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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提学使司特征及研究成果

【摘要】:回顾清末提学使司组织及“行政”历程,大致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以上说明,提学使司具有传统官僚制的基本特征。三是提学使司职员资格。可以说,“大包大揽式”管理正是清末提学使司管理实践的显著特征。由此来看,清末提学使司无疑是全方位的办学者。

回顾清末提学使司组织及“行政”历程,大致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1.新旧杂糅

这是清末提学使司最为突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提学使司组织。自秦朝确立中央集权行政体制后,尤其是隋唐实施科举制以来,到清末,我国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官僚制。在这种制度中,权力配置强调等级,组织结构强调集权,等等。据此来看清末的提学使司,提学使作为官员,有着明确的品级,“秩正三品,在布政使之次,按察使之前”,“提学使由四五品京堂及实缺道员简任者,升转与臬司同,其由他项人员补授者应俟三年俸满列入升转,由他项人员署理者俟实授后扣足俸满年限列入升转”。[1]就组织结构而言,提学使司实施一长制,由提学使总理全省教育。以上说明,提学使司具有传统官僚制的基本特征。同时也应看到,西方近代以来所崇尚的,以专门的职能分工、明确的规章制度等特征的现代官僚制,在提学使司中也有所体现。就职能分工而言,提学使司分为提学使司衙门和学务公所两个机关。其中学务公所按照“分科治事”的行政理念分为六个业务课、议长、议绅、省视学、教育官练习所等部门,从而使提学使司具备领导、决策、监督、培训等分工明确的职能。这显然不同于传统学政或学务处不分科、职能单一的格局。就规章制度而言,不仅国家层面出台《各省学务详细官制办理权限章程》《提学使办事权限章程》等制度限定提学使与各方关系与活动的规则,同时一些省份也出台如《江宁学务公所章程》《直隶提学司学务公所章程》《广西学务公所办事章程》等规章约束学务公所各部门及职员的权责关系与活动。与以往的学政与学务处相比,提学使司制度化进程有了较大的起色。二是提学使资格。从法定任职资格来看,提学使之甄选不仅强调翰林院的履职经历,也强调新式教育的专业素养。但从实际资格来看,明显偏向于前者,提学使们大多数为科举时代进士出身的翰林院官员,只有少数从事过新式教育工作,这使得提学使资格呈现新旧杂陈、以旧为主的特点。三是提学使司职员资格。从法定任职资格来看,省视学、议长议绅、课长副长、课员等均须“通学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通学务者占较大比重,但是未从事过教育工作者也占一定比重,这使得提学使司职员资格具有新旧杂糅的特点。

2.不平衡(www.chuimin.cn)

清末,各省提学使司组织的结构与运作表现出显著的不平衡性。其具体表现有三:一是组织结构方面。职位是组织结构的最基本的元素,是组织结构的关键联结点。“职位的设置及其联结方式直接表现机关权力及其连带责任的分配形式,因为一定的职位代表一定的职权和职责。”[2]从这个角度来说,只要考察职位的配置情况,就可以大致反映组织结构的完备程度。从1907年清末提学使司职位配置来看,直隶学务公所职员计51人,各职位已基本配足人员;[3]江西学务公所职员共23人,但议长空缺,议绅缺2人,省视学缺6人;[4]吉林学务公所职员共11人,当时议长空缺、课长缺6人,副长缺4人,课员缺1人。[5]这些事实说明,各省提学使司组织结构的完善程度极不均衡,省际差异较大。二是提学使任期不均衡。整体来看,全国59位提学使中,任期在5年以上者7人,如河南等省;任期在3年至5年者共8人,直隶、浙江等省各1人;任期在1年到2年者共18人,其中四川和江宁各占3人,湖北、江苏和山东各占2人;任期在1年以下者18人,其中湖北占4人,广东和山西各占3人。[6]从很大程度上讲,提学使任期不均衡是清末各省教育发展不均衡的一大要因。三是省级教育行政管理能力不平衡。从前文考察的个案可以看出,直隶、河南等省提学使司能够基于本省实际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官绅合作,凝聚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发展,从而表现出较强的省级教育行政管理能力。与之不同,甘肃提学使司长期懒政、不作为,难以实现甘省教育的起色与发展。这说明,清末时期,省际省级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差异较大。

3.管办评一体

受中国传统集权组织文化的影响,清末提学使司集管理者、办学者、评价者三种角色于一身。具体而言,当提学使司作为管理者时,不仅注重省域教育事业的规划与领导、省域教育经费的筹措与管理、省域教育事业的督查与指导,也着手管理学堂教员检定、学堂经费、学生成绩表册、学堂立案、捐资请奖等具体事务。可以说,“大包大揽式”管理正是清末提学使司管理实践的显著特征。当提学使司作为办学者时,但凡涉及学校教育的一切事项,比如大中小学堂监督、堂长、教员的聘任与选派,比如学堂开办、课程设置、教科书讲义、学堂毕业考试、学生思想动向等,提学使或亲力亲为,或派职员亲自处理。由此来看,清末提学使司无疑是全方位的办学者。当提学使司作为评价者时,由于当时的议长议绅、教育会等组织只有决策、咨询、研究等功能,不具有评价功能,因而教育评价工作全权由提学使司自身来完成。具体而言,提学使司通过省视学报告、各地学务报告、地方办学表册等渠道,了解地方教育实况,并以此来评价地方教育的发展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