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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开发规划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研究

【摘要】:这一定义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典型性,体现了作者对于景区相关理论的深刻理解。景区的这一特征是从经营者供给的角度去认识的,故笔者将这一特征称之为景区的供给特征。

国内外学者普遍不重视景区的基础理论研究,这使得景区的概念性定义、核心特征、类型、经济属性等基础理论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然而这些基础理论问题直接关系到旅游学科的科学性与旅游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必然性,必须加以深入探讨。笔者不揣愚钝,拟就此问题略述己见,以期为廓清景区内涵带来些许启示。

(一)国外代表性景区定义概述

目前,国外文献中与景区(scenic spot)相关的名称有visitor attractions、national park等。其中前者大致与国内“旅游吸引物”这一名词的含义相当,而后者一般译为“国家公园”,其是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国家级公园,用以保护国家的自然与文化遗产。[2]国外学者关于旅游景区的概念界定大致可归为以下四类。

第一,基于功能性的视角界定景区。Middleton认为景区是一个由指定人员长期管理经营的,为旅游者提供享受、消遣、娱乐、受教育机会的地方。这一定义是早期景区概念界定中的代表性定义,不过没有突出景区构成中的旅游资源这一内核。

第二,基于经营者供给的视角界定景区。Swarbrooke认为旅游景区应该是一个专门性的独立场所,或是一个能够吸引大量旅游者闲暇时来短期游览的有明确地域界线、交通便利的经营性区域。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典型性的国外景区定义,只是似乎也没有突出景区的最核心构成——旅游资源。

第三,基于旅游者需求的视角界定景区。Gee等认为景区是依托天气风景、文化或活动而满足一个特定顾客群和市场偏好的一个区域。这一定义具有很好的典型性,不过似乎将“特定顾客群”改为“旅游者”更为贴切。

第四,基于复合视角界定景区。Walsh-Heron和Stevens认为景区应是有特色活动的地点或场所,具备为吸引旅游者而经营、为旅游者在可自由支配时间内提供愉悦体验、按旅游者需求进行管理、提供配套设施与服务并使旅游者满意等特点。这一定义大致涵盖了景区的基本特征,然而其太过冗长以致无法算作严格意义上的景区定义。

(二)国内代表性景区定义概述

在我国,从2000年起,相继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界定“景区”概念的观点。国内关于景区的概念界定大致可归为以下四类。

第一,基于需求或供给的视角界定景区。一些学者认为,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者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都可以成为旅游景点。这一定义是早期景区概念界定中的代表性定义,曾引起国内学者广泛关注。

第二,基于功能性的视角界定景区。此种角度强调景观的价值能够给游客带来的体验。一些学者认为,旅游景区是以旅游资源为主体,开展参观游览、娱乐休闲、康体健身等活动和服务的一切场所和设施。这一定义也代表了一类突出景区功能性的典型旅游资源定义。

第三,基于区域性的视角界定景区。此种视角主要强调旅游景区在地域构成、活动和管理等方面的特性。一些学者认为,旅游景区是依托旅游吸引物从事旅游休闲经营活动的有明确地域范围的区域。这一定义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典型性,体现了作者对于景区相关理论的深刻理解。

第四,基于混合视角界定景区。一些学者对景区进行了界定,旅游景区以吸引游客为目的,为游客提供一种消磨时间或度假的方式,开发游客需求,为满足游客需求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服务。这个定义具有很好的典型性,体现了作者在景区理论研究方面的独到见解。

此外,国标GB/T 17775—1999将旅游区定义为:“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的独立单位。”[3]国标GB/T 17775—2003将旅游景区定义为:“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

尚须言明的是,尽管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具有典型性的景区定义,但这些定义的涵盖内容不尽相同,部分定义的涵盖范围相互交叉,极个别呈现了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换言之,国内外学者迄今为止仍未在景区概念界定上达成共识,这对景区管理理论分析框架的建构造成了很大阻碍。

(三)景区概念的试界定

那么,究竟如何精准界定景区内涵呢?笔者力图从景区的核心特征入手展开探讨,以避免其概念界定的偏差与泛化,以期能为景区概念的厘清提供一种分析思路。

第一,在景区的形成过程中,旅游资源起着内核的作用。景区是由旅游资源、旅游配套设施、旅游服务及一定地域空间构成的,其中,旅游资源是吸引旅游者游憩景区的动力源泉,其促使旅游者做出景区游憩的旅游决策。若景区无法供给旅游资源,就不会有旅游者,景区的发展就无从谈起。换言之,景区依托旅游资源能够对旅游者产生某种吸引力,能激发其产生旅游动机。若某个空间场所对潜在或现实的旅游者不具有这种吸引力,则其不能被归类为景区。景区的这一特征是从经营者供给的角度去认识的,故笔者将这一特征称之为景区的供给特征。

第二,景区能够满足旅游者愉悦休憩等体验。体验化是休闲时代旅游发展的基本取向,旅游是旅游者离开惯常地到异地去接受跨文化的审美,享受闲憩,并通过一系列感官刺激和心灵感受,获取精神成长的过程。[4]景区不仅仅需要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而且需要满足现实的旅游者在景区内的休闲、娱乐、游览、观光、度假、康体等需求。亦即旅游者可以通过游憩景区获得愉悦休憩等体验。通过这一体验过程,不同类型的旅游者能够满足一个层次或多个层次的需求,例如旅游者能够通过美食或住宿体验满足生理需要,或通过康乐健身体验满足健康安全需求,或通过景区游憩过程中与家人的温馨体验满足情感与归属的需要,或通过景区游憩过程中与其他旅游者的互动交往体验满足尊重的需要,或通过景区游憩过程中充实自我体验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景区的这一特征是从旅游者需求的角度去认识的,故笔者将这一特征称之为景区的需求特征。(www.chuimin.cn)

第三,景区应当拥有必要的附属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5]作为一种服务场所,景区满足旅游者体验或需求的必不可少的硬件基础就是必要附属设施,例如交通设施、通信设施、餐饮设施、住宿设施、商业街等。上述硬件是景区满足旅游者体验或需求的必要基础。而且,景区应当向现实中的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服务,例如售检票服务、导览服务、购物服务、停车场服务、交通服务、旅游咨询服务、餐饮服务等,使旅游者真正得到休闲舒适等一系列高质量的旅游体验。景区的这一特征是从旅游服务的角度去认识的,故笔者将这一特征称之为景区的服务特征。

第四,景区存在于一定的地域空间,无法任意移动。景区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其边界清晰、所处空间相对固定。正是景区所具有的地域性特征决定了旅游活动的暂时性与异地性的特征。亦即旅游不仅源于一种文化和环境的差异性,也在于时间和地域的跨越中对其他差异性文化和环境的体验。景区的地域空间是相对固定的,当然笔者不排除部分景区会提高投资水平,以致拓展了地域空间。此外,某品牌人造景区可能会在几个城市相继建造开发,由于人造景区一旦建成后就无法移动,且没有改变旅游者仍要前往异地景区进行旅游的事实,这种情况没有在根本上改变景区的不可移动性。景区的这一特征是从地域空间的角度去认识的,故笔者将这一特征称之为景区的地域特征。

按照上述对于景区的供给特征、需求特征、服务特征与地域特征,笔者对景区的概念性定义界定如下:景区是指依托旅游资源发展演化而成的能够满足旅游者体验并能提供必要附属设施和服务的地域空间载体

(四)景区的种类界定

国内学者对于景区的分类标准大致能够归为三类。

一是按景区旅游资源所属级别划分,一般可分为五个等级:第一等级即世界遗产;第二等级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国家级景区;第三等级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等省级景区;第四等级包括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等市县级景区。

二是按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将旅游景区(点)划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等5个等级。这是规范性标准化最高的全国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体系,其更加注重体现人本主义,把握游客的普遍心理需求,突出以游客为中心的主旨。

三是按景区资源属性划分,可分为自然景区、人文景区与人造景区。当然,在我国许多景区是自然和人文合一的,自然景区和人文景区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笔者把主要依托自然旅游资源的景区归类为自然景区,例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把主要依托人文旅游资源的景区归类为人文景区,例如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把主要依托于人造景观等旅游吸引物的景区归类为人造景区,例如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等。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景区的质的规定性捕捉到景区的四大核心特征:一是景区的形成以旅游资源为内核;[6]二是景区能够满足旅游者愉悦休憩等体验;三是景区应当拥有必要附属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四是景区存在于一定的地域空间,无法任意移动。而且,景区能够按照资源所属级别、景区质量等级、资源属性等划分为相应的类别。故本书的研究对象包含自然景区、人文景区与人工景区,并称为景区。

(五)景区的经济属性

精准刻画景区经济属性有助于深入研究景区旅游资源经济价值,进而有助于其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匹配。但是,国内学术界对于景区的经济属性阐释不尽相同,大致能够划分为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景区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应当采用政府提供、政府生产的方式进行供给,不允许出让景区经营权。一些学者强调国家名胜风景区是特殊的公共资源,应由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不能转让和出售。

第二种观点提出公共景区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应当采用政府提供、私人生产的方式进行供给,允许出让景区经营权。一些学者认为,一个依托风景名胜或国家文物的设立门票的公共景区是准公共产品,故景区的经营可以介于市场化与政府运营之间,但是在此过程中政府规制必不可少。一些学者认为,国家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经济属性会因面对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对遗产资源开发者而言,世界遗产地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公共池塘资源;对旅游者而言,世界遗产地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于俱乐部物品。一些学者也认为,自然景区资源属于同时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准公共物品。一些学者将风景名胜区产品定义为特殊的准公共产品,并阐明了其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能性与限定性。一些学者认为,资源依托型景区的经济属性与所在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安排紧密联系,发达国家的资源依托型景区是公共产品,我国的资源依托型景区是准公共产品,用户导向型景区是私人产品。[7]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公共景区具有准公共物品和垄断性资源双重特征,政府对公共景区实施规制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

第三种观点主张景区是资源国有的私人产品,能够施行企业化运营。一些学者提出,景区在开始收门票后,就产生了竞争性和排他性,应当属于私人产品;而从社会福利来看,现阶段我国尚无法对公共景区提供高额的财政补贴使其免收门票,更何况我国景区门票费用只是旅游者旅游成本中的一小部分,故使全民都享有景区旅游产品这种公共物品状态难以实现。

第四种观点认为景区的经济属性随情景而变。一些学者认为,在瞬时游憩量不大的条件下,不收门票的国家公园游憩产品是纯公共产品,而收门票的国家公园游憩产品则是准公共产品;在瞬时游憩量大的条件下,收门票的国家公园游憩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是私人产品;国家公园内的经营性项目和旅游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也是私人产品。[8]

本研究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公共景区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应当采用政府提供、私人生产的方式进行供给,允许出让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在现实生活中,纯公共物品很少,许多公共物品在消费中后期出现了竞争性或排他性而成为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类似于Buchanan提出的俱乐部物品。

俱乐部物品具有对外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只能由按照一定规则建立的俱乐部里面的成员一起享有,且在适宜阈值范围内边际成员的加入不影响其他成员效用。但若成员数量明显高于适宜阈值,则边际成员的加入会影响原成员的效用;若成员数量明显低于适宜阈值,则平均摊销成本过高也会影响俱乐部成员效用。景区在其未收门票时是符合公共利益并为旅游者共同使用的非排他性物品,但是在旅游者人数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出现拥挤性,就会出现一定的竞争性,而且在收取门票后景区就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排他性,因而景区属于准公共产品。从社会福利来看,由于我国公共景区数量超过2万家,而实行国家财政全额支持的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NPS)负责管理的美国国家公园数量仅400家左右,所以现阶段我国尚无法对公共景区提供高额的财政补贴使其免收门票,更何况我国景区门票费用只是旅游者旅游成本中的一小部分。旅游者必须购买门票才能进行景区游憩,这就使得购票旅游者将未购票旅游者排除在景区游憩之外,出现了排他性。当景区内的购票旅游者数量达到拥挤点时,购票旅游者的景区内游憩舒适度就可能被适度破坏,亦即购票旅游者之间就出现了竞争性。不过景区管理者理应时刻关注景区承载力并采取相应的限流措施缓解拥挤问题,以保护景区景观和生态环境,并保障景区旅游者较高质量的愉悦游憩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