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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教育领导者编制与资格要求及任职要求

【摘要】:二是各省学务公所之课长副长、课员及其他人员均有相当的编制与资格要求,其用人权主要归提学使所有。二是课长副长是具有一定官品的官员,而课员为无官品的普通行政职员,至于司事、书记、公役等,属于普通的干事人员。[100]由此来看,学部非常看重课长、副长、课员的业务素养,即任职者须曾办过学务。总体来看,学务公所科长副长资格基本符合学部之规定。

(一)职员编制

根据学部规定:学务公所“各课设课长一人,副长一人,其课员视事之繁简由提学使酌量详派限定。人数少则一员,多不得过三员”;课员以下可设司事、书记,但“其人数视事之繁简为定,不作缺底”,“公役尤宜限定人数”。[96]以上条款说明:一是职员编制标准为科长6人,副长6人,科员至少6人,省视学6人,议长1人,议绅4人。二是各省学务公所之课长副长、课员及其他人员均有相当的编制与资格要求,其用人权主要归提学使所有。二是课长副长是具有一定官品的官员,而课员为无官品的普通行政职员,至于司事、书记、公役等,属于普通的干事人员。

在实践中,实际情况与职员编制要求有所偏差。其中,职员“缺编”和“兼差”问题最为突出。事实上,这些问题并不是特例,而是全国各省普遍存在的问题(见表3.14)。

表3.14 十省学务公所职员缺编情况统计 (单位:人次)

资料来源:《本司分课人员履历表》,《直隶教育杂志》,1906年第12期,第2-3页;《湖南学务公所员绅衔名履历清册》,《学部官报》,1907年第43期,第508-510页;《贵州巡抚庞鸿书奏汇奏学务公所办事各员衔名折》,《政治官报》,1908年第164期,第6页;《山西巡抚丁宝铨奏汇陈学务公所各科员等衔名折》,《政治官报》,1909年第819期,第22页;《浙抚增奏学务公所光绪三十四年分各科科长科员等衔名片》,《浙江教育官报》,1909年第11期,第93-95页;《呈苏省宣统二年份学务公所办事员绅职任衔名清单》,档案编号:03-7465-00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呈宣统二年陕西学务公所各员职名清单》,档案编号:03-7574-08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呈黑龙江宣统二年学务公所办事绅员职任衔名清单》,档案编号:03-7452-03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呈宣统二年吉林学务公所各员职名清单》,档案编号:03-7452-06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两江总督张人骏奏学务公所办事各员衔名折》,《政治官报》,1911年第1222期,第15页。
注:“-”代表满员,不缺编。

由表3.14可知,1906年以来,各省学务公所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职员缺编的问题。其中,作为各科负责人的科长和副长的缺编问题尤为突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部分省份学务公所职能不健全的严重问题。如1910年,吉林省科长缺5人,副科长全部缺编。易言之,吉林学务公所只有一位科长,组织职能不健全程度由此可见一斑。这一突出问题不仅会影响各科业务的正常运转,也会直接制约省级教育行政整体效率的提升。

为了解决职员缺编问题,一些省份提学使便采取兼差的方式,来解决用人难问题,表3.15列出部分省份学务公所职员兼差情况。

表3.15 学务公所职员兼差情况统计

资料来源:《本司分课人员履历表》,《直隶教育杂志》,1906年第12期,第2-3页;《湖南学务公所员绅衔名履历清册》,《学部官报》,1907年第43期,第508-510页;《浙抚增奏学务公所光绪三十四年分各科科长科员等衔名片》,《浙江教育官报》,1909年第11期,第93-95页;《呈宣统二年陕西学务公所各员职名清单》,档案编号:03-7574-08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两江总督张人骏奏学务公所办事各员衔名折》,《政治官报》,1911年第1222期,第15页。

与职员缺编情况相似,1906年以来,各省学务公所或多或少存在着职员兼差的问题。其中,各科负责人兼差的问题最突出。无怪乎,学界曾发出科长副长应“专派不能兼差”[97]的强烈呼声。事实上,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要因在于,国家层面制度的限制。早在1906年7月,学部颁布的《提学使办事权限章程》中明确规定:“各课人员如一时不能尽得其人,准以他课人员兼充,任缺无滥,以昭慎重。”[98]显然,学务公所职员缺编和兼差是合乎规定的行为。学部的初衷在于防止滥竽充数者,但并未考虑兼差对地方教育行政引发的诸多不良后果。江苏省视学侯鸿鉴身为学务公所中人,曾对此问题颇为担忧。据他观察,江苏学务“公所重要科务兼差甚多,故废弛公务亦宜然矣。如总务科科长虚有其位,会计科副长无人可派,惟徐科长以一人兼总务会计两科,诸事丛脞,毋过劳乎”[99]?因而,他建议公所员绅宜裁去兼差以重专职。总之,职员兼差问题不仅严重阻碍学务公所的运作,也对职员造成巨大的身心压力。(www.chuimin.cn)

(二)职员资格

学部规定:“各课课长副长课员以曾在中学堂以上毕业或曾习师范并充学堂管理员、教员积有劳绩者充任。此时创办应予变通,暂就本省官绅办理学务积有阅历、学望素孚者由提学使详请督抚札派。”[100]由此来看,学部非常看重课长、副长、课员的业务素养,即任职者须曾办过学务。那么,学务公所科长、副长以及科员的实际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呢?对此,我们以湖南、福建、直隶、山东四省为个案予以说明,见表3.16、表3.17。

表3.16 科长、副长任职资格统计 (单位:人次)

资料来源:《湖南学务公所员绅衔名履历清册》,《学部官报》,1907年第43期,第508-510页;《福建学务公所员绅衔名履历清册》,《学部官报》,1907年第43期,第512-514页;《直隶学务公所员绅衔名履历清册》,《学部官报》,1908年第53期,第741-743页;《山东学务公所员绅衔名履历清册》,《学部官报》,1908年第56期,第805-808页。

就科长副长学历来看,师范或中学堂以上毕业者仅占少数部分,这是因为大多为进士或举人出身,未曾受过新式学堂的教育。就科长副长任职经历来看,大多数曾从事过学堂管教员,有些还从事过省级教育行政工作。如果按有无办理过学务为标准来划分,超过三分之二的科长副长曾从事过与学务有关的工作。总体来看,学务公所科长副长资格基本符合学部之规定。

表3.17 科员任职资格统计 (单位:人次)

资料来源:《湖南学务公所员绅衔名履历清册》,《学部官报》,1907年第43期,第508-510页;《福建学务公所员绅衔名履历清册》,《学部官报》,1907年第43期,第512-514页;《直隶学务公所员绅衔名履历清册》,《学部官报》,1908年第53期,第741-743页;《山东学务公所员绅衔名履历清册》,《学部官报》,1908年第56期,第805-808页。

从科员学历来看,师范及中学堂以上毕业者占一定比重;从科员任职经历来看,大多曾从事过学堂管教员或与省级教育行政相关的工作;若按有无办理过学务来划分,绝大多数曾办理过学务,约占总人次的75%。这说明,学务公所科员资格也基本符合学部之要求。