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省域教育领导者的角色研究:清末提学使司在大变局中的作用

省域教育领导者的角色研究:清末提学使司在大变局中的作用

【摘要】:但是,省级教育视导活动及其制度化探索却在我国早已有之。总的来说,这一制度的颁布标志着省级教育视导正式踏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历程。一些省份提学使司便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了省视学制度。从全国范围来看,江苏提学使司于1907年率先出台《江苏省视学暂行章程》。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省级视学制度有如下特点:一是各省自颁相关制度,缺乏全国统一的省视学规程。

从词源上说,“省视学”这一称谓在1906年提学使司制度中首次出现。但是,省级教育视导活动及其制度化探索却在我国早已有之。早在1901年,尤其是1903年《癸卯学制》颁布后,各省逐渐设立学务处。自此,监督与考核各级学堂便是省级学务处的一项主要职能。为履行此项职能,多数省份学务处一般会临时派处员考察地方学务,或者向府州县分发学务调查表,要求按期填报本署学务情形。当然,直隶、江苏、广东、广西、四川等省份学务处设立了专门的查学职员、调查学务委员、视学官等职位。

此外,一些省份还围绕省级视学进行组织化、制度化的探索。比如1905年,四川省学务处特设学务调查所,派四川大学堂监督为省视学官,并颁布《四川省视学简章》,详细规定了视学官日课、权限等要项。其中规定,省视学有如下权限:一是视学之职分坐查、行查。坐查为专差,限以地;行查由学务处特委,届时指派,无定限。二是视学需查项目有:房舍、图书、用品、内容、规则、教员、学科、生徒、经费执事、学堂与学堂之关系、初等小学与高等小学之关系、公立私立小学与官立小学之关系、各种实业专门学堂与官立小学之关系、学堂与地方之关系、有因地方而碍及学堂者、有因学堂而扰及地方者、有地方甚好而所办之学堂未足尽地方之能力者、有地方不好而办理学堂之人实能苦心经营者。三是所查各属学堂及办事人等一切现象体察正确,需密记函报。四是奉委人员每到一处须按照新刊调查表详细填注,毋令遗漏;别有见闻,需撰写日记,呈学务处存查。五是各属如办有武备、实业、蚕桑、警务及半日各学堂、其他劝工厂、迁善所,凡关教育事理者,亦得一律调查,教员、学课与章程均应详载。六是各学堂现在办法或与奏定章程歧异及学科不备者,委员当详细告之,促其改正。[47]这一地方性法规尽管稍显粗糙,但其开创意义不可磨灭。它的出台不仅为四川省学务处开展视学活动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还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制度文本。

1906年后,制度化进程加快。是年5月13日,学部颁行的《各省学务详细官制及办事权限章程》中,对省视学做了如下规定:1.关于省视学名额及职责。提学使下设省视学六人,承提学使之命令巡视各府厅州县学务。2.关于省视学任命及资格要求。各省省视学由提学使详请督抚札派曾习师范或出洋游学并曾充当学堂管理员、教员积有劳绩者充任,其巡视域及规则另详专章由学部奏明办理。3.关于职衔。省视学如无官者,给予六品职衔。4.关于薪水。比照学务处人员薪水支。5.提学司派遣省视学查验时,应由劝学所总董将各学堂情形详述以便省视学酌赴各区调查。可以说,此项制度的颁布,有多方面的意义:一是统一了全国省级视学人员的称谓,改变了此前各省称谓互异的局面;二是要求各省提学使司专设省视学职位,改变了此前各省随意设置及临时派员视察的情况;三是规范了省视学的任命方式、资格要求、职衔等。总的来说,这一制度的颁布标志着省级教育视导正式踏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历程。

但是,上述制度条文较为宏观,并未具体规定省视学的资格要求,更未触及省视学职责、职权、考核、巡视规则等核心问题。因而,这实际为各省落实部章规定留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一些省份提学使司便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了省视学制度。从全国范围来看,江苏提学使司于1907年率先出台《江苏省视学暂行章程》。(www.chuimin.cn)

该章程要点如下:1.工作程序。每半年在学务公所会议一次规定考察办法——省视学赴地方视察与指导学务,召集相关人员开会——查毕回学务公所报告地方情形并会议一次或数次规定改良推广之办法。2.省视学职责。(1)考查各校教授管理之合法与否、学科程度之相当与否、经费之虚糜与否;(2)各邑劝学所之组织合度与否、其职员之胜任与否、其未成立完备者并注意赞成之;(3)出省查约历半月须将所到地方及考查概况函告学务公所一次;(4)除函牍报告及分给表格嘱令各校照填呈报外,并将所在地方风气通塞之大概另书日记于查毕回省时呈阅;(5)各邑士绅如投递推广改良学务之意见书察其并无干碍且非营私讦告者,应转陈提学使饬令地方官绅酌量施行。3.省视学权限。(1)学校办理合宜、成绩卓著及热心公益、捐资兴学者,申请奖励之;(2)学校或校规废弛、课程纷谬及假兴学以牟利者,申请撤警之;(3)小有未合、尚易改良之校,即当指导理由,勖之整理,以期渐合规程;(4)课余考询生徒以资考核;(5)一邑查毕得召集学校职员、地方绅士及教育会人员宣布教育要旨,即举邑中各校优点及急应改良之处,当众演述,俾资激劝,并摘要告知地方官。4.省视学管理。(1)省视学所到之处不受地方官绅供张赆馈筵宴,凡一切夫马火食诸费皆由省城学务公所支发,驻宿劝学所时按日照给膳费;(2)省视学考查所至,以劝学所为驻宿之地,亦可驻宿教育会及所在学堂,该厅州县视学应为招待;(3)随带仆人以一人为限,给予工食,禁止需索;(4)省视学宜预告劝学所、教育会及各学堂,谢绝开会欢迎;(5)与学务毫无相关之事无须考查干涉。[48]

由上可知,江苏提学使司详细规定了省视学的工作程序、职责、权限、住宿及管理事项等,为本省省级视学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此后,河南、浙江等省借鉴江苏做法并参酌本省情形,相继颁布《河南视学简章》《浙江视学员办事规则》等规章。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省级视学制度有如下特点:一是各省自颁相关制度,缺乏全国统一的省视学规程。事实上,1906年的《各省学务详细官制及办事权限章程》中明确指出,省视学“巡视区域及规则另详专章由学部奏明办理”[49]。然而,各省普遍指出,“此种规则应由学部颁发,刻下尚未奉到”[50]。在学部迟迟不作为的情况下,各省只好自行颁发省视学规章。可以说,这种局面直至1911年仍未改变。二是各省省视学权责范围不一。比如,江苏省视学的职责与权限大致相当;浙江省视学责重权轻,其权限仅为召集学堂职员开教育改良协商会,但没有申请奖惩地方学堂及告知地方官有关教育改良事宜之权限[51];河南省视学责重权亦重,其职责除了视察地方学堂之课程、教学、经费、讲堂光线、桌凳尺寸、学生饭食寄宿利弊外,还需查视所有与专门实业相关之农工商各局会所。此外,河南省视学兼具整顿与劝办的权限,一方面对规则未善之学堂或未设立学堂者劝令设法兴办,另一方面对课程规则不合法、教员管理员不称职、经费滥用之学堂禀报学务公所进行整顿劝惩,对办理敷衍的师范传习所不准给学生以文凭,对各区初等小学堂情形及各县学务情形进行上中下分等进行奖惩。[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