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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的理论内涵及可持续发展方案

【摘要】:一些学者认为,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存在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直接用于旅游目的的人工创造物。这一国家规范性质的技术性定义在旅游资源实务操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时至今日,国内外学者尚未对旅游资源的概念达成一致意见。其次,旅游资源必须对于潜在或现实的旅游者具有吸引力。旅游资源作为旅游客体,与旅游者这一旅游主体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无法离开一方而定义另一方。

旅游资源是旅游产品和旅游活动的核心要素,是旅游系统中的核心构成部分,是旅游业生存与发展的本原物质基础。[9]迄今为止,由于旅游资源这一对象物内在特质的复杂性,旅游学者对于旅游资源这一核心概念的界定尚未达成一致。究竟旅游资源的定义是什么?旅游资源的核心特征有哪些?这些基础理论问题直接影响到旅游学科的科学性,关系重大,不可不详加探讨。笔者不揣浅陋,拟就此问题略述己见,不求获得圆满的答案,只求为国内的旅游资源学基础理论研究提供一丝思考线索。

(一)代表性旅游资源定义概述

国外学者倾向于将“旅游吸引物”作为“旅游资源”的代名词。而国内学者也基于多种视角提出了“旅游资源”的概念性定义,其中不乏颇具影响力的经典定义。

一些学者认为,凡是能为人们提供旅游观赏、知识乐趣、度假休闲、娱乐休息、探险猎奇、考察研究以及人民友好往来和消磨闲暇时间的客体和劳务,都可以称为旅游资源,是发展旅游业的物质基础。这一定义是早期的代表性定义,在20世纪80年代曾引起热议。一些学者认为,凡是能够造就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环境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或其他任何因素,都可构成旅游资源。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重视,体现了作者对于旅游基础理论的深刻理解。一些学者认为,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存在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直接用于旅游目的的人工创造物。这个定义具有很好的典型性,显示出作者深厚的理论功力。一些学者认为,所谓旅游资源,对旅游者来说,就是旅游目的地及有关旅游的一切服务和设施。这一定义也代表了一类很有典型性的定义,将旅游资源看作是囊括了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服务含义的综合体。一些学者认为,旅游资源是指客观地存在于一定地域空间并因其所具有的审美和愉悦价值而使旅游者为之向往的自然存在、历史文化遗产或社会现象。这是一个逻辑缜密的高质量定义,体现了作者对旅游基础理论的独到见解。

在充分考虑了国内学者对旅游资源的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给出了一个主流界定:“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这一国家规范性质的技术性定义在旅游资源实务操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上述学者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旅游资源概念,但这些旅游资源的内涵与边界不尽相同,部分定义的涵盖范围相互交织,极个别呈现了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就是说,时至今日,国内外学者尚未对旅游资源的概念达成一致意见。倘若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旅游资源概念,任何旅游资源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都显得缺少点什么。

(二)旅游资源概念的试界定

那么,究竟如何公允而又不失准确地定义旅游资源呢?笔者力图从旅游资源的质的规定性入手展开探讨,以避免其概念界定的偏差与泛化,不求获得突破性进展,只期能为旅游资源基础理论研究添砖加瓦。

首先,旅游资源作为旅游活动的对象物,可以因非旅游目的而客观存在,也可以伴随着旅游产业的产生而产生。旅游资源中的自然存在和人文遗产是先于旅游业而客观实在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其含有除旅游价值外的一种或多种价值。换言之,在旅游业出现之前,这些自然存在和人文遗产都是客观存在的,能够归属于非旅游的类别,只是由于人们价值观的变迁而在一定历史时期被归类到旅游资源中。[10]而旅游资源中的人工创造物则是人们为了满足旅游者游憩需求而自造出来的。无论是地文景观、水域风光,还是遗址遗迹建筑园林、主题公园,都是物质的。就算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看似无形的文化遗产,也产生于物质基础,并依附于物质基础而存在。旅游资源的这一特征是从客观存在的角度去认识的,故笔者将这一特征称为旅游资源的客观实在特征。

其次,旅游资源必须对于潜在或现实的旅游者具有吸引力。亦即旅游资源凭借其外在形态和内含特征能够对旅游者产生某种吸引力,能激发其产生旅游动机。如果对潜在或现实的旅游者不具有这种吸引力的任何资源形式都无法称之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作为旅游客体,与旅游者这一旅游主体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无法离开一方而定义另一方。西方旅游学者将“旅游吸引物”作为“旅游资源”的替代物,足以说明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是界定某一资源能否成为旅游资源的前提条件。旅游资源的这一特征是从需求的角度去认识的,故笔者将这一特征称之为旅游资源的需求特征。

最后,旅游资源可供旅游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到底能否被旅游业加以开发利用,是国内学者在界定旅游资源概念时的争论热点,其观点大致分为两方:一方声称不应该将“能被旅游业加以开发利用”作为界定旅游资源的前提条件,因为这样显然是将旅游资源理解成了作为生产要素的“旅游业资源”;另一方声称旅游资源能为旅游业加以开发利用,并产生三大效益。笔者认为旅游资源可供旅游业加以开发,但不是所有的旅游资源都能产生现实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11]原因如下:旅游资源的存在状态包含潜在的待开发的状态和部分已开发但未完全开发的状态。潜在的待开发的旅游资源是处于本真状态的旅游资源,尚未经过人们的开发而转变为资源依托型旅游产品,在这一情形下,该类潜在旅游资源不一定都会产生现实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可能只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12]旅游资源的这一特征是从供给的角度去认识的,故笔者将这一特征称为旅游资源的供给特征。(www.chuimin.cn)

按照上述对于旅游资源的客观实在特征、需求特征、供给特征的精准刻画,笔者对旅游资源的概念性定义界定如下:

旅游资源是指客观实在地对潜在的或现实的旅游者具有吸引力且可供旅游业开发利用的自然存在、人文遗产与人工创造物。

(三)旅游资源种类的再划分

基于不同的视角可以对旅游资源进行不同的分类。按旅游资源的成因划分,可分为自然、人文与人工旅游资源;按旅游资源的游憩方式划分,可分为观光型、度假型、求知型、探险型旅游资源等;按旅游资源的本体质量等级划分,可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资源等。

为了更加清晰地展现旅游资源的具体存在形式,笔者在应用较广的国标《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小幅修正了旅游资源分类,删去了“G旅游商品”,因为笔者认为“G旅游商品”(基本等同于旅游纪念品)是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出现的,属于旅游产品,但不属于旅游资源;也删去了“FB单体活动场馆”,因为笔者认为体育健身场馆、歌舞游乐场馆等单体活动场馆既不属于自然存在也不属于人文遗产或主题公园,充其量最多算作旅游吸引物,而不属于旅游资源。修正后的旅游资源分类表能够符合笔者界定的旅游资源的概念性定义。

尚须言明的是,基于资源权属旅游资源可划分为公共旅游资源、准公共旅游资源和经营性旅游资源。

公共旅游资源是指社会上每一旅游者都能够消费,且不能排斥或影响其他旅游者对其消费的旅游资源,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13]所谓非排他性,即每一旅游者都能够无偿观光游览公共旅游资源,任一旅游者无法排斥其他旅游者共同游览公共旅游资源。所谓非竞争性,包含边际供给成本为零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意味着,拥有公共旅游资源的景区每增加一位旅游者的供给成本为零,经营者一般不会因为旅游者增加而增加相应支出。这里隐含的信息是,边际供给成本为零的公共旅游资源一定是不易损坏的,否则随着旅游者的增多,公共景区必定会增加边际供给成本。第二层面意味着,公共景区的旅游者人数总是保持在一定的适宜水平上,每个旅游者的游览旅游资源的游憩活动不会影响其他旅游者的游憩活动质量。这里隐含的信息是,边际供给成本为零的公共旅游资源的品味度或者吸引力有限,总是能够维持适中的持续旅游流。试想如果某公共旅游资源的品味度或者吸引力很大,那么公共景区内的旅游者数量一定会超过景区的承载力,造成一定程度的拥挤现象。

与公共旅游资源相对应,准公共旅游资源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的其中之一。一方面,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准公共旅游资源意味着拥有该旅游资源的公共景区一般不收门票,这样就能使广大旅游者共同无偿游览该旅游资源。而且该景区的边际供给成本或边际拥挤成本至少有一个不为零。另一方面,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旅游资源意味着拥有该旅游资源的公共景区一般收取高额门票,使得购票旅游者能够排斥未购票旅游者游览该旅游资源,而且较高价格的门票控制了景区的旅游者人数,使得景区内不会出现拥挤现象。

而经营性旅游资源则是指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旅游资源,其一般具有产权界定清晰且产权可分割转让的特性。[14]经营性旅游资源具有排他性,意味着拥有该资源的景区能够收取一定费用的门票。经营性旅游资源具有竞争性,说明该景区的边际供给成本或边际拥挤成本至少有一个不为零。换言之,该经营性旅游资源或者边际保护费用较高,或者对旅游者吸引力较大而增加了边际拥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