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认为“法”在商鞅治国思想中,更多地体现出工具性的效用,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视为“治人之具也”[28],或被看作是为君者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术”。而且,《淮南子》还透彻指出,商鞅之“法”在治国上因其局限于“为治之具”,缺失本有之“义”的制约和引导,所以极易于在实践中滑向“凿五刑,为刻削”的恶性发展,仅仅成为统治者压服与严控民众的政治工具。......
2023-11-16
“府吏守法,君子制义,法而无义,亦府吏也,不足以为政”[32],《淮南子》坚持认为,法律的制定与施行都应利于民众,合乎道义,而非相反。“乱世之法,高为量而罪不及,重为任而罚不胜,危为禁而诛不敢。民困于三责,则饰智而诈上,犯邪而干免。故虽峭法严刑,不能禁其奸。何者?力不足也”[33],在《淮南子》看来,秦始皇的法治实践即是如此,“赵政昼决狱而夜理书,御史冠盖接于郡县,覆稽趋留,戍五岭以备越,筑修城以守胡,然奸邪萌生,盗贼群居,事愈烦而乱愈生”[34]。秦始皇虽然勤于“决狱”,但事实上秦王朝的严苛法网,并未使其趋于稳定发展,相反却是“妄赏以随喜意,妄诛以快怒心,法令烦憯,刑罚暴酷,轻绝人命,身自射杀;天下寒心,莫安其处。奸邪之吏,乘其乱法,以成其威,狱官主断,生杀自恣。上下瓦解,各自为制”[35],正如《淮南子》所言:“事愈烦而乱愈生”。基于此,《淮南子》明确指出:“故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为治也”,认为:“位高者事不可以烦,民众者教不可以苛。夫事碎难治也,法烦难行也,求多难澹也”,进而强调:“故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36]从中可见,《淮南子》对秦始皇的法治实践的局限性,实际上有着深刻的政治反思,理性认识到:“法之生也,以辅仁义,今重法而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头足也。”[37]
概言之,与汉初思想家们一致,《淮南子》并未过多肯定秦始皇的政治功业,而是“主要围绕秦亡汉兴的历史经验教训”,展开对其治国局限的多重反思,显示出“浓烈的批判性”。[38]在《淮南子》而言,不论在社会经济、政治用人上,抑或在现实战争、法治实践上,秦始皇都严重背离了“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39]的根本原则,这促使秦王朝无法“布德施惠”于百姓,只能在残民暴政中,愈行愈远,多行不义而自毙。若就此而论,秦始皇及其后继者,都可谓是“挠于其下,侵渔其民,以适无穷之欲”的“贪主暴君”。[40](www.chuim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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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认为“法”在商鞅治国思想中,更多地体现出工具性的效用,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视为“治人之具也”[28],或被看作是为君者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术”。而且,《淮南子》还透彻指出,商鞅之“法”在治国上因其局限于“为治之具”,缺失本有之“义”的制约和引导,所以极易于在实践中滑向“凿五刑,为刻削”的恶性发展,仅仅成为统治者压服与严控民众的政治工具。......
2023-11-16
作为西汉前期黄老政治的理论总结之作,淮南王刘安及其宾客所撰著的《淮南子》一书,对秦穆公史事便有着较多论述,而且从道、儒立场出发,对其进行了时代化的新阐释,以此丰富自身治国思想的政治内涵。《淮南子》这种对秦穆公史事的深切关注,在汉代思想家中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秦政治文化”对汉代思想所具有的深刻复杂的历史影响。......
2023-11-16
《淮南子》认为,商鞅政治实践不仅在“法”的理念及运用上缺失积极的“治道”内涵,遮蔽了“法”应有的政治正义性,而且更要紧的是,由“法”的工具化歧用也突显出商鞅在治国上片面化重“君”轻“民”的严重局限。《淮南子》对此也有显著的思想反映。......
2023-11-16
《淮南子》对秦政治文化有着深入的历史汲取,这突出表现在其对秦穆公、秦始皇的思想认识上。这种截然相反的政治态度,既使《淮南子》对秦穆公、秦始皇的阐释具有不同的思想内涵,也使二者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政治形象。从中可知,在政治用人上,《淮南子》认为秦穆公、秦始皇实际上高下有别,二者之间存在着“圣主”与“不肖主”的根本差异。......
2023-11-16
所以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根本法律保证,坚持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坚持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2023-07-27
在《淮南子》看来,从商鞅以来秦政重“利”轻“义”的历史发展,是秦统治者不顾民生、蔑视民命的政治暴行的内在根因,而其充斥片面性的以法治国理念也成为秦政最终走向暴政发展的理论基础。就此意义来说,《淮南子》认为商鞅以法治国的理念及实践,根本上违背了“圣王布德施惠”于百姓的政治原则,其结果必然是“树黍者不获稷,树怨者无报德”,造成君、民对立冲突的消极局面,对国家政治的稳定发展产生颠覆性的破坏作用。......
2023-11-16
不可否认,硬法是实现法治目标的基础,但单靠硬法显然无法胜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任,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有赖于硬法与软法的优势互补,形成法治合力。三则,法律制度资源配置因软法的崛起而得以优化,规则之治的功能也因软法的崛起而得以全面发挥。[8]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硬法治国、硬法之治,软法同样值得重视和研究,才能全方位地推动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
2023-07-25
对始皇之政的深刻批判,《淮南子》不仅着眼于秦法在“治术”上的工具化歧误,而且从黄老和儒家出发,反思法家“治道”的根本局限。正是基于以上的“治道”反思,《淮南子》明确指出:“今商鞅之启塞,申子之三符,韩非之孤愤,张仪、苏秦之从衡,皆掇取之权,一切之术也。非治之大本,事之恒常,可博闻而世传者也”[56],将秦始皇所信奉的法家化“治道”,贬低为工具层次的“权”“术”,指斥其并非“治之大本”。......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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