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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影响类项目建设期环境监理成果

【摘要】:6.4.6.4环境监理方法或措施1.督促建设单位、承包商安排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地下水防渗工程、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工程等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满足环保“三同时”的要求。

除了废水处理工程、废气治理工程、噪声治理工程、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外,环保工程还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地下水防渗工程、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工程等。当前污染类建设项目一般都远离生态敏感区域,其生态环境工程在污染类建设项目中较为简单,本书不对生态环境工程的环境监理进行研究或讨论。

6.4.6.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监控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重点污染源(重点监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或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根据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类型、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全部监控或部分监控的项目包括流量、pH、COD、氨氮、TP、TN和SO2、NOX、颗粒物、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设置或安装于专用监测站房内,监测站房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设置空调或采暖设施,保证一定的温湿度要求;(2)监测站房应尽量靠近采样点,离废气采样孔的距离不大于76m,离废水采样点的距离不大于50m;(3)监测站房内应有稳定的供电系统和UPS临时电源;(4)监测站房位置应远离粉尘、烟雾、噪声、散发异味气体等地点,应避免通信盲区;(5)监测站房的平面布置应考虑方便操作与设备检修,留够通行或维修通道;(6)监测站房应具备防潮和防腐蚀要求;(7)其他相关规定。

废气采样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1)设置规范的采样平台;(2)采样口应避开弯头或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尽可能选择气流稳定的断面;(3)取样管线必须全程设置伴热管;(4)其他相关要求。

废水采样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1)废水采用管道式排放的,采样点位应设置在封闭式管道前;(2)废水采用明渠式排放的,采样点位应设置明渠测流段上游,采样口应设置在距水面10~30cm以下,离渠底20cm以上;(3)漂浮物较多的废水,采样头前可设置筛网;(4)通过明渠方式排放连续废水的水深小于0.5m时,应采用翻水井方式采样;(5)采样管道应采用优质硬管并安装固定,不得使用软管;(6)其他相关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系统应与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中心联网运行。

6.4.6.2 地下水防渗工程

对于地下水有可能受污染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行业规范,结合厂区可能泄漏至地面区域污染物的性质和生产单元的构筑方式,对照厂区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一般将厂区划分为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非污染防治区。

对于重点防治污染区,要求防渗层的防渗系数不大于1.0×10-7cm/s;对于一般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而对于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物的非污染防治区,不采取专门针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目前广泛采用的防渗措施包括人工防渗材料(如防渗膜、膨润土防水毯、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等)、自防渗结构(如防渗混凝土、防水砂浆等)、天然防渗材料(如黏土)。对于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设计一般采用多种防渗材料组合的复合防渗方法。不管采用何种防渗材料或防渗方法,施工后该区域都应能整体满足防渗系数的要求。

6.4.6.3 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工程

主要指为了防范建设项目发生环境风险而设置的辅助工程或设施,通常情况下包括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防火堤(围堰)、物料渗漏(泄露)收集系统、事故收集池、截洪沟等。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通过风险识别,会要求在有可能出现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区域设置气体检测器,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置在DCS系统中,进入DCS系统的过程端子柜以及系统柜。(www.chuimin.cn)

在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的物料贮存区,需要设置防火堤或围堰,防止因物料泄露而影响或污染其他区域。防火堤或围堰内的体积应满足临时贮存泄露物料的要求,同时按防渗分区要求做好防火堤或围堰的防渗。

物料渗漏(泄露)收集系统顾名思义,是用来收集厂区渗漏(泄露)物料的设施或装置,一般与初期雨水收集装置共用,渗漏(泄露)物料收集后送至事故收集池。事故收集池应按防渗分区要求做好防渗。

建设项目厂区或专门的原料堆场、尾矿库、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等区域,应设置截洪沟,防止区域以外的雨水进入厂区或堆场引起环境污染事故。截洪沟应按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的洪水重现期进行设计。

6.4.6.4 环境监理方法或措施

1.督促建设单位、承包商安排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地下水防渗工程、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工程等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满足环保“三同时”的要求。

2.依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核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项目是否满足项目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和国家相关要求,监测点位与监测站房的设置是否满足相关要求,采样口(点)及采样管线设计是否规范等。

3.依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核实地下水防渗工程是否按要求实施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其防渗结构、防渗材料性能参数是否满足要求。

4.依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核实气体检测器的平面布置、防火堤(围堰)容积、事故收集池容积等参数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的要求。

5.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装置、材料、附件和构(配)件等,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装置、材料、附件和构(配)件等,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7.检查涉及设备安装的预埋件、预留孔洞以及设备基础是否按设计图纸预留或施工。

8.检查承包商是否按施工规范和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或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9.所有工程均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

10.与工程监理密切联系,随时关注相关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确保其进度和质量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