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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不当行为形成与干预机制

【摘要】:以服务破坏行为的内涵为依据,相关学者深入探讨了服务破坏行为类型。Harris和Ogbonna的这种分类为更好地理解服务破坏行为提供了启示,但这缺乏严密的实证研究,研究对象局限在餐饮、旅游业服务人员,仅是基于被访谈者的自我陈述。服务破坏行为的分类研究不仅深化了对其内涵的认识,也为进一步的测量研究奠定了基础。

Taylor(1911)最早研究职场破坏行为,并把其称为“产生不良后果(Counter Productive)的行为”或“没有生产性(Unproductive)的行为”,服务破坏行为是工作场所破坏行为研究的延伸。此后,其他学者开始研究此类行为,并提出多种不同的概念,如组织不良行为(Vardi,Wiener,1996)、组织攻击行为(O'leary-Kelly,riffin,Glew,1996)、工作场所中的侵犯行为(Baron,Neuman,1996)、组织中的报复行为(Skarlicki,Folger,1997)等。

对服务破坏行为内涵的研究,源于前期学者探讨的各种员工职场偏差行为,并将部分服务破坏行为归类为“职场人际性偏差行为”,但服务破坏行为和职场人际性偏差行为在“损害对象指向”上存在差异。“职场人际性偏差行为”除了包括对客消极行为以外,还包括对同事同伴的不当行为,而“服务破坏行为”将对客消极行为从职场人际性偏差行为研究中分化出来,指故意损害顾客权益和福利的行为。虽然员工服务工作中的破坏行为并非只指向顾客,也会指向企业、同事等利益主体,但相关学者将员工服务破坏行为的损害对象直接指向顾客。

Harris和Ogbonna(2002)认为,服务破坏行为是指服务行业的员工在向顾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故意做出损害顾客权益,并对服务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包括故意无视服务准则、延迟服务提供速度等行为,也包括以无礼的方式对待顾客、故意损害顾客个人物品并对顾客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Harris和Ogbonna首次提出服务破坏行为概念,我国学者陈俊儒、郭懿萱、戴万稳、于伟等人也对服务破坏行为的内涵进行了研究(陈俊儒,2006;郭懿萱,2010;戴万稳2014;于伟,2015),为其他学者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根据Harris和Ogbonna(2002)的定义,服务破坏行为有以下内涵:①服务破坏行为具有“顾客指向”,是员工在对客服务过程中的行为;②服务破坏行为是员工“故意损害”顾客权益的行为,并非服务失误行为;③服务破坏行为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损害顾客的权益和福利(Harris,Ogbonna,2002;郭懿萱,2010)。(www.chuimin.cn)

以服务破坏行为的内涵为依据,相关学者深入探讨了服务破坏行为类型。在Harris和Ogbonna之前,已有学者较早探讨了服务破坏行为类型,如Bitner、Booms和Mohr(1994),Griffin(1998)。Robinson和Bennett(1995)将工作场所破坏行为分为生产破坏、财产破坏、社交破坏和个人侵犯等四类。Harris和Ogbonna(2002)依据服务破坏公开程度和习惯性进行分类,私下/公开取决于顾客和同事能否及时察觉,Harris和Ogbonna认为,在服务行业中破坏行为存在习惯且私下的服务破坏行为、习惯且公开的服务破坏行为、偶发且私下的服务破坏行为、偶发且公开的服务破坏行为等四种。Harris和Ogbonna的这种分类为更好地理解服务破坏行为提供了启示,但这缺乏严密的实证研究,研究对象局限在餐饮、旅游业服务人员,仅是基于被访谈者的自我陈述。Harris和Ogbonna(2009)又对常见的员工服务破坏行为进行了研究,并根据服务人员行为动机把服务破坏行为分为四种主要类型:寻求刺激(Thrill Seekers)、感情冷漠(Apathetics)、报复顾客(Customer Revengers)和金钱掠取(Money Grabbers)

Browning(2008)对新泽西州旅游接待进行研究时,通过增加定量研究的方法,对服务破坏行为进行了分类,先对管理者和一线员工进行访谈,然后收集顾客反馈信息,并由其进行破坏程度的判定,划分为直接/间接、严重/轻微四个象限。此外,郭懿萱等人(2010)运用“焦点小组访谈法”,对餐饮业服务员工进行了研究,根据其研究结果将服务破坏行为分为干扰顾客、暗示顾客、戏弄顾客、不当简化流程和降低有形产品质量等类型。服务破坏行为的分类研究不仅深化了对其内涵的认识,也为进一步的测量研究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