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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及环境监理要求

【摘要】: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达不到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的。施工期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经环境监理单位确认确需上报的。

1.环境监理部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月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形成“环境监理专题报告”送达建设单位;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并提交全部环境监理档案资料,作为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文件。

2.环境监理人员发现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存在如下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行政许可(或批复)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与项目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存在较大变更的;施工过程中局部变更可能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要求较大修改的。

(2)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出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

(4)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造成环境破坏的。(www.chuimin.cn)

(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的。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的。

(7)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达不到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其许可(或批复)文件的。

(8)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

(9)施工期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经环境监理单位确认确需上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