的。冷冰冰的义务是天启给予理性的肠胃中最后的没有消化的硬块。”因为它完全凭借抽象概念达成了它与内容同一性。它的形式原则取消了一切正当的质料性的欲求。我们不禁会反问:尘世间的善和美就一定结合着那训练有素的理性思维吗?
(二)系统统一性
康德按照形式原则,将广义理性排序如下:理性(国王)—知性(将帅)—感性(兵卒)。它们形成了一个统治与被统治的序列。系统的统一性总是按照知性的方式拟图、施工,由于“在理性的治下,我们的一般知识决不允许构成什么梦幻曲,而必须构成一个系统”。康德在此强调了系统统一性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它的根据在于知性,根据知性所具有的联结统一的功能,康德的路子是,用感性去预计知性,再用知性的方式去构筑理性大厦。叔本华就认为“康德既幸运地发现了两个先验的直观形式之后,于是就以类比法为前进的线索,努力要为我们的经验的认识之每一规定指出一个先验的对等物”于是,无论是康德的先验逻辑,还是其批判体系,我们都能发掘一种系统性,并且沿着每种序列,最终也必然存有统一性。
康德作为逻辑学教授,讲授《逻辑学》41年之久、28次之多,因而倚重逻辑机能,并使之派生知性概念倒不奇怪。但我们要问:具有自发性的知性,何以如此缜密与对称?而且康德虽然通过“十二表”造出了十二对范畴,然而康德以时间图型联结直观与思维,主要是用到了关系项中的因果性范畴;而且也只有因果性问题才是该时期的哲学史问题。另外,范畴不过是些协助直观的概念,以便能够把我们心灵中的印象和观念形成知识。而康德却与此相反,思维的职责是统握直观,而且根据知性的自发性的特征,直观对象还仅仅是被接受者、被意识者,即概念较直观更为根本,或“抽象的表象”比“直观的表象”更加可靠。事实上,直观认识鲜有遭受质疑,倒是概念认识历来争议不断。康德把一个哲学史问题(休谟问题)带入到认识当中,因而过分夸大思维的先天机能(同时贬低直观的作用),这可能有些矫枉过正。因此叔本华反讥:“直观认识在被纳入反省思维时所遭受到的变更几乎和食品在被纳入动物有机体时一样。”在范畴表的形式方面,叔本华则把它比喻为折磨犯人的“普洛克禄斯特胡床”。康德对理性的有限性并未充分估计,而是单方面地把知性统一性类比到理性统一性之上,凭借一套铁打的逻辑,从一位哲学家变成了征服者。
(三)强力的模态逻辑
模态逻辑有传统模态逻辑和现代模态逻辑之分。在康德哲学中,它出自逻辑判断表的最后一项——模态判断,康德认为它“只是关涉到系词在与一般思维相关时的值”。其讨论的是可能性与必然性问题,康德为了结构的匀称,又赘入“存有—非有”这个契机。康德的“模态”是接续莱布尼茨在《人类理智新论》中的一对概念。莱氏严格区分了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不可能性,并明确讲道:“对于可能性和必然性(因为必然的就是其对立面决不可能的)的知识别构成推证的科学。”康德并不像对其他范畴那样,添加一个的合题(第三项),而是添加了一个反题(第二项)。它除了在形式上显得匀称之外,我们没有发现康德有什么别的意图。康德对模态的性质做了如下界定:“模态原理关于一个概念所说出的无非是这概念由以产生出来的认识能力的行动,”该行动正是我们将要讨论的“强力”,即是康德对“必然性”(必须)这一模态判断的运用。这种模态判断概念有三类:(1)“必须能够”;(2)“必须假定”(预设);(3)“必须有”。示例如下:
表4-3 模态逻辑的三种运用
续表
在“必须能够”中,若是“必须”,即就无须考虑它是否可能;而“能够”则意味着“能够或不能够”,若“不能够”则又如何“必须”呢?“必须能够”这一表述意味着什么呢?若它并不仅仅是表述上的矛盾或语法的错误,那么它就是在表达康德的某些意愿或命令。其余两种模态与谓词的结合亦是同理,如“必须假设”,若是“必须”则无须“假设”,若是“假设”,则谈不上“必须”;再如“必须有”,其中的“有”,已是一个实然判断,若再附加一个“必须”,则意味着该存有仅只具有或然性。实际上,主观必然性在此发生了退却。
这种改变模态判断的语气,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某种意图的做法,在形式逻辑诞生之初就具有雏形了。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就已为真理颁布了如下的命令:
一条路——[它]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
这是皈依之路(因为它伴随真理);
另一条路——[它]非存在,[它]需定非存在。
我们发现,若要证明“A是B,它就等价于,我们要证明自身具有判定“是之为是”的权力。它在于我们对“是”这个系词发出的模态强度。
“必须”是如此具有主观确定性的一个词,为了加强可能性、存有性和假设性的判断强度,康德将主观模态的确定性再次加之其上。康德这种要求及命令强力态程度,更是被海涅称作胜过罗伯斯庇尔的恐怖主义。在模态逻辑中,本只是关涉必然、可能及其相关概念,但康德却将之与其他谓词结合使用,在主观的模态词介入之后,使得原本的确定性发生了退却。同时,康德使形式逻辑的纯粹性大打折扣,变成了一种依靠心理学的思维的工艺论来保证其确定性。因此,它反而暴露出了一种非确定性、非理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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