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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教育领导者:清末提学使司研究

【摘要】:清末,侯鸿鉴在多年江苏省视学工作实践基础上,对如何管理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如何领导与规划地方教育事业等核心问题深有了解,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教育管理思想。由上可知,侯鸿鉴作为“局中人”,善于观察和思考教育行政管理问题,其中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与观点。他认为,作为一省教育管理机关,提学使司应亟须解决如下薄弱环节:首先,注重师范,为地方培植教材。最后,提倡女子教育以立家庭教育之基,并为预备小学教材之用。

清末,侯鸿鉴在多年江苏省视学工作实践基础上,对如何管理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如何领导与规划地方教育事业等核心问题深有了解,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教育管理思想。梳理与剖析他的思想,对我们今天推进地方教育管理改革仍有启迪意义。

(一)宜加强行政组织的整顿与建设

侯鸿鉴认为,“学务公所为全省学务提纲挈领之总枢纽。两年来,办理情形诸多未妥。使不再为整顿,江苏学务恐有退无进”[26]。鉴于此,他提出如下主张。

1.学务公所应裁汰冗员以节省经费

在他看来,学务“公所办事人员,竭力办公者固有其人,而坐支夫马之议绅、遥领薪俸之调查员课员等,在两年之中竟有从未到过学务公所一次者。至于用达其材无所展布,或人浮于事沽钓虚名,此犹其小焉者也,非严为裁汰不足以节省经费而警醒素餐”[27]。此外,下属的教育官练习所也存在员绅闲散无事的问题,他主张此等机关及员绅“皆当一律裁去,以节靡费而崇实事”[28]

2.提学使应注重议绅议案

侯鸿鉴认为,“每省设立议长议绅,所以重学务采舆论也”。但当时江苏的实际情况是,“去年(1908年)上学期,议绅按期到所议决各事,见诸施行。自下学期后,议事局面一散而为无一可议之事。议绅亦不能按期到所,与部章设立议绅之意殊相背驰”。针对这种时兴时散的行为,他建议提学使要“重申旧章,约定时期,议绅到所议事。凡重要特别之事件皆应提出,交议绅决议。议事之时,请宪驾临场,凡公所人员皆得列座舆议”[29]

3.加强行政组织建设

他认为,江苏学务公所内部存在缺乏精神联络、职员兼差严重、各部门相互侵权等问题。为了改进这些问题,他主张做如下努力:一是加强部门间精神联络。江苏学务公所之“六科有公共办事室,有分科办公室,形式上之布置则善矣,而精神之联络则未也”。据他仔细观察,“总办公室之签到簿则各科员绅有常到者,有不常到者,而总务科人员则数月以来未签一到字,既不在总办公室,又不在分科办公室,只在各人卧室各办各事,致有此科所办之事为彼科所未知者,彼科所办之事此科有未悉者,彼此隔膜情形,殊未办公之道”[30]。因此,他建议各部门要加强精神上的联络,以免出现各执一见之问题。二是职员应裁去兼差。在他看来,“公所重要科务兼差甚多,故废弛公务亦宜然矣”。三是各部门宜分清权限。针对当时学部公所各部门权限不明、相互侵权等问题,侯鸿鉴主张“公所员绅宜分清权限也,各科办事不宜相互侵权”。四是公所员绅宜消除意见。当时,江苏学务公所各科之间很难达成共识,从而导致日常行政运转诸多掣肘。鉴于此,他指出若要消除此种弊端,“非设法消融之不可也”[31]

4.郑重省视学的视察工作与报告

在他看来,依据规定,“每省设立省视学为代提学使之耳目,巡视各府州县之学堂,优者奖之,劣者惩之,凡视学之报告即据以为奖惩之实录。省视学不能详细确查,照章办理,即于各地方教育无进步是皆省视学之咎也”。然而现实情况是,省视学“虽调查一邑必开会宣布一次,而奖惩之法不严行,则办学者率多观望不前。今欲惩治视学调查不力之咎,请自愧始”。面对如此困惑,侯鸿鉴强调应重塑省视学报告的权威。那么如何实现这一点呢?他认为,一是视察前,通过召开省视学会议来确定视察宗旨以谋统一方法。二是省视学“调查一邑以后,即就地开会宣布一切,以期商榷改良之有方”。三是“报告之后,提学使即据报告之优劣,一面发表,行知学校,以定奖惩之所在;一面编入本省学务杂志,以示鼓励而昭激励”。[32]

(二)宜加强考核提学使,重视甄别提学使

提学使是清末省域教育事业的领导者。对此,侯鸿鉴有着清晰的认知。在他看来,“提学使者,一省办理学务之领袖也”。然而,据他观察发现,从1906年5月清廷任命提学使,到1909年12月,已经过去了三年多的时间,“三年中之升调以去者,已不知几许,三载考绩之谓何。其不满三年者,遂置之不闻耶”[33]。其言下之意是,无论提学使任满三年与否,其考核事宜均未被高度关注。比照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侯鸿鉴所言的确是事实。

鉴于提学使的重要性,他恳请学部加强甄别各省提学使:“若者称职,若者旷职,非严为甄别,不足以知贤否也。”就甄别方式而言,能否仅以各省教育之报告,或各省督抚之考语为凭呢?对于这一问题,他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他认为:“仅据各省报部之学生,不足以见办学之成绩;仅据各省督抚之考语,不足以见办学之实在。”显而易见,他的深层意思是各省报部之教育报告和督抚之考语不可全信。那么,在实践中,究竟该由谁来甄别各省提学使呢?对此,他明确主张,甄别的主体只能是部视学。具体来讲,“惟有责任部视学,详为考察该省学堂之成绩,及该学使之果能实力办事否,报告无隐”。另外,关于具体的甄别程序,侯鸿鉴也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首先是部视学赴各省详细考察;其次“核以学堂多寡之成绩佳否,参以督抚之考语;再或调部验看以定优劣,或升调,或回任”[34]。由上可知,侯鸿鉴作为“局中人”,善于观察和思考教育行政管理问题,其中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与观点。

(三)提学使司应重点破解地方教育之薄弱环节

通过视察全省36个州厅县的学务,侯鸿鉴发现存在学堂不合格者居多、地方官不重兴学、缺乏人才、社会风气不开等一系列问题。他认为,作为一省教育管理机关,提学使司应亟须解决如下薄弱环节:首先,注重师范,为地方培植教材。[35]在他看来,“已设师范之地方,广招高等小学毕业生徒入初级师范之本科;其未设师范之地方,广劝私塾教员入师范之简易科;其入师范之肄业者务必于单级教授法、复式训练法等加意注重,以救今日各学堂教员研究教育之缺点”。其次,节省靡费,清查开款,为地方筹普及初等小学教育之资。他指出:“各处迎神赛会之费、庙产寺租之类,无不可以节省之而清查之也。其余官立、公立之学堂每年用款之巨大者动辄数万,小者亦必数千,苟得略为节省而为初等小学之谋,则于普及教育之旨或能相近,而善堂开款往往较学堂经费充足数倍,此亦各处之通例,似亦可设法而分拨之,是皆在地方官应切实筹措者也。”最后,提倡女子教育以立家庭教育之基,并为预备小学教材之用。这里面亟须开办者有三:“第一女子师范,第二女子小学,第三女子艺术专修科。”[36]可以说,他提出的这种管理应抓主要矛盾,集中精力破解薄弱环节的思想在当时尤为可贵。

综上所述,侯鸿鉴作为省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局中人”,不仅是一位敢言善言的提学使“耳目”,更是一位难得的教育实干家。他在长期的江苏省视学工作实践中,主动履行省视学职责,不畏艰难,积极开展省级教育视导活动,同时善于观察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运作机制,用心思考其所存在的问题,从而逐渐形成了清末时期独具批判精神与实干精神的省级教育管理思想。他的管理思想不仅对清末的江苏教育有深刻影响,而且为民国以后江苏教育的管理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思想养分。回到现实,在当前省级教育管理改革的浪潮下,侯鸿鉴的教育管理思想历久弥新,对当前省级教育管理实践仍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注释】

[1]《周馥片》,《京报》,1902年12月20日,附张。

[2]《详报光绪三十二年年终豫省办理学堂情形文》,《河南教育官报》,1907年第17期,第20页。

[3]《详报光绪三十二年年终豫省办理学堂情形文》,《河南教育官报》,1907年第17期,第20页。

[4]《详报光绪三十二年年终豫省办理学堂情形文》,《河南教育官报》,1907年第17期,第20页。

[5]《详报光绪三十三年豫省学务办理大概情形文》,《河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28期,第23页。

[6]《详报前抚院吴宣统元年办理本省学务情形呈折请核文》,《河南教育官报》,1910年第70期,第11页。

[7]《详报前抚院吴宣统元年办理本省学务情形呈折请核文》,《河南教育官报》,1910年第70期,第12页。

[8]《详报光绪三十三年豫省学务办理大概情形文》,《河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28期,第23页。

[9]《详报前抚院吴宣统元年办理本省学务情形呈折请核文》,《河南教育官报》,1910年第70期,第13页。

[10]《详报光绪三十三年豫省学务办理大概情形文》,《河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28期,第23页。(www.chuimin.cn)

[11]《详报前抚院吴宣统元年办理本省学务情形呈折请核文》,《河南教育官报》,1910年第70期,第13页。

[12]《详报三十四年办理本省学务情形撮具事实大概文》,《河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41期,第19页。

[13]《孔提学奏请各省考设视学官折》,《直隶教育杂志》,1907年第11期,第2-3页。

[14]《孔提学奏请各省考设视学官折》,《直隶教育杂志》,1907年第11期,第3页。

[15]《详报学部宣统二年本省办理学务情形撮具重要大概事实折呈请文》,《河南教育官报》,1911年第89期,第10页。

[16]《详报前抚院吴宣统元年办理本省学务情形呈折请核文》,《河南教育官报》,1910年第70期,第14页。

[17]《详报前抚院吴宣统元年办理本省学务情形呈折请核文》,《河南教育官报》,1910年第70期,第14页。

[18]《详报前抚院吴宣统元年办理本省学务情形呈折请核文》,《河南教育官报》,1910年第70期,第14页。

[19]《详报光绪三十三年豫省学务办理大概情形文》,《河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28期,第23页。

[20]《详报学部宣统二年本省办理学务情形撮具重要大概事实折呈请文》,《河南教育官报》,1911年第89期,第13页。

[21]《详覆抚院宣统二年六月以前主管学务事项折呈请核文》,《河南教育官报》,1911年第75期,第29页。

[22]孔祥霖:《详报三十四年办理本省学务情形撮具事实大概文》,《河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41期,第20页。

[23]孔祥霖:《详报学部宣统二年本省办理学务情形撮具重要大概事实折呈请文》,《河南教育官报》,1911年第89期,第11页。

[24]《详报光绪三十三年豫省学务办理大概情形文》,《河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28期,第23页。

[25]《详报光绪三十二年年终豫省办理学堂情形文》,《河南教育官报》,1907年第17期,第20页。

[26]《江苏省视学侯鸿鉴第一次上樊提学书(续)》,《申报》,1909年7月28日,第1张3版。

[27]《江苏省视学侯鸿鉴第一次上樊提学书(续)》,《申报》,1909年7月28日,第1张3版。

[28]《无锡侯鸿鉴第三次上樊提学使意见书》,《申报》,1910年2月10日,第2张第2版。

[29]《江苏省视学侯鸿鉴第一次上樊提学书(续)》,《申报》,1909年7月28日,第1张3版。

[30]《江苏省视学侯鸿鉴第一次上樊提学书(续)》,《申报》,1909年7月28日,第1张第3版。

[31]《无锡侯鸿鉴第三次上樊提学使意见书》,《申报》,1910年2月10日,第2张第2版。

[32]《江苏省视学侯鸿鉴第一次上樊提学书(续)》,1909年7月28日,第1张第3版。

[33]《江苏省视学无锡侯鸿鉴上学部意见书》,《广益丛报》,1910年第224期,第3页。

[34]《江苏省视学无锡侯鸿鉴上学部意见书》,《广益丛报》,1910年第224期,第3页。

[35]侯鸿鉴所说的“教材”,指的是教员。

[36]《江苏省视学侯鸿鉴第一次上樊提学书》,《申报》,1909年7月26日,第1张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