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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重点-环境监理-污染影响类项目建设期环境监理

【摘要】: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6月发布《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明确了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2018年2月发布《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明确了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1.核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设计文件的环保符合性专项核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查看建设项目的设计是否存在重大变动。

如何界定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6月发布《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明确了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2018年2月发布《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明确了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凡是属于上述二十三个行业范围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以上述两份文件通知为准。其他行业的可参照相近行业的清单来判定,也可按以下方法判定是否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1)建设地点变动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新增生产加工场地、原料堆存或贮存场地、废弃物堆存场地或场地位置发生变化。

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应判定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2)生产工艺或规模变动

原料方案、产品方案等工程方案发生变化;新增生产线、生产工序;生产工艺改变;生产规模(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应判定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3)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凡是因生产装置工艺调整,原辅材料、燃料调整,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场区内物料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浓度、范围、强度等增加的任一情形,均应判定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4)平面或布局调整

因总平面或布局调整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www.chuimin.cn)

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应判定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5)其他情形

特殊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烟气或尾气排放形式或方式发生变化;烟气或尾气排放筒高度降低10%以上;新增烟气或尾气排放筒;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应判定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2.核查污染防治技术是否可行

设计文件的环保符合性专项核查工作的另一个重点是从两方面检查设计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技术是否可行。

一方面检查设计文件中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技术是否与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技术一致。由于环评报告书(表)已经由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污染防治技术正常情况下都能满足污染防治的要求,其污染物的处理效率、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均已得到肯定。设计文件按照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的污染防治技术是完全可以满足要求的。

另一方面,如果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未按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技术进行设计,核查技术人员要引起高度重视。首先复核设计文件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的处理效率、排放标准能否达到按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处理效率、排放标准,如果不能满足则属于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应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处理,满足则进行下一步;其次复核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是否属于生态环境部或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中的污染防治技术,如果属于则代表设计文件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是可行的;第三,如果设计文件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也不属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中的污染防治技术,则应要求设计单位提供该污染防治技术满足项目污染防治要求的支撑性材料和应用于其他工程的证明材料,如果设计单位不能充分证明该污染防治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应在核查报告中如实描述,并明确环境监理的意见和建议。

核查时注意,当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与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技术不一致,则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3.核查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齐全

设计文件的环保符合性专项核查工作的另外一个重点是检查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齐全。核查技术人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行业特点,分别检查大气、废水、固废、噪声和其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设计完全。如果设计文件存在缺项,应核对无误后在核查报告中如实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