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污染影响项目建设期环境监理成果

污染影响项目建设期环境监理成果

【摘要】: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环境监理应向验收工作组成员等做好解释工作,对涉及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和试生产(运行)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问题,应实事求是介绍相关情况。

环境监理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不能完全满足验收条件的应建议暂缓验收,直到满足验收条件为止。通常情况下应检查以下条件:

1.检查文件资料

检查下列文件或资料是否准备齐全:

(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

(2)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和施工图审查报告

(3)其他文件(如涉及环境敏感目标、矿产资源、文物等)

(4)设计文件

(5)施工总结报告

(6)环境保护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的工程竣工资料

(7)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

(8)施工期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9)施工期关于污染物排放去向、处置的合同、协议等

(10)验收监测报告

(11)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或试运行期间存在排污的项目)

(12)图像资料

(13)其他资料

2.现场核对环境保护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

(1)检查是否按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或风险防范设施等环保工程。

(2)检查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别、处理规模、处理工艺、处理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是否能达到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检查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别、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去除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是否能达到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www.chuimin.cn)

(4)检查污水排放口的数量、位置、规格,废气排放筒的数量、位置、高度、内径等是否与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一致,排污口是否规范设置标志牌等。

(5)检查防噪降噪设施、辐射防护设施、固体废物的储运场所及处置设施是否与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一致。

(6)检查所有环保工程是否已由工程监理验收通过并出具质量合格的结论。

(7)现场查看污染治理设施的监测仪表或监测系统,检查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标准是否满足环评报告、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3.检查是否存在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八条,环境监理应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不得验收合格的情形之一,如果存在,则书面函告建设单位,讲清情况,未整改完毕不建议组织验收。不得验收合格的情形如下: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4.参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环境监理应积极主动参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协助建设单位或第三方验收单位开展验收。

(2)环境监理应向验收工作组成员等做好解释工作,对涉及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和试生产(运行)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问题,应实事求是介绍相关情况。

(3)提醒建设单位或第三方验收单位及时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或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