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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价值及理论内涵

【摘要】:最后,旅游资源经营权与采矿权等特许经营权在价值评估方法上具有相似的地方。不过,旅游资源经营权与采矿权等特许经营权在权利来源与行使方式上差异显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中最具所有权特征的权能。在旅游资源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都归属同一主体时,旅游资源收益归该主体享有。

尽管已经有学者开始使用景区“旅游资源产权/经营权”一词,但至今鲜有文献客观准确地界定旅游资源经营权概念。笔者拟基于特许经营理论、物权法原理和G-H-M财产权理论(又称不完全合同理论)的研究视角来厘清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内涵、特征与内容。

(一)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理论内涵概述

1.特许经营视角下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内涵

旅游资源经营权以经营者的申请为前提,通过所有权人特许,取得对特定范围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旅游资源经营权在权利来源、法律权能、行使方式等方面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商业特许经营权、采矿权等具有显著的区别,但在授权形式、产权性质、竞争机制、价值评估方法等方面又与上述三种特许经营权具有相似的地方。

首先,旅游资源经营权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在授权形式、产权性质、竞争机制上具有相似的地方。[18]第一,两者都是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两者都是政府相关部门与经营者之间签订法律合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两者都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旅游资源或者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者。不过,旅游资源经营权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在权利来源上具有明显差异。前者的产权附着物是旅游资源,其源于旅游资源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后者的产权附着物是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其源于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力。

其次,旅游资源经营权与商业特许经营权在权利来源上具有相似的地方。旅游资源经营权源于旅游资源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其没有事实处分权能,亦即获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具有对旅游资源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商业特许经营权源于企业知识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也没有处分权能。不过,旅游资源经营权与商业特许经营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显著区别。前者的产权附着物(旅游资源)是有形资产;后者的产权附着物是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旅游资源经营的类型主要是单体特许;而商业特许经营的类型则包括单体特许、区域开发特许、二级特许、代理特许等。

最后,旅游资源经营权与采矿权等特许经营权在价值评估方法上具有相似的地方。两者的预期净收益和资本化率都能用货币计量,而且特许期限也在事前确定,所以两者都能用收益还原法——亦即将被评估资产在特许期内的预期净收益按照资本化率折算成现值——来评估其经济价值。不过,旅游资源经营权与采矿权等特许经营权在权利来源与行使方式上差异显著。后者的产权附着物是矿产资源,其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与一定的处分权能。也就是说,旅游资源经营权人不能处置旅游资源本体,而采矿权的行使,必须对矿产进行加工与消耗,具有一定的处分权能。

2.物权法视角下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内涵

旅游资源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通过给付对价取得的所有者让渡的旅游资源的用益物权。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一种无形的、独立的财产权,主要涵盖占有、使用、收益这三项权能。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中最具所有权特征的权能。其主要经济意义是,允许用益物权人拒绝不支付对价的人使用其经营性资产,而这就使得用益物权人能够获得并保有经营性资产的占有收益。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占有权能是旅游资源使用的决定权和排他性权利,占有权能体现在对旅游资源的实际管领和控制,所以这一权能最具所有权特征。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使用权能是经营性使用旅游资源的权利,亦即按照其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19]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使用权能系对旅游资源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旅游资源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使用权能主要是经营性使用权能,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旅游资源,以有利于经营权人的效用最大化或收益最大化目标。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收益权能是经营性使用旅游资源过程中而产生的或有经济利益的权利。用益性是经营权的基本属性,旅游资源实现的收益是其产权的综合收益。在旅游资源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分属不同主体所有时,旅游资源收益理应在各主体之间按照某公允方式进行分配。在旅游资源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都归属同一主体时,旅游资源收益归该主体享有。

3.G-H-M财产权理论视角下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内涵(www.chuimin.cn)

更进一步地,根据G-H-M财产权理论,合同总是不完全的,因此合同权利实际上包含了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两种。如果旅游开发商获得的仅仅是合同列明的有限的特定权利,一旦合同中未列明事项出现时,没有列明的剩余权利的控制权不归其所有,那么,不足以让其有足够的产权激励作长期打算,也就难以兼顾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20]因为合同未列明的不确定情况究竟是什么、有多少,是未知数,在合同中完全列明不可能或即使可能也会因为成本太高而放弃的情况下,不确定情况是否会出现、何时出现也是未知数。因此,首先应明确的是,旅游投资商获得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实际上成了一种不确定的权利,仅有列明的几项特定权利是远远不够的。

旅游开发商获得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实质上是旅游资源所有者让渡的部分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果一定要与物权理论相对应的话,剩余控制权对应物权中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剩余索取权对应物权中的收益权,经营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应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由于产权(剩余控制权)的可分割、可让渡性,旅游资源产权所有者可以把部分的剩余控制权留给自己(例如选择景区经营者的权利,在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要求保护资源并合理开发时,收回让渡给经营者的合同权利,制定约束合同的权利等);而把部分剩余控制权(主要是生产性使用权,也是资源产权束中的一项产权)让渡给经营者,让渡的这部分剩余控制权进入旅游开发企业后,成为旅游开发企业的资源经营权。

在G-H-M的财产权理论(又称不完全合同理论)观照下,旅游资源经营权是指旅游资源要素的不完全合约中经营者给付对价取得的所有者让渡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其中,剩余控制权是指决定旅游资源除最初合同所限定的特定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剩余索取权是指景区营业收入减去合同规定的成本费用后的未分配净利润的要求权。当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时,旅游资源产权激励有效;反之,旅游资源产权是缺乏效率的。

4.旅游资源经营权、所有权、产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经济学上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典文献对产权有多种定义,但基本的含义就是可做什么或不可做什么的权利的集合,是通过物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所有权则是从物权的角度,确立其法律上的归属,表现为人对物的关系,只有被公众或法院等第三方认可的产权才可称之为所有权。产权所有者拥有的是别人允许其以产权确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受到社会保护而免受干扰。因此,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是指产权所有者将产权中包含的使用资源的权利让渡出来,对所有者而言,让渡的是部分的产权,但对受让者而言,却是获得了这项权利的全部排他性产权。

旅游资源经营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但在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可能包含合同债权性质,例如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租赁等。旅游资源经营权包含占有权能、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不包含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而且,在景区经营权出让的背景下,旅游资源经营权还具有期限性、有偿性、从属性与附条件性。期限性即旅游资源经营权一般都有一个出让期限(一般为30~40年)。[21]有偿性即受让人理应支付对价以获得出让人让渡的旅游资源经营权。从属性即经营权、是从旅游资源所有权的基础上剥离出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的用益物权,从属于所有权。附条件性即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合同中一般都附有一定条件。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主要特征包括:第一,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的所有权的前三项权能往往能够分离。而旅游资源经营权主要包含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这三者一般不进行分离。第二,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实质是用益物权,亦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是经营权的主要权能,如果缺了其中一项权能就算不上拥有经营权。而旅游资源所有者却不一定要占有、使用旅游资源。第三,旅游资源经营权包含收益权能,在经营性使用旅游资源过程中一般能为经营者带来预期收益或现金流。而这一情形却不一定在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过程中出现。获得控制权私有利益是经营者行使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要义所在,而这不一定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目的所在。

(二)旅游资源经营权价值的理论内涵概述

旅游资源具有稀缺性,旅游开发商在获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过程中需要向旅游资源所有权人支付对价。就旅游开发商而言,先支付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费,再通过经营性开发旅游资源在经营期内获得净收益;就旅游资源所有权人而言,主要是通过出让旅游资源经营权而获得出让金和资源补偿费来体现。[22]在景区经营权出让的背景下,旅游资源经营权价值是“权”的价值,是经营者利用景区的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在旅游资源所有权基础上设立的包含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的用益物权。从价值属性看,旅游资源经营权是一种能够在经营权期限内持续获取预期收益的无形资产。所以,旅游资源经营权价值就是资本化景区旅游资源开发权利的货币化衡量。

旅游资源经营权价值是在某时间段内持有景区旅游资源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所构成的价值关系的货币衡量,可以认为是在经营期内新创的预期收益的现值总额。旅游资源经营权价值评估是立足于旅游资源区别于其他资源的特性,运用适宜的资产评估法对旅游资源经营权这一无形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准确测算,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旅游资源的各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并有效保护与管理旅游资源。从市场层面上看,景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前提是需要旅游开发商投入一定的资金或投资成本,并且旅游开发商需要对景区的各相似或互补的旅游资源进行整合,还需要对景区治理模式、运营模式或营销模式进行创新性的调整或重构,提升景区核心竞争优势,使得景区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能够获得更多的旅游净收益。[23]也就是说,旅游开发商在支付经营权出让金获得景区经营权后,需要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性开发,将其转化为能够货币化计量并产生溢价效应的旅游资源资产,并通过财务核算开发投入和旅游产品收益而体现出经营权价值。就旅游开发与投资的过程而言,景区投资成本和相关费用支出主要发生在景区开发初期,旅游开发商在承担了一定的市场和行业风险的前提下投资开发旅游资源是为了在开发中后期的旅游产品市场竞争中提高景区影响力。旅游资源净收益主要出现在旅游资源初次开发中后期,并伴随着整个旅游资源特许经营过程,将这一净收益折现为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现值,即为旅游资源经营权产生的市场预期收益的经济价值,是可以直接在旅游市场交易的价值,其对旅游资源和旅游者的价值关系进行了货币化衡量。

因此,按照旅游资源物品的价值与旅游市场的关联程度,旅游资源经济价值可分为两个层面,可直接在旅游市场交易的价值——旅游资源经营权价值、可间接在旅游市场交易的价值——旅游资源游憩价值。[24]不可直接或间接在旅游市场交易的价值则称为旅游资源非经济价值。我们将旅游资源经济价值界定为:旅游资源在市场化条件下能够满足旅游市场主体效用的货币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