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奉天、甘肃等未独立省份仍沿用清末提学使司。至此,提学使司这个称谓才正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以上说明,中华民国近38个年头过去了,清末提学使司身上的优缺点,统统又重现了一遍。可以说,省级教育行政管理改革所取得的上述成就与百年前的提学使司相比,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2023-11-16
回顾清末提学使司组织及“行政”历程,大致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1.新旧杂糅
这是清末提学使司最为突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提学使司组织。自秦朝确立中央集权行政体制后,尤其是隋唐实施科举制以来,到清末,我国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官僚制。在这种制度中,权力配置强调等级,组织结构强调集权,等等。据此来看清末的提学使司,提学使作为官员,有着明确的品级,“秩正三品,在布政使之次,按察使之前”,“提学使由四五品京堂及实缺道员简任者,升转与臬司同,其由他项人员补授者应俟三年俸满列入升转,由他项人员署理者俟实授后扣足俸满年限列入升转”。[1]就组织结构而言,提学使司实施一长制,由提学使总理全省教育。以上说明,提学使司具有传统官僚制的基本特征。同时也应看到,西方近代以来所崇尚的,以专门的职能分工、明确的规章制度等特征的现代官僚制,在提学使司中也有所体现。就职能分工而言,提学使司分为提学使司衙门和学务公所两个机关。其中学务公所按照“分科治事”的行政理念分为六个业务课、议长、议绅、省视学、教育官练习所等部门,从而使提学使司具备领导、决策、监督、培训等分工明确的职能。这显然不同于传统学政或学务处不分科、职能单一的格局。就规章制度而言,不仅国家层面出台《各省学务详细官制办理权限章程》《提学使办事权限章程》等制度限定提学使与各方关系与活动的规则,同时一些省份也出台如《江宁学务公所章程》《直隶提学司学务公所章程》《广西学务公所办事章程》等规章约束学务公所各部门及职员的权责关系与活动。与以往的学政与学务处相比,提学使司制度化进程有了较大的起色。二是提学使资格。从法定任职资格来看,提学使之甄选不仅强调翰林院的履职经历,也强调新式教育的专业素养。但从实际资格来看,明显偏向于前者,提学使们大多数为科举时代进士出身的翰林院官员,只有少数从事过新式教育工作,这使得提学使资格呈现新旧杂陈、以旧为主的特点。三是提学使司职员资格。从法定任职资格来看,省视学、议长议绅、课长副长、课员等均须“通学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通学务者占较大比重,但是未从事过教育工作者也占一定比重,这使得提学使司职员资格具有新旧杂糅的特点。
2.不平衡(www.chuimin.cn)
清末,各省提学使司组织的结构与运作表现出显著的不平衡性。其具体表现有三:一是组织结构方面。职位是组织结构的最基本的元素,是组织结构的关键联结点。“职位的设置及其联结方式直接表现机关权力及其连带责任的分配形式,因为一定的职位代表一定的职权和职责。”[2]从这个角度来说,只要考察职位的配置情况,就可以大致反映组织结构的完备程度。从1907年清末提学使司职位配置来看,直隶学务公所职员计51人,各职位已基本配足人员;[3]江西学务公所职员共23人,但议长空缺,议绅缺2人,省视学缺6人;[4]吉林学务公所职员共11人,当时议长空缺、课长缺6人,副长缺4人,课员缺1人。[5]这些事实说明,各省提学使司组织结构的完善程度极不均衡,省际差异较大。二是提学使任期不均衡。整体来看,全国59位提学使中,任期在5年以上者7人,如河南等省;任期在3年至5年者共8人,直隶、浙江等省各1人;任期在1年到2年者共18人,其中四川和江宁各占3人,湖北、江苏和山东各占2人;任期在1年以下者18人,其中湖北占4人,广东和山西各占3人。[6]从很大程度上讲,提学使任期不均衡是清末各省教育发展不均衡的一大要因。三是省级教育行政管理能力不平衡。从前文考察的个案可以看出,直隶、河南等省提学使司能够基于本省实际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官绅合作,凝聚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发展,从而表现出较强的省级教育行政管理能力。与之不同,甘肃提学使司长期懒政、不作为,难以实现甘省教育的起色与发展。这说明,清末时期,省际省级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差异较大。
3.管办评一体
受中国传统集权组织文化的影响,清末提学使司集管理者、办学者、评价者三种角色于一身。具体而言,当提学使司作为管理者时,不仅注重省域教育事业的规划与领导、省域教育经费的筹措与管理、省域教育事业的督查与指导,也着手管理学堂教员检定、学堂经费、学生成绩表册、学堂立案、捐资请奖等具体事务。可以说,“大包大揽式”管理正是清末提学使司管理实践的显著特征。当提学使司作为办学者时,但凡涉及学校教育的一切事项,比如大中小学堂监督、堂长、教员的聘任与选派,比如学堂开办、课程设置、教科书讲义、学堂毕业考试、学生思想动向等,提学使或亲力亲为,或派职员亲自处理。由此来看,清末提学使司无疑是全方位的办学者。当提学使司作为评价者时,由于当时的议长议绅、教育会等组织只有决策、咨询、研究等功能,不具有评价功能,因而教育评价工作全权由提学使司自身来完成。具体而言,提学使司通过省视学报告、各地学务报告、地方办学表册等渠道,了解地方教育实况,并以此来评价地方教育的发展程度。
但是,奉天、甘肃等未独立省份仍沿用清末提学使司。至此,提学使司这个称谓才正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以上说明,中华民国近38个年头过去了,清末提学使司身上的优缺点,统统又重现了一遍。可以说,省级教育行政管理改革所取得的上述成就与百年前的提学使司相比,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2023-11-16
就学部与提学使司关系而言,根据学部定章:一是学部有提学使任免权。为此,1906年7月,学部正式颁布《教育会章程》,旨在理顺教育会与行政机关之关系。五是协助提学使研究教育学问、调查境内官立私立各种学堂、撰写境内教育统计报告、探求本地兴学办法等,呈报提学使以备参考与稽查。(二)学堂→劝学所→提学使司→学部除由上而下的传达渠道外,还有由下而上的信息反馈与流通路径。......
2023-11-16
综上所述,清末提学使司的职权运作有多条路径:第一条是提学使司内部运作路径,这是在教育系统中完成省级教育行政业务的基本保障;第二条是提学使司在教育系统中职能运作的上下互动渠道,实质上是在教育系统内部中的业务运作路径,由上而下是学务规章法令传达渠道,而由下而上是地方学务信息反馈渠道;第三条是提学使司职权运行的外部......
2023-11-16
陈青之在《中国教育史》中,专节梳理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沿革之历程,其中介绍了清末提学使地位、提学使司架构、职员选任方式等。这些著作中,对清末本地提学使司的情况有不同程度的介绍,为本研究了解各地情况提供了重要基础。......
2023-11-16
[34]由此来看,提学使经费实际由养廉和公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养廉是指提学使的薪俸,又称廉俸;公费是指提学使的日常办公费。福建提学使司成立初期,提学使养廉支银一千二百两,公费支银四千两。[48]由上可知,各省提学使养廉与公费并未严格按照学部议定的标准来执行,且省际差异较大。养廉最低数与最高数相差银二千八百两,差距不可谓不大。......
2023-11-16
1901年,清政府颁布兴学令后,直隶各地掀起创办新式教育的热潮。同时,学校司督办严修转任学务处督办。总体来看,提学使司成立前,直隶省不论是在省级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方面,还是办新式教育方面,已做了诸多有益的尝试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与办学经验。卢靖就任提学使后,设立直隶提学使司。那么,直隶提学使司成立后是如何“行政”的?与之相关的是,当前学界一致认为“直隶是清末教育改革的先进省”[4]。......
2023-11-16
因而,提学使司设立后不久,即1906年12月,先行组织开明士绅,成立河南教育总会,会长为李时灿。就地方教育会而言,经提学使司的督催和教育总会的协助,截至1910年正月,全省已设教育会33处。鉴于此,提学使司成立后,采取因地制宜、因地办学的策略倡办实业教育。......
2023-11-16
总体来看,学务公所由四大职能部门组成,分别为业务课、议长议绅、省视学、教育官练习所。表2.1学务公所各部门职能续表资料来源:《各省学务详细官制及办事权限章程》,《学部官报》,1906年第2期,第23-25页。表2.1可以反映,学务公所组织系统不仅具有行政领导职能,还有决策咨询、监督考核、培训研究等职能。......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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