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著名的哲学家,熊十力对《淮南子》的学派认识,主要持“杂家”说,但也指出后者思想中所蕴含的道家因素较多。以上两次熊十力对《淮南子》的“杂家”界定,都处于民国时期,且均在抗战之际。熊氏这两次对《淮南子》的学派定位,既体现其所秉持的“杂家”认识,又突显出其对《淮南子》学术价值的贬低态度。在民国以来的现代学者中,熊十力对《淮南子》的“杂家”认识,实际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023-11-16
虽然熊十力对《淮南子》进行了严厉批评,甚至在学术思想上对其持贬低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熊氏眼中的《淮南子》,完全一无是处。相反,熊氏对《淮南子》中蕴含的“法”思想,十分重视和肯定,认为其承续了晚周以来的“法家正宗”,对专制君主的政治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表现出积极的历史进步性。综观熊氏的思想著作,这种对《淮南子》之“法”的着重强调主要有四次:
前两次是在《读经示要》中,熊十力在论述“晚周群学争鸣,有诸子百家之号”[13]时,对“法家”的思想内涵进行探讨。熊氏认为,晚周时期的“法家正宗”,并不是《管子》与《韩非子》中所体现者,而是更多地保留在西汉前期的《淮南子》中。熊氏指出:
考《淮南书》中所引,法原于众,及法籍礼义者,所以禁人君使无擅断也等语,其义宏远,法原于众,似与《民约论》相近。要之,法必由人民公意制定之,非可由在位者以己意立法而箝束民众,此实民治根本精神。惜《淮南》不著其说出何人,何书。余意此义当本之法家正宗也。[14]
而后又指出:
法家本宗之书,虽不可见而法原于众,及禁人君使毋擅断之语,尚在《淮南书》,何故不觉?[15]
熊氏在这里均着眼于对晚周以来的“法家”进行学术反思,在其看来,与《管子》《韩非子》和《商君书》相较,《淮南子》中的“法”思想,更贴近有利于民众的现实发展,而且能对专制政治中的统治者有所制约,是真正的“法家本宗之书”,其所内含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熊氏还特别指出,《淮南子》所言之“法”,与近代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所主张的“人民公意”立法论相呼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专制君主工具化利用法律的可能性,因此充分体现出“民治”的“根本精神”。在熊氏而言,《淮南子》这种可贵的立法理念,远优于《管子》《韩非子》与《商君书》。对《管子》,熊氏认为:“似是管子后学所为,而多所混合,不纯为法家言”[16],并无批评之语。但对《商君书》则是激烈批评:
《商君书》亦残缺,然玩其旨,考其行事,则今之法西斯派也,不得为法家。其后吕政实秉其术以夷六国,而祸中于后世……吕政尚专横,而务内猜行是愚民之术,残民以逞,为后世夷狄盗贼之宗。[17]
熊氏又指出:“韩非亦法家外道,近商君术。”[18]由此而言,晚周以来以法家思想著称的《管子》《韩非子》与《商君书》,无一是熊氏眼中的“法家正宗”,而唯有《淮南子》方能称之。熊氏更进而认为,汉代及后世所谓“法家”,也“实与晚周法家无甚关系也”,因为:
汉世号法家者,大抵注重综核刑名,严督责之令,只是属于行政之方术而已。自晁错、宣帝、昭烈、武侯,以迄近世张江陵之徒,皆以法家闻,而皆不过如是……然则法家之亡,亦自秦始矣。[19]
从中可见,熊氏在此对《淮南子》中的“法”思想,给予了极为突出的重视和肯定。但也需指出,在熊氏看来,“法原于众,及法籍礼义者,所以禁人君使无擅断也等语”,并非《淮南子》所独创,而是有所渊源,换言之,这种“法”思想也是“杂录”晚周时人的看法而已。熊氏在推崇《淮南子》之“法”的同时,实际上又重申了对后者自身思想价值的贬低态度。(www.chuimin.cn)
第三次是熊十力在1951年所写《论六经》一书中,论及晚周商鞅韩非时,曾假想认为:
以二子之才,如能抑君权、倡民主,学术思想自由,有评判而无禁绝,政治上本之以敦仁隆礼,持之以明法绝私,行之以严威实干,振六国衰颓之俗,开三代未有之运,岂不妙哉![20]
但熊氏又紧接而言:“商韩毕竟非法家正宗”,“正宗之学,鲜可考者。《淮南》所存‘法原于众’一词,明法由民众公意制定,当时正宗遗意”。[21]熊氏在此处,仍依其《读经示要》时所持之见,认为《淮南子·主术》中所云:“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22],不同于商鞅韩非的“残民以逞”之“法”,而是注重“民众公意”,维护民众生存利益之“法”,后者才是晚周时期法家的“正宗遗意”。
第四次是在《原儒》中。熊十力探讨“春秋战国之际”的“法家成为独立之大学派”后的历史嬗变时,再次认为:
晚周思想发展甚盛,法家分派必众,当有倡明民主者,惜古籍亡失无可考。然《淮南·主术训》有云:“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人莫得自恣,则道胜;道胜而理达矣,故反于无为。无为者,非谓其凝滞而不动也,以其言莫从己出也……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故通于本者不乱于末;睹于要者不惑于详。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据《淮南》此段文字当是从晚周法家民主论派之遗说援引得来,非淮南幕友所能创也。[23]
值得注意的是,熊氏此处对《淮南子》之“法”的强调,主要是从晚周时期法家学派的流变着眼,在其看来:
盖战国时,有道、法混合之派,慎到辈是也。亦有法、道、名三家混合之派,则申、韩之徒是也。至于《管子》书之创作当在春秋末叶或战国初期。其后,法家吸收道家思想者,根据原本修订则内容更扩充矣。[24]
熊氏由《管子》进而认为,其书虽然是“后人所造,然必齐、鲁间儒生感礼让为治,不可起衰救敝,于是变而崇法,创成学说,托为管子之所著书”[25],“故法家思想源出齐、鲁之儒。其后尸佼亦产于鲁,为商鞅师,复改变从前之法家思想而造成帝制极权,扫荡唐虞三代之政教与文化,自尸、鞅启之也”[26]。熊氏在此认为,晚周法家的历史发展中,对“法”的认识和理解,法家自身产生分化派衍,而这种演变又导致原初“法”重“民众公意”的精粹逐渐丧失,以至于“《管子》书诚知尊重民意,然犹无民主思想,此其短也”[27]。但是,《淮南子》却对属于“法家正宗”的“民主论派之说”有着历史留存和反映,这是其极为可贵之价值。熊氏认为正是在此观念中,蕴含中国古代的“君宪之治”[28]。
以上四次,是熊十力对《淮南子》之“法”的高度重视和肯定,而这四次论述都出自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著作之中。对晚周时期“法家正宗”之“遗意”的反思,对《淮南子》中“法原于众”“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等治国理念的推崇,其中或许确如学者所言隐含着对“新政权的建言”[29],试图以史为鉴,充分阐发传统法家法治理念的精髓,以旧有之学说,推进新国家之发展。熊氏对《淮南子》中“法”思想的积极肯定,究其根本,主要是出于对所谓晚周时期“法家正宗”的重新发现和重视,对《淮南子》其书来说,熊氏却又一再认为此说不可能由其“所能创也”,甚至认为:“淮南怀篡志亦欲自帝耳,其幕友不必有反帝制之思也”[30],从根本上否定《淮南子》对自身所言之“法”的原创性。熊氏这种重其所“引”而轻其“书”的思想态度,从根本上看,仍局限于其内在强烈的“贬淮”意识,这不能不说是偏狭之见,对《淮南子》缺少较为公正的历史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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