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荆州古城墙获保护 有效措施实施

荆州古城墙获保护 有效措施实施

【摘要】:早在1956年11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就将荆州古城墙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10月,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办法》。2017年1月5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荆州古城及古城墙的保护将更加规范和有效。

早在1956年11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就将荆州古城墙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79年9月17日,原江陵革命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保护管理荆州城暂行规定》,划定了荆州城墙的保护范围,即东门外从城墙脚至护城河,城内从城垣脚延伸10米地段为重点保护范围,严禁在此范围内动土、建房、挖沟渠、开垦种植等;已建的房屋和围墙,限期拆除;埋葬的坟墓限期1979年底迁出。重点保护范围再向外扩展30米为一般保护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准擅自修建建筑物。

1982年荆州(江陵)城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后,省城建厅、文化厅邀请全国部分著名城市规划古建筑专家在原江陵县召开了“江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座谈会”。通过座谈,提出了保护名城的规划措施。根据荆州与周边环境实际状况及保护工作需要,调整其保护范围为:城墙内50米,城外200米范围以内为重点保护区;城墙外200~600米范围为一般保护区。2000年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了荆州城墙的这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2001年10月,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荆州古城墙保护范围以外,又划定了三类建设控制地带。一类为非建设地带,但能进行绿化;二类为建设控制地带,可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二层以下建筑物,建筑物檐高控制在6米以下;三类建设控制地带,可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建筑物檐高控制在9米以下。在保护范围内凡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文物行政管理的部门申请文物调查或勘察,凭文物部门颁发的动土许可证,方可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www.chuimin.cn)

荆州城东门景区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新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荆州市人大利用这一契机,多次会同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立法工作座谈和调研,最终确定将《荆州古城保护条例》作为荆州市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筹备。随后,组建了立法工作专班,至2016年底,市人大已审议通过《荆州古城保护条例》。2017年1月5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荆州古城及古城墙的保护将更加规范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