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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发展趋势和污染影响类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监理

【摘要】:从上述规定要求可以看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或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承担监督、管理职能,建设单位不仅有权利,更有义务做好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工作。2017年11月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后,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自行承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017年7月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相关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从上述规定要求可以看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或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承担监督、管理职能,建设单位不仅有权利,更有义务做好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2017年11月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后,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自行承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由于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行业范围日益广泛,规范标准及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大多数建设单位没有条件配备具有丰富环境保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或措施甚至根本未实施或未按要求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以来,不少建设项目均存在未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现象,甚至个别大型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保治理设施在建设期实施后,其治理规模或治理效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除了拆除重建或改建,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给建设单位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并在当地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www.chuimin.cn)

从长远来看,环境监理作为第三方环境保护类专业咨询机构,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供专业的环境保护咨询服务,具有较为广阔的前景和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