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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论商鞅治国:强调道胜过具

【摘要】:《淮南子》认为“法”在商鞅治国思想中,更多地体现出工具性的效用,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视为“治人之具也”[28],或被看作是为君者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术”。而且,《淮南子》还透彻指出,商鞅之“法”在治国上因其局限于“为治之具”,缺失本有之“义”的制约和引导,所以极易于在实践中滑向“凿五刑,为刻削”的恶性发展,仅仅成为统治者压服与严控民众的政治工具。

政治思想来看,《淮南子》并不否定“法”的重要治国效用,同样强调:“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26],也明确主张:“言事者必究于法”[27],要求统治者在国家发展中积极运用法治手段。但与商鞅代表的先秦法家根本不同,《淮南子》在秦汉政治剧变的历史条件下,对“法”的治国内涵、功能及效用都发生了重大的认识转变,因此“法”作为重要的治国要素在《淮南子》中已大不同于先秦法家。《淮南子》认为“法”在商鞅治国思想中,更多地体现出工具性的效用,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视为“治人之具也”[28],或被看作是为君者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术”。这种意义上的“法”,实际上缺少“所以为治”的特定的“治道”内涵,无法对国家政治的持久良性发展,起到总体性、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而且,《淮南子》还透彻指出,商鞅之“法”在治国上因其局限于“为治之具”,缺失本有之“义”的制约和引导,所以极易于在实践中滑向“凿五刑,为刻削”的恶性发展,仅仅成为统治者压服与严控民众的政治工具。与此截然不同,《淮南子》汲取了商鞅以法治国实践的历史教训,反复强调“法”的政治正义内涵及本质,极力主张:“府吏守法,君子制义,法而无义,亦府吏也,不足以为政”[29],将“制义”看作是治国用“法”的根本前提,以此来约束“法”的工具性效用的实践发挥。《淮南子》这种对“法”的认识,在汉代历史条件下,克服和突破了先秦法家对“法”的工具化认识局限,重新赋予“法”新的治道内涵,促使西汉统治阶层对“法”的认识和施用能兼顾正义性、工具性两个方面,由“制义”而制“法”,确保“法”沿着黄老“道治”的方向积极演进。可见,商鞅之“法”在《淮南子》而言,为“治之具”而非治之“道”,有“治之用”而非治之“本”,实质上是“道”“术”结构性错位与失衡的结果,这种本末倒置的治国理念难以成为“治之大本”,对王朝政治发展也起不到稳定有力的支撑作用。(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