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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环保验收流程及内容

【摘要】:验收监测报告应根据建设单位或验收工作组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1.准备阶段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必须在主体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工程施工完毕并由工程监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同时按照设计和相关要求开展了试生产(运行)工作,并编制了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后才可以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组织验收。

2.组织验收

(1)成立验收工作组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可以组织成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由建设单位自定。

(2)汇报

对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环保机构(或部门)人员或第三方验收单位人员向验收工作组成员汇报相关情况,汇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施工期环境影响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建设情况、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等。

建设单位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听取汇报后对不清楚的情况或内容进行质询,建设单位或第三方验收单位的汇报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验收工作组成员做好解释工作。

(3)查阅资料

建设单位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应查阅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查阅资料的重点为: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施工期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环境保护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的工程竣工资料、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合同或转移联单等。

(4)现场核查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主要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建设情况和试生产(运行)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等进行检查或核实。

钢铁、煤炭、炼油乙烯、火电等典型行业的现场核查要点可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3.组织整改

建设单位或验收工作组应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内容,逐一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国家规定不允许通过验收的情形。如果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必要时应重新组织验收。(www.chuimin.cn)

4.出具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或验收工作组认为建设项目达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之后,可以出具验收报告,宣布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应根据建设单位或验收工作组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验收意见一般应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是否满足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的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详细、具体可操作的整改要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5.其他

(1)公示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①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②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③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即验收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2)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3)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