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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果

【摘要】:为了进一步明确村级河(湖)长的法律地位、责任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强化村级河(湖)长责任意识,打通水环境治理体系“最后一公里”,针对村级河(湖)长制立法上的“空白”,雅安市率先在全国开启了村级河(湖)长制立法的探索与实践,率先出台全国首部村级河长制法规——《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

雅安市地处长江上游,水资源丰富,全市流域面积50 km2及以上河流达99条,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达1.12万m3,高于全国、全省水平。全市将265条河流、41座水库、42处渠道纳入河(湖)长制实施范围,落实落实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河(湖)长1 778名,其中村级河长1 152名。为了进一步明确村级河(湖)长的法律地位、责任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强化村级河(湖)长责任意识,打通环境治理体系“最后一公里”,针对村级河(湖)长制立法上的“空白”,雅安市率先在全国开启了村级河(湖)长制立法的探索与实践,率先出台全国首部村级河长制法规——《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开启了《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立法新篇章。

图9-18 《四川日报》报道雅安立法保障水环境治理“最后一公里”(图片来源:《四川日报》)

《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首先从三个方面对村级河(湖)长地位进行了规定,即明确了村级河(湖)长的“民间身份”以及在河湖行政管理中的“协助地位”;理清了村级河(湖)长与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河长制办公室、乡级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了巡查水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支持村级河(湖)长工作的法定义务。其次从三个方面对村级河(湖)长选用进行了规定,即明确各村(社区)可确定村级河(湖)长名额的最高限,考虑到地区差异性,具体名额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结合村级河(湖)长的工作要求和性质,突出了村级河(湖)长选用的本土化,灵活设置了村级河(湖)长的选用条件和选用方式,解决了村级河(湖)长选用不规范的问题;明确了村级河(湖)长的更换机制。再次从两个方面解决了村级河(湖)长“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即明确了村级河(湖)长的工作范围,明确规定了其在工作中具有宣传、巡查、监督、劝阻和报告五项基本义务;细化了五项基本义务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最后从三个方面保障了村级河(湖)长作用的发挥,即明确乡级河长制办公室为村级河(湖)长报告事项接收和处理的唯一窗口,解决报告的事项接收单位不统一而造成信息传递、处置耽搁,错过了处置最佳时机的问题;建立村级河(湖)长报告事项的信息反馈、事项督办、工作约谈、考核、跨水域联控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职责任追究等机制;充分发挥村级河(湖)长的监督作用,倒逼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最终达到“村级河(湖)长吹哨,职能部门报道”的实际效果;对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村级河(湖)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市、县级政府为村级河(湖)开展工作提供补贴、经费保障提供法律依据,从而达到提升村级河(湖)长工作能力,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确保该项工作机制长久施行的目的。[22](www.chuimin.cn)

该条例是河(湖)长制向村(社区)延伸的探索、实践与制度创新,具有四个方面特点:一是明确了村级河(湖)长定位,以法的方式规范了村级河(湖)长选用方式、选用条件和工作范围等,解决了村级河(湖)长“管什么?如何管?”等问题;二是理顺了乡政府与村级河(湖)长、乡级河长制办公室与村级河(湖)长,村(居)委会与村级河(湖)长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畅通了村级河(湖)长与职能部门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了职能部门与基层群众在行政管理职权、前沿信息传递优劣势方面的互补;四是提供了村级河(湖)长工作经费保障依据,对工作经费保障及评价和奖励制度等进行规定,为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雅安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县(区)财政部门认真测算村级河湖长制经费保障办法,为村级河(湖)长制工作稳定有效运行提供制度和经费保障。同时,建立《村级河长动态信息表》,将全市1 152名村级河长的姓名、联系方式、责任区域、责任河湖等纳入管理。制作发放村级河长工作牌519个,督促村级河(湖)长在履行义务时佩戴。开展培训182次,培训村级河长2 122人次,对村级河长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301次,全面提升村级河长履职能力水平。

简而言之,该条例在推动雅安市全民参与治水,在“第一时间”“第一公里”发现和解决水环境问题以及在打通河(湖)长制体系“最后一公里”方面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